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朋友做掛名法定代表人,有什麼風險?

2020-12-20 淮北日月升

先舉一個例子。

2015年8月12日,天津市濱海新區天津港的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發生火災爆炸事故。該事故造成165人遇難、8人失蹤,798人受傷,304幢建築物、12428輛商品汽車、7533個貨櫃受損,已核定的直接經濟損失68.66億元,是一起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事故發生後,涉及的被告單位及24名直接責任人員和25名相關職務犯罪被告人均在受審後受到了相應法律懲處。其中,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亮是替表姐夫於學偉代持股份,代做法定代表人,李亮作為瑞海公司名義上的法人代表,因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非法經營罪,判決為以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1.5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5萬元。

天津大爆炸案件

現在回到本文主題:替朋友代做掛名法定代表人,有什麼風險?

先看看法律規定:

《公司法》第十三條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再看看朋友為什麼自己不做法定代表人,而需要別人代勞?

一般來說有這樣一些情況:

第一種情況,朋友因為某種原因(例如被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依照法律規定,不能再擔任公司高管。

第二種情況,朋友是公職人員,按規定不能經商辦企業,當然也就不能擔任法定代表人。

第三種情況,朋友明知開辦的公司從事違法活動,本身有一定風險。實際高的金蟬脫殼之計。

因此,朋友開公司,讓你當掛名法定代表人,可以這麼說,多數情況朋友是找你背黑鍋的,基本上除了麻煩和風險,沒什麼好處。

掛名老闆被抓

主要的麻煩和風險,大體上有以下幾個方面。

1、在行政責任方面,「掛名法定代表人」可能會就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承擔行政責任。除非他能證明對公司行為不知情。所謂行政責任是指犯有一般違法行為的單位或個人,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行政責任主要有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兩種方式。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行政管理相對人給於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包括精神罰(如警告)、身份罰(如撤職、開除)和財產罰(如罰款、賠償)三大類。

2、民事責任方面

a、在民事責任上,「掛名法定代表人」可能會就其本人、公司的董、監、高的違法、違規行為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是以其自身的財產為限額對外承擔還款責任。但如果實際控制人操縱公司時存在虛構出資、抽逃出資行為、在訴訟過程中有隱匿、轉移資產、或未經清算擅自處分財產等行為,「掛名法定代表人」都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b、如果掛名的公司因為拒不履行法院判決裁定確定的義務,其掛名法定代表人會被拘留罰款、限制高消費。也就是享受老賴的待遇。

失信被執行人

主要的受限範圍有這樣一些:

履行為其單位辦理財產抵押、轉讓及為他人提供擔保的職務行為;

以公款在賓館、飯店、酒樓、歌舞廳、西餐廳、夜總會、桑拿浴室、健身房、高爾夫球場等高消費場所消費,以及批准其工作人員以公款進行上述消費;

在單位報銷乘坐計程車、火車臥鋪、飛機、輪船四等以上艙位等交通費用;

出國出境;

向其工作人員發放獎金和分配紅利;

其單位財務狀況需每月定時向法院申報,並隨時接受審計。

c、公司(掛名的)法人故意或過失,造成公司利益受損,應當向本公司承擔民事責任。

d、公司法人濫用職權造成公司其他股東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公司法人濫用職權造成第三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刑事責任方面

在刑事責任上,在《刑法》規定某些罪名中,除了對單位進行處罰外,還可能會追究法定代表人等負責人的刑事責任。另外,當公司實際控制人利用公司實施經濟犯罪行為時,掛名掛名法定代表人雖未直接參與,但如果是明知實際控制人利用公司實施犯罪行為,卻未加阻止,或放任實際控制人的行為,則掛名掛名法定代表人也很可能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即使掛名法人代表與實際控制人之間存在書面的關於「掛名法人代表不參與經營和管理,也不承擔相應的責任」所謂的約定,類似約定也只在雙方之間內部有效,並不具備對外的法律效力。

公司的下列行為觸犯法律,會對公司進行處罰(判處罰金),並追究其法人的刑事責任。也就是說,如果當事人掛名法定代表人的公司涉嫌以下罪名,法人要坐牢的:

掛名老闆被判刑

資助恐怖活動罪(刑法120條);

妨害清算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虛假破產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

籤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國有公司、企業人員失職罪;

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

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刑法177條);

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以及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交易罪;

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違法發放貸款罪;

逃匯罪(刑法190條,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騙購外匯罪;

洗錢罪(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集資詐騙罪;

票據詐騙罪(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信用證詐騙罪;

假冒註冊商標罪;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

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

假冒專利罪;

侵犯著作權罪;

銷售侵權複製品罪;

侵犯商業秘密罪;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枝、彈藥、爆炸物罪(刑法125條);

違規製造、銷售槍枝罪(刑法126條);

非法出租、出借槍枝罪(刑法128條);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137條);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刑法140—148條);

走私罪(刑法151—153條);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刑法159條);

提供虛假財會報告、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刑法161條);

