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史素紅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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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接到這樣的法律諮詢,「史律,我如果做掛名法定代表人,會有什麼法律風險呢?」在商業實踐中,掛名法定代表人的現象並不少見。法定代表人作為身份的象徵,代表著權力、地位、榮譽,本是公司實際控制人或大股東競相爭奪的位置,為什麼現如今反而被當作「燙手的山芋」呢?
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不願做法定代表人的原因有很多,或因為身份特殊不方便登記為法定代表人,又或者隱匿關聯關係……種種原因,不一而足。當然,最常見也是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規避自身法律風險。今天我們就一起來梳理一下,擔任掛名法定代表人到底存在哪些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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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一:承擔民事責任的法律風險
法人是法律擬制的人,其對外從事民事活動需要通過法定代表人進行。如果法定代表人在履行職務的過程中,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法人承擔責任。法人承擔責任後有權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風險二:承擔行政責任的法律風險
行政管理類法律法規在規制單位行政違法行為的同時,也對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責任作出了規定。例如,單位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行為;單位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單位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等等,單位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除其自身承擔要法律責任外,行政機關還可以對法定代表人進行行政處分、罰款。
風險三:承擔刑事責任的法律風險
《刑法》當中許多單位犯罪罪名,除追究單位的刑事法律責任外,還規定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例如,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非法經營罪、侵犯著作權罪等等。「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具體指哪些人,法律並未作出明確規定。在司法實踐中通常將法定代表人認定為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法定代表人也因此會被判決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看到這裡你或許會問,掛名法定代表人不參與企業的實際經營,也要承擔刑事責任嗎?是否要承擔刑事責任,要看是否構成犯罪,而是否構成犯罪,要嚴格按照主客觀一致的原則予以認定。對於雖然未直接參與,但是明知實際控制人是利用公司實施犯罪行為卻予以放任的,掛名法定代表人也要承擔刑事責任。
風險四:失信的法律風險
法定代表人可能會因為其所掛名的企業未在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而被限制高消費。例如不得乘坐G字頭動車和飛機、子女不得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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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踐中,為了打消掛名法定代表人的顧慮,實際控制人通常會與掛名法定代表人籤訂書面協議,對掛名法定代表人不參與實際經營,也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作出約定。但該協議只在雙方之間具有法律效力,並不能對抗第三人,也就是說並不會消除掛名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風險。法定代表人有風險,掛名須謹慎!做掛名法定代表人一定要慎重!慎重!再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