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實務中,雖然很多離婚訴訟案的過錯方可能並不屬於重婚、與他人同居等情形,但事實上也在婚姻中存在重大過錯,例如多次出軌、婚外生子等行為,對原配的心理與家庭婚姻造成極大傷害。
我們也常常接到一些網友諮詢:「對方是個海王,又渣又花心,該如何收集對方的出軌證據,向法官證明其存在過錯,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因此我們整理了以下五種證據,專治婚內出軌過錯方:
如果要想讓出軌方與第三者往來的簡訊、郵件、聊天記錄被法院採信,要保證有一套完整的證據鏈,讓它們互相印證。比如說,帳號是誰的、消息是誰發來的、那個人的真實身份是什麼等。
另外,在提取電子郵件或者聊天記錄的過程,建議去公證處公證,否則很難被法院採信。
外遇曝光後,出軌方寫下的悔過書或保證書等材料上,如果有他們的手印,採信效力會大大增強。畢竟是對方白紙黑字親口承認的,可是重要的鐵證之一。
然而,有的出軌方面對保證書,可能會狡辯自己是被另一方脅迫寫下的。但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如果出軌方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自己的說法,法院通常很難採信。因為夫妻雙方多為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寫這份保證書的時候,應該能預知後果。
而顯示出軌方與第三者親密關係的照片可作為婚外情證據。
但此處須注意取得方式要有合法性!為了實錘配偶有外遇證據,部分人可能會聘請私家偵探進行跟蹤拍照。但未經當事人同意私自拍攝,可能侵害他人隱私。這樣的證據法院不予採信。
錄音資料可以被法院作為婚外情證據,但注意提交錄音資料時,務必要證明未經修改。
而且在公開場合拍攝出軌方與第三者婚外情關係的錄像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但切忌不能侵犯他人隱私權!如果是偷拍,只能是在自己家中拍攝到的錄像。破門而入在他人家中拍攝的、通過賓館監控錄像拍攝的都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此類證據採集難度比較大,也容易引發衝突,而且容易侵犯他人的隱私權,並有可能引起侵犯他人隱私權的官司,所以一般不提倡使用。
如果獲知對方確切的開房信息,可以報警,讓警察去查房。警方筆錄、案底就是有力的鐵證。在離婚訴訟中,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調取相關的警察筆錄或酒店監控視頻作為證據。
明年即將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已明確:「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這意味著,未來法律將更好地保護婚姻中無過錯一方的利益,維護離婚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
都說誰掌握的有效信息多,誰就能更主動。所以一旦遭遇婚內出軌,記得先不動聲色收集有效證據,也可以尋求專業法律人士協助,拾起法律武器最大限度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部分資訊來源:江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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