妨害清算罪;第175條高利轉貸罪(刑法162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刑法176條);

洗錢罪(刑法191條);

保險詐騙罪(刑法198條);

逃稅罪(刑法201條);

侵犯智慧財產權罪(刑法213—219條);

擾亂市場秩序罪(刑法221—230條);

強迫勞動罪(刑法244條);

非法出售、私贈文物藏品罪(刑法327條);

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刑法334條第2款);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刑法347條);

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刑法355條);

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刑法363—365條);

單位受賄罪(刑法387條);

對單位行賄罪(刑法第391條);

單位行賄罪(刑法393條);

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罰沒財物罪(刑法396條);

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刑法341條);

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刑法);

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刑法342條);

非法採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刑法344條);

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國家重點保護植物製品罪(刑法)

合同詐騙罪等幾十種。

老闆跑路

總而言之,代人掛名做公司法人,風險非常大,應當謹慎一些為好。

相關焦點

  • 法定代表人有風險,掛名需謹慎!
    作者:史素紅律師01經常接到這樣的法律諮詢,「史律,我如果做掛名法定代表人,會有什麼法律風險呢?」在商業實踐中,掛名法定代表人的現象並不少見。法定代表人作為身份的象徵,代表著權力、地位、榮譽,本是公司實際控制人或大股東競相爭奪的位置,為什麼現如今反而被當作「燙手的山芋」呢?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不願做法定代表人的原因有很多,或因為身份特殊不方便登記為法定代表人,又或者隱匿關聯關係……種種原因,不一而足。當然,最常見也是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規避自身法律風險。今天我們就一起來梳理一下,擔任掛名法定代表人到底存在哪些法律風險?
  • 「掛名」法定代表人必須知道的法律風險
    我們知道每個公司都有一個法定代表人。他們主要是代表公司對外從事民事活動,代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對於法定代表人的擔任,我國《公司法》第十三條做了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
  • 掛名當法定代表人,風險有多大?
    01礙於情面員工掛名法定代表人想著無非是在工商登記上填個名字而已,不覺有不妥。故何某一直「頂」著這樣一個「法定代表人」的頭銜。2019年,何某從該公司離職,但先前的「掛名」事件一直讓他隱隱不安。離職後,何某多次向集團公司領導要求更換法定代表人,但均未得到任何回應。
  • 擔任公司,掛名的法定代表人,有法律風險嗎?
    法律知識要點:什麼是法定代表人?通常情況下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主要負責人,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由誰擔任?根據公司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 朋友!你敢「掛名」公司法定代表人嗎?
    (圖片來源於網絡)根據《民法總則》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需要經過工商登記。但由於工商登記不做實質性審查,出現了大量的「掛名」法定代表人。
  • 掛名法定代表人的風險到底有多大 辭職有多難
    掛名法定代表人的風險到底有多大 辭職有多難開公司當老闆相信這是很多人的夢想,在我國當老闆的標誌就是成為某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這才是真正的老闆,然而這幾年,隨著我國法律對公司要求的越來越正規,法定代表人的風險越來越大,於是乎被掛名法定代表人的情況越來越多
  • 黎泰君律師:「掛名」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風險
    一般情況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都是由公司的實際投資者擔任(在公司的職務應為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經理),但現實生活中,經常有很多公司的投資者基於各種原因並不擔任該職務,而是另尋他人「掛名」擔任。由於「掛名」的法定代表人實際上並不直接參與經營公司和獲得公司經營利潤,本文僅針對「掛名」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予以提示。
  • 掛名法定代表人可以嗎?有哪些責任和風險?
    而且,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擔的行政責任往往還與所屬行業有較大關係。例如,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逃稅罪、非法經營罪等,而對於上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具體範圍,雖然我國法律法規等未明確規定,但是司法實踐通常將法定代表人認定屬於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的主要負責人,一旦參與公司具體行為的決策或在相關決策文件上簽字,在單位犯罪情形下,法定代表人被認定對單位的犯罪行為承擔相應刑事責任的風險極大。
