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文化部長」龍應臺日前表示,臺灣的「通姦罪」是一項落伍的法律,「每個人都有身體自主權,婚姻關係不是靠警察敲門或偵探錄影維持,『法務部』應嚴肅面對『通姦除罪化』。」龍應臺稱。
臺灣「行政院」昨日上午舉行會議,「法務部」在會中報告「國家人權報告推動辦理情形」,「文化部長」龍應臺特別針對「通姦除罪化」發表看法。她認為,「通姦罪」是落伍的法律,讓她與島外人士討論時感到「尷尬」,「法務部」應該嚴肅面對「通姦除罪化」的課題。
龍應臺:每個人都有身體自主權
面對如此「尷尬」的話題,「行政院長」江宜樺未直接回應,僅概括回應相關人權討論,應思考各界意見,有責任突破,加大力度改變既存障礙。
不僅僅龍應臺一人,一些臺灣官員也提出了反對「通姦罪」的觀點。
臺南市副市長顏純左接著指出,結婚後身體權究竟屬於對方、還是屬於自己?因刑法還有妨害性自主罪,即使夫妻間強迫對方發生性行為仍會觸犯強暴罪,若一方沒有意願,另一方不能去外面找嗎?若去外面找可能構成通姦罪,法律是否有所保護?
「政務委員」羅瑩雪表示,先進國家和地區多無通姦罪,但臺灣婦女團體對廢通姦罪與否意見兩極,一方認為若無通姦罪,一旦另一半外遇,將失去打離婚官司、或使另一半「回頭」的利器。另一方則指通姦罪多是「女方告女方」,認為「女人何苦為難女人」?此事宜理性討論,仍賴「法務部」多與婦女團體溝通、建立共識。
男女論辯 廢與不廢
「全球除了伊斯蘭國家,已罕見懲罰通姦,臺灣不該這麼落後。」婦女新知基金會秘書長林實芳指出,現行法條已成為懲罰女性的武器,男性反而置身事外;現代婦女基金會董事、律師賴芳玉也表示,婚姻不應用刑法懲罰,該用提高民事賠償來保護受害人。
「通姦罪已變成兩個女人的戰爭,沒處罰真正犯罪的人!」賴芳玉辦理離婚案件18年,她認為,從邏輯上看,婚姻本不該用法律維繫,該回到婚姻本質思考。從實務看,「告女不告男」狀況也很普遍,缺乏性別平等一致性;另外,由於抓姦找證據有一定難度,常造成女方花大錢卻無效,反而被對方告妨害秘密,且造成夫妻間更大撕裂,「這是捨本逐末」。
賴芳玉表示,她贊成通姦漸漸除罪化,但同時應提高民事賠償,否則是把婚姻忠誠度看得過度廉價,未保護精神受傷的受害者。另外,臺灣離婚後財產仍得給對方一半或三分之一,也不合理,去年女星陸一嬋因丈夫家暴離婚,卻得付對方近千萬,即是一例。
偵辦過上百件通姦案的男性主任檢察官說,從維護家庭的立場,應保留通姦罪。他斷言如果廢除通姦罪,外遇事件將大增,如同酒駕廢掉刑罰;以後公務員外遇將視為私人事務,不能行政處分,少了約束,外遇事件自然會增加。
他認為,刑法存在的目地,是顯示一個國家對於文化、風俗、民情的價值觀;法律要因時因地制宜,外國的法律不見得適用臺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