先舉一個例子。
2015年8月12日,天津市濱海新區天津港的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發生火災爆炸事故。該事故造成165人遇難、8人失蹤,798人受傷,304幢建築物、12428輛商品汽車、7533個貨櫃受損,已核定的直接經濟損失68.66億元,是一起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事故發生後,涉及的被告單位及24名直接責任人員和25名相關職務犯罪被告人均在受審後受到了相應法律懲處。其中,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亮是替表姐夫於學偉代持股份,代做法定代表人,李亮作為瑞海公司名義上的法人代表,因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非法經營罪,判決為以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1.5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5萬元。
現在回到本文主題:替朋友代做掛名法定代表人,有什麼風險?
先看看法律規定:
《公司法》第十三條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再看看朋友為什麼自己不做法定代表人,而需要別人代勞?
一般來說有這樣一些情況:
第一種情況,朋友因為某種原因(例如被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依照法律規定,不能再擔任公司高管。
第二種情況,朋友是公職人員,按規定不能經商辦企業,當然也就不能擔任法定代表人。
第三種情況,朋友明知開辦的公司從事違法活動,本身有一定風險。實際高的金蟬脫殼之計。
因此,朋友開公司,讓你當掛名法定代表人,可以這麼說,多數情況朋友是找你背黑鍋的,基本上除了麻煩和風險,沒什麼好處。
主要的麻煩和風險,大體上有以下幾個方面。
1、在行政責任方面,「掛名法定代表人」可能會就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承擔行政責任。除非他能證明對公司行為不知情。所謂行政責任是指犯有一般違法行為的單位或個人,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行政責任主要有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兩種方式。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行政管理相對人給於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包括精神罰(如警告)、身份罰(如撤職、開除)和財產罰(如罰款、賠償)三大類。
2、民事責任方面
a、在民事責任上,「掛名法定代表人」可能會就其本人、公司的董、監、高的違法、違規行為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是以其自身的財產為限額對外承擔還款責任。但如果實際控制人操縱公司時存在虛構出資、抽逃出資行為、在訴訟過程中有隱匿、轉移資產、或未經清算擅自處分財產等行為,「掛名法定代表人」都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b、如果掛名的公司因為拒不履行法院判決裁定確定的義務,其掛名法定代表人會被拘留罰款、限制高消費。也就是享受老賴的待遇。
主要的受限範圍有這樣一些:
履行為其單位辦理財產抵押、轉讓及為他人提供擔保的職務行為;
以公款在賓館、飯店、酒樓、歌舞廳、西餐廳、夜總會、桑拿浴室、健身房、高爾夫球場等高消費場所消費,以及批准其工作人員以公款進行上述消費;
在單位報銷乘坐計程車、火車臥鋪、飛機、輪船四等以上艙位等交通費用;
出國出境;
向其工作人員發放獎金和分配紅利;
其單位財務狀況需每月定時向法院申報,並隨時接受審計。
c、公司(掛名的)法人故意或過失,造成公司利益受損,應當向本公司承擔民事責任。
d、公司法人濫用職權造成公司其他股東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公司法人濫用職權造成第三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刑事責任方面
在刑事責任上,在《刑法》規定某些罪名中,除了對單位進行處罰外,還可能會追究法定代表人等負責人的刑事責任。另外,當公司實際控制人利用公司實施經濟犯罪行為時,掛名掛名法定代表人雖未直接參與,但如果是明知實際控制人利用公司實施犯罪行為,卻未加阻止,或放任實際控制人的行為,則掛名掛名法定代表人也很可能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即使掛名法人代表與實際控制人之間存在書面的關於「掛名法人代表不參與經營和管理,也不承擔相應的責任」所謂的約定,類似約定也只在雙方之間內部有效,並不具備對外的法律效力。
公司的下列行為觸犯法律,會對公司進行處罰(判處罰金),並追究其法人的刑事責任。也就是說,如果當事人掛名法定代表人的公司涉嫌以下罪名,法人要坐牢的:
資助恐怖活動罪(刑法120條);
妨害清算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虛假破產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
籤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國有公司、企業人員失職罪;
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
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刑法177條);
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以及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交易罪;
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違法發放貸款罪;
逃匯罪(刑法190條,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騙購外匯罪;
洗錢罪(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集資詐騙罪;
票據詐騙罪(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信用證詐騙罪;
假冒註冊商標罪;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
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
假冒專利罪;
侵犯著作權罪;
銷售侵權複製品罪;
侵犯商業秘密罪;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枝、彈藥、爆炸物罪(刑法125條);
違規製造、銷售槍枝罪(刑法126條);
非法出租、出借槍枝罪(刑法128條);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137條);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刑法140—148條);
走私罪(刑法151—153條);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刑法159條);
提供虛假財會報告、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刑法161條);
妨害清算罪;第175條高利轉貸罪(刑法162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刑法176條);
洗錢罪(刑法191條);
保險詐騙罪(刑法198條);
逃稅罪(刑法201條);
侵犯智慧財產權罪(刑法213—219條);
擾亂市場秩序罪(刑法221—230條);
強迫勞動罪(刑法244條);
非法出售、私贈文物藏品罪(刑法327條);
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刑法334條第2款);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刑法347條);
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刑法355條);
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刑法363—365條);
單位受賄罪(刑法387條);
對單位行賄罪(刑法第391條);
單位行賄罪(刑法393條);
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罰沒財物罪(刑法396條);
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刑法341條);
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刑法);
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刑法342條);
非法採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刑法344條);
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國家重點保護植物製品罪(刑法)
合同詐騙罪等幾十種。
總而言之,代人掛名做公司法人,風險非常大,應當謹慎一些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