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跟你說:「幫我做法定代表人,承諾不用擔責,不參與經營,每個月還有收入」.
你會答應嗎?
SAY NO!!!千萬不要
掛名相當於在一張空白的合同或者賣身契上簽字啊!
一家需要找人掛名當法人的公司,估計這個公司做些違法的事或者打法律擦邊球的事,至少開公司的那個人覺得不靠譜,需要有個人將來背鍋。
掛名當法人,雖然口頭上說是掛名,但是法律上是誰登記誰負責,就好比說一輛汽車,行駛證上登記誰的名字,誰就要對這輛車子負責。撞死了人,人家警察和受害者親屬第一個要找的就是登記的車主。如果真要賠兩百萬,或者坐牢三年,你看看那個拍胸脯保證只用你頂名不用你負責的人還敢認帳不,他百分百會說,我不是車主,誰是車主你們找誰。
一、刑事風險
在我國刑法中,有一種犯罪叫單位犯罪。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刑法》第三十一條
在《刑法》中檢索「單位犯……,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出現了83次。比較常見的罪名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侵犯著作權罪、虛報註冊資本罪、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偷稅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非法經營罪等。
法人是主管人員和直接負責人員中非常重要的一個,單位一旦犯罪,那麼法人肯定牽涉其中。當然如果法人確實只是純粹掛名,沒有參與任何犯罪行為,不屬於主管人員和直接負責人員,不會受到刑事處罰。但是作為法人,難免要籤一些字,或者明知、放任實際控制人實施犯罪行為,則掛名法人也可能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行政風險
公司有下列情形的,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2)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3)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4)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5)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係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6)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三、民事風險
法定代表人故意或者過失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法定代表人需對公司賠償該損失。
如果公司涉訴不履行生效判決文書的義務,公司會進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即我們平常說的黑名單),法定代表人也會被限制以下消費行為:
(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2)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3)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4)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5)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6)旅遊、度假;
(7)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8)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9)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此外,如公司欠繳稅款,稅務機關可以對法定代表人限制出境;如公司進入破產程序,法定代表人還要根據法院、管理人的要求協助工作,如妥善保管公司的財產、印章和帳簿、文書,列席債權人會議回答債權人的質詢,無法在其他公司擔任法人、董事、監事、高管等。
約定免責無效!
掛名法人、董事、監事、高管,即使和實際控制人籤訂「不參與公司管理,不承擔任何責任,只是掛名」的約定也只在雙方之間有效,對外沒有任何效力。
答應小編不要輕易答應做「掛名」法定代表人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