  • 輕易答應做「掛名」法定代表人?這些法律風險你知不知道!
    朋友跟你說:「幫我做法定代表人,承諾不用擔責,不參與經營,每個月還有收入」.你會答應嗎?SAY NO!!!千萬不要掛名相當於在一張空白的合同或者賣身契上簽字啊!一家需要找人掛名當法人的公司,估計這個公司做些違法的事或者打法律擦邊球的事,至少開公司的那個人覺得不靠譜,需要有個人將來背鍋。掛名當法人,雖然口頭上說是掛名,但是法律上是誰登記誰負責,就好比說一輛汽車,行駛證上登記誰的名字,誰就要對這輛車子負責。撞死了人,人家警察和受害者親屬第一個要找的就是登記的車主。
  • 掛名法定代表人,真這麼好賺錢嗎?
    成為公司的掛名法定代表人真這麼好賺錢嗎?今天揚遠律師就來分析該利益背後深層次的法律風險。案例實錄張先生掛名做了三四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並私下與這些公司分別約定自己既不負責公司的具體運營,也無需承擔公司的任何責任。剛開始,張先生的確賺到了掛名費用。但是好景不長,其擔任掛名法定代表人的某公司無故拖欠員工杜女士工資五萬多元。
  • 掛名的法定代表人,當得嗎?
    某公司員工小明掛名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卻從未參加過公司的經營和管理。因公司的生產經營需要,向銀行申請貸款100萬元,某擔保公司為其提供擔保,同時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小明與擔保公司籤訂了反擔保抵押合同。圖片來源於百度此時,法定代表人小明著急了,「我只是和掛名法定代表人!這個責任是不是應當減免?」很多人都困惑了,只是一個傀儡法定代表,沒有任何的實權,要求小明承擔責任豈不是太冤了嗎?!
  • 掛名法人需要負什麼法律責任?這樣做有什麼風險?
    親戚、朋友、老闆開公司,可能因為各種原因,不方便直接擔任公司的法人、董事、監事、高管,這時往往會找人來掛名。那麼掛名法人需要負什麼法律責任?這樣做有什麼風險?網友諮詢:老闆新開一家公司,要求我做掛名法人,但我無股份,也不參與公司任何業務,掛名法人需要負什麼法律責任?這樣做有什麼風險?江蘇蘅遠律師事務所談寅卿律師解答:正因為法人作為獨立的法律主體,因此擔任法定代表人便存在以下風險:(一)民事責任1、損失賠償責任。2、法定代表人濫用職權所獲取的收入歸入公司。
  • 幫朋友掛名公司法人會有哪些風險?
    掛名公司法人在企業中已經屬於見慣不怪的現象之一,常見會找親戚朋友幫忙做企業法人實際無真正實權,為啥找親戚朋友呢?大家都知道隔行如隔山,對於沒有從商的親戚朋友來說可能處於法律盲區,只是單純的想幫助,且還能拿到一定資金,實際是有風險的,那麼幫別人註冊公司法人面臨哪些風險呢?
  • 為什麼看似「無本萬利」的掛名法定代表人,我卻勸你不要做?
    ,而且可以預見在多數情況下,「掛名」都不會是免費的,這個看似無本萬利的「買賣」,為什麼我卻要勸你不要做呢?因為法定代表人每一項的權力下,都有對應的義務和責任,而有些義務或責任,可能是你作為「掛名」法定代表人吃不消的。
  • 公司掛名的法定代表人被法院採取了限制高消費措施,該當怎麼辦?
    公司掛名的法定代表人因公司執行案件被法院採取了限制高消費措施,掛名的法定代表人該當怎麼辦?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 據此,雖然公司是被執行人,但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會被採取上述限制消費措施。
  • 看似「空手套白狼」的掛名法定代表人,我卻勸你不要做?
    而為了能夠實現「掛名」法定代表人的目的,意味著還需要讓這個人「掛名」公司的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經理。這真是滑天下之大稽。一、「掛名」法定代表人的權利《公司法》規定法定代表人的目的就是為了讓公司的部分權利交由法定代表人行使,因此法律上不會也不可能會存在「掛名」的說法。且《公司法》對法定代表人的限定屬於公權力的部分,是不允許當事人引用「意思自治原則」進行約定的。
  • 不想再掛名法定代表人,公司不給變更登記,怎麼辦?
    當初為了幫忙,同意自己被登記為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是只是掛名,並不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也不在公司中擔任任何職務。結果現在公司生產經營困難,多個債權人起訴公司,因無力還錢,自己已經被限制高消費,又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給自己造成惡劣影響。現在向公司申請辭去法定代表人職務,公司又不配合。問有沒有什麼救濟的方法?
  • 律師解讀:如何才能辭去掛名的法定代表人職務
    筆者前段時間就遇到了一個案例:馬某曾是筆者的同學,2016年馬某進入某化工公司工作,該公司由李某及其妻子王某總計持有100%股權(其夫妻二人名下有多家公司,涉及化工、建築、廣告、運輸等多個行業)。馬某由於工作能力突出,為人老實可靠,2017年3月李某同馬某商議將公司法定代人更換為馬某,馬某並不情願,但礙於面子同意任公司執行董事並擔任法定代表人。
  • 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什麼風險
    和一位朋友討論了一個法律問題,可能還蠻大眾的。朋友在一家公司做軟體開發,是信息技術部負責人。最近,公司老闆想成立一家新的科技公司,將原母公司的技術專利注入到新公司,然後在新公司用專利申請貸款。老闆想讓他擔任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承諾未來給他分紅。朋友有點糾結,不知道會不會有風險。
  • 被掛名法定代表人如何去名(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的3個要點)
    ——拉丁法諺實踐中,我們經常接到的一類諮詢即被掛名法定代表人、股東,公司涉訴,法定代表人即將面臨被採取限制措施,影響名譽以及子女教育。法定代表人並非公司股東,在無法召集股東會行使變更權利時,如果不變更法定代表人,將導致掛名的法定代表人的權益無法得到保障,怎麼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