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貿易金融
作者:任濤
來源:守門看客
【正文】
一、73家金融租賃公司名錄
(一)註冊資本:合計接近2500億元,銀行系優勢明顯
目前73家金融租賃公司的註冊資本合計接近2500億元,其中以銀行系註冊資本規模最大,特別是國有大行和國開行。
其中,超過100億元的金融租賃公司有3家,分別為工銀金融租賃(180億元)、交銀金融租賃(140億元)、國銀金融租賃(126.42億元);註冊資本在50-100億元之間的金融租賃公司有13家。
(二)註冊地:天津13家、上海10家,北京、武漢、重慶各3家,廣州、深圳、濟南等7個城市各2家
金融租賃公司的註冊地主要集中於天津和上海,合計達到23家。
1、註冊地在天津的金融租賃公司有13家,分別為工銀金融租賃、興業金融租賃、皖江金融租賃、中信金融租賃、中鐵建金融租賃、民生金融租賃、中國金融租賃、中車金融租賃、天津國泰金融租賃、天銀金融租賃、華運金融租賃、中煤科工金融租賃、邦銀金融租賃。
2、註冊地在上海的金融租賃公司有10家,分別為交銀金融租賃、農銀金融租賃、交銀航空航運金融租賃、浦銀金融租賃、太平石化金融租賃、招銀航空航運金融租賃、招銀金融租賃、長江聯合金融租賃、華融航運金融租賃、廣融達金融租賃。
另外北京、武漢和重慶三地的金融租賃公司合計達到9家(各3家),而廣州、濟南、蘭州、南京、深圳、石家莊、無錫等7個城市的金融租賃公司數量合計達到14家(各2家)。
(三)總資產:達到3萬億元左右,8家金融租賃公司超過1000億元
73家金融租賃公司的總資產規模達到3萬億元,但分化程度比較明顯,全國性銀行優勢明顯,地方性銀行旗下的江蘇金融租賃總資產規模也達到了665億元。其中有8家金融租賃公司的總資產規模超過1000億元,3家金融租賃公司的總資產規模超過2000億元(分別為工銀金融租賃、交銀金融租賃和國銀金融租賃)。
二、基本常識補充
我國金融租賃行業始於20世紀80年代,至今已有近四十年。金融租賃公司是指由銀監會批准,以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為主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當然這裡還包括銀監會成立之前的一些金融租賃公司,不過後來均轉至銀保監會體系下重新獲批。同時金融租賃公司的資產負債率平均在85-90%之間,和商業銀行90-95%的資產負債率比較接近,金融租賃公司的租賃物由於被明確為固定資產,且往往集中於機械設備、生產線、航空設備等,因此金融租賃公司的重資產特徵比較明顯,同時其也是和實體經濟較為密切的一類金融機構,此外主流金融租賃公司的盈利能力也相當可觀,特別是2019年,資本回報率平均在15%左右。
(一)部分概念剖析
1、融資租賃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和供貨人的選擇或認可,將其從供貨人處取得的租賃物按合同約定出租給承租人佔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動,並且這裡的租賃物必須是固定資產(另有規定除外)。很顯然,融資租賃涉及到「資」和「物」兩個概念,其本質在於為企業提供一種新的融資方式(即通過租賃物的使用權轉移來達到融資的目的)。
傳統的融資租賃方式有助於企業加快先進設備的升級和改善企業財務狀況(如降低資產負債率等)。
2、售後回租
售後回租是承租人和供貨人為同一人的融資租賃方式,即承租人將自有物件出賣給出租人,同時與出租人籤訂融資租賃合同,再將該物價從出租人處租回的融資租賃形式。某種程度上,我們甚至可以將售後回租業務理解為抵押或質押融資(相當於變相授信),該方式有助於幫助企業盤活存量資產。
3、服務範圍和租賃物
金融租賃行業的服務範圍可以很廣泛,既包括製造、電力、交通運輸、航空基建、採礦、水利、基礎設施、醫療器械等傳統行業,同時也包括高端裝備製造、節能環保、新能源、化工等新興產業。而金融租賃行業的租賃物主要是固定資產,不僅包括飛機、船舶、鑽井平臺、生產線、醫療器械等大型設備,也包括工程機械、計算機、農機等中小型設備。因此金融租賃行業的服務對象多是關係到國計民生以及國家戰略的實體,也是最能體現金融服務實體國家導向的一類金融行業。
4、金融租賃專業子公司
和券商、基金、保險擁有專業子公司一樣,金融租賃公司也有自己的子公司。2014年7月11日,銀監會印發《關於印發金融租賃公司專業子公司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銀監辦發[2014]198號),正式拉開了我國設立金融租賃專業子公司的大幕,其背景是希望能夠藉助於特殊經濟區的對外開放功能,在飛機租賃、船舶租賃等具備特色但又被國外租賃壟斷的領域中有所突破。
(1)金融租賃專業子公司具體是指在中國境內自貿區、保稅地區以及境外設立的專門從事特定領域融資租賃業務的專業化租賃子公司。這裡的特定領域是指金融租賃公司已開展、且運營相對成熟的融資租賃業務領域,包括飛機、船舶等。而金融租賃專業子公司也可以在境外設立,如國銀航空租賃便是註冊在愛爾蘭(註冊資本為5000萬美元)。
(2)金融租賃專業子公司的名稱中應含有「特定領域」的標識(如目前已成立的4家均含有「航空」二字)。
(3)金融租賃專業子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為5000萬元(金融租賃公司最低為1個億),且金融租賃公司原則上應當100%控股。當然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引進其它投資者,但金融租賃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低於51%。
(4)金融租賃專業子公司的業務範圍僅限其母公司的業務範圍及相應授權,且不包括同業拆借和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
(二)金融租賃的本質
金融租賃的英文名稱是「FinicalLease」,其既然可以翻譯成金融租賃,亦可以翻譯成融資租賃、財務租賃等,因此在國外所謂的融資租賃、財務租賃、金融租賃之間並沒有太大的區別。僅是在中國才會被人為地分為金融類與非金融類。
事實上金融租賃的本質在於其「租賃資產」具備「收益性、安全性、流動性」等金融屬性,並由此可以推導至金融租賃公司從事的業務是金融業務,這才是融資租賃公司與金融租賃公司之間最大的區別。
(三)金融租賃公司的業務範圍與監管指標約束
1、業務範圍
金融租賃公司的業務範圍主要包括(1)融資租賃業務;(2)轉讓和受讓融資租賃資產;(3)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4)接受承租人的租賃保證金;(5)吸收非銀行股東3個月(含)以上定期存款;(6)同業拆借;(7)向金融機構借款;(8)境外借款;(9)租賃物變賣及處理業務;(10)經濟諮詢。
此外,經營狀況良好、符合條件的金融租賃公司可以開辦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幣業務:(1)發行債券;(2)在境內保稅地區設立項目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3)資產證券化;(4)為控股子公司、項目公司對外融資提供擔保;
2、監管指標約束
金融租賃公司除受到風險分類指標約束外,還有以下不同類別的指標約束:
(1)金融租賃公司資本淨額與風險加權資產的比例不得低於銀監會的最低監管要求。
(2)金融租賃公司對單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餘額不得超過資本淨額的30%。
(3)金融租賃公司對單一集團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餘額不得超過資本淨額的50%。
(4)金融租賃公司對一個關聯方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餘額不得超過資本淨額的30%。
(5)金融租賃公司對全部關聯方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餘額不得超過資本淨額的50%。
(6)對單一股東及其全部關聯方的融資餘額不得超過該股東在金融租賃公司的出資額。
(7)金融租賃公司同業拆入資金餘額不得超過資本淨額的100%。
同時特定行業的單一客戶融資集中度和單一集團客戶融資集中度指標可以根據銀保監會的要求適當調整。
(四)金融租賃公司與融資租賃公司之間的辨析
1、數量上不是一個等級,融資租賃企業明顯更多,也意味著金融租賃公司的含金量更高(實行先證後照的註冊資本實繳制、融資租賃則採取認繳制)。其中我國共有70餘家金融租賃公司,而融資租賃企業(不含金融租賃)則高達10900家。
2、融資租賃公司定位於一般工商企業,而金融租賃公司則屬於金融機構,前者的名稱中不能帶有「金融」二字,二者之間的關係有點類似於小貸公司和商業銀行之間的區間,這也是為什麼金融租賃公司牌照價值更高的原因。
3、融資租賃公司的監管主體雖然已於2017年由商務部劃轉至銀保監會,但銀保監會主要負責制定規則,而地方政府負責對融資租賃公司實施具體監管。金融租賃公司則是由銀保監會按照非銀行金融機構實施監管。
4、融資租賃公司的資金來源主要由資本金、銀行借款,其與商業銀行之間的關係是一般工商企業和商業銀行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而金融租賃公司的資金來源則包括資本金、股東存款、同業拆借與同業借款、發行金融債券等。相較而言,金融租賃公司的融資成本更低,其與商業銀行之間的關係屬於金融同業關係。
(五)金融租賃公司監管導向的演變
截止目前,關於金融租賃公司整體的監管政策主要有三個,一是2000年6月央行發布《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二是2007年1月銀監會發布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2007年第1號),三是2014年3月銀監會發布的銀監會發布《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14]3號)。這三個政策文件實際上能夠體現出監管政策導向上的一些變化。
三、市場情況簡析
(一)4家金融租賃專業子公司(含1家海外子公司)
本文所討論的73家金融租賃公司包括4家金融租賃專業子公司(包括交銀金融租賃的交銀航空航運金融租賃、華融金融租賃的華融航運金融租賃、招銀金融租賃的招銀航空航運金融租賃、國銀金融租賃的國銀航空租賃等),且控股均為100%。其中國銀航空租賃於2016年9月獲批在愛爾蘭成立的一家海外金融租賃專業子公司(註冊資本為5000萬美元)。
2014年7月11日,銀監會印發《關於印發金融租賃公司專業子公司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銀監辦發(2014)198號),正式拉開金融租賃專業子公司的設立大幕。不過需要說明的是,交銀航空航運金融租賃早在2013年9月29日便已獲批籌建,而其餘3家金融租賃專業子公司均在2015-2016年區間成立。其中,招銀航空航運金融租賃於2015年1月13日獲批、華融航運金融租賃於2015年3月9日獲批、國銀航空租賃於2016年9月2日獲批。
(二)常熟農商行設立金租失敗、中銀金融租賃正在籌備設立中
除已在正式運營或籌建中的金融租賃公司外,尚有1家雖然已經獲批但卻未成功開業以及1家正在排隊申請中。
1、2016年9月30日,江蘇銀監局批覆了常熟農商行籌建設立金融租賃公司的申請(重點面向「三農」和小微企業開展業務),但直到目前也未有進一步信息,並且常熟農商行的年報和半年報均未有披露相關信息,按照6個月的期限,常熟農商行設立金融租賃公司的計劃基本已經宣告失敗。
2、2019年3月29日,中國銀行在發布2018年業績時透露「中國銀行完善綜合經營牌照,推動設立了金融租賃公司。並且啟動理財子公司、中銀金融租賃籌備、設立工作」。
(三)中國銀行雖還沒有金融租賃牌照,但擁有中銀航空租賃(盈利能力較強)
這裡需要特別討論一下中銀航空租賃這家公司,雖然目前中國銀行還沒有金融租賃牌照(正在申請中),但卻擁有1家航空租賃子公司,即中銀航空租賃(經營租賃),未來如果中國銀行完成中銀金融租賃的設立,則大概率會將中銀航空租賃轉至中銀金融租賃旗下,以實現業務整合。
1、中銀航空租賃最早由新加坡航空公司與一家總部位於美國的飛機經營性租賃公司合作成立,2006年12月被中國銀行收購(成為其全資附屬公司),並於2007年更名為中銀航空租賃私人有限公司。2016年5月12日更名為中銀航空租賃有限公司(公眾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6月1日在香港聯交所主板上市。
2、從中銀航空租賃的經營情況來看,相當亮眼。2016年、2017年、2018年以及2019年6月,中銀航空租賃的總資產規模分別為134億美元、160億美元、183億美元和191.62億美元,相應的淨利潤則分別為4.18億美元、5.87億美元、6.20億美元和3.21億美元,如果按照7的匯率來計算,則相當於中銀航空租賃的總資產規模超過1300億人民幣、全年淨利潤達到50億人民幣左右,盈利能力相當強勁(2018年的ROE達到15.50%)。
(四)歷史上的16家金融租賃公司(4家被破產清算、2家消失、8家被重組洗牌更名)
金融租賃公司並非始於銀監會,而是早在20世紀80年代便已經產生。在2003年銀監會成立之前,我國共有16家金融租賃公司,不過有4家被破產清算。這4家被破產清算的金融租賃公司分別為中國華陽租賃、廣東國際租賃(跟隨廣東國際信託投資公司破產)、海南國際租賃(跟隨海南國際信託投資公司破產)以及武漢國際租賃(跟隨武漢國際信託投資公司破產)。
另外12家金融租賃公司分別為中國租賃、中國電子租賃、中國外貿租賃、上海新世紀租賃、浙江租賃、江蘇租賃、河北租賃、山西租賃、四川租賃、甘肅租賃、新疆租賃以及深圳金融租賃,不過這12家金融租賃公司的命運也各有不同(參見下文)。
(五)一些由商務部管轄後來轉移至銀保監會重新批設的金融租賃公司
2007年銀監會發布《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時,明確只有金融機構的融資租賃公司才可以冠名「金融租賃」公司,但是這一政策的發布顯然沒有提前和商務部、國家工商局協調,因此之前很長時間依然有很多不是金融機構的融資租賃公司帶有「金融」二字,並且後來也放開了民營企業設立金融租賃公司的約束。
2017年商務部將融資租賃公司、典當和保理的監管權限轉移至銀保監會,使得之前的商務部管轄的金融租賃公司新聞線索重新獲批,如原來的恆鑫金融租賃變更為目前的徐州恆鑫金融租賃等。
(六)11家農商行已設立金融租賃公司,超過一半提供涉農金融服務
2015年9月1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促進金融租賃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69號),明確提出「支持設立面向『三農』、中小微企業的金融租賃公司……」,拉開了我國農商行設立金融租賃公司的大幕。截止目前,已有廣州農商行(珠江金融租賃)、重慶農商行(渝農金融租賃)、江南農商行(江南金融租賃)、武漢農商行(湖北金融租賃)、上海農商行(長江聯合金融租賃)、南海農商行(佛山海晟金融租賃)、深圳農商行(前海興邦金融租賃)、九臺農商行(吉林九銀金融租賃)、江陰銀行(無錫華銀金融租賃)、無錫銀行(無錫錫銀金融租賃)、廈門農商行(廈門金融租賃)等11家農商行了金融租賃公司,且超過一半主要面向涉農領域提供金融租賃服務。
(七)中國金融租賃與中國金融租賃集團之間的辨析
由兩家金融租賃公司可能容易被容易搞混,一個是成立於2002年5月並於2002年10月在港交所上市的中國金融租賃集團(2312.HK),另外一個是成立於2013年6月(註冊地為天津)並由天津金融投資100%控股的中國金融租賃公司(註冊資本為30億元)。這兩家金融租賃公司是名稱相同,但實質上沒有任何關聯性的兩家金融租賃公司,並且前者業績正處於虧損狀態,後者的業績也不怎麼樣,相當於只是頂了個「中國金融租賃」的虛頭。
四、發展歷史與相關政策
中國金融租賃公司的發展大致可以分為兩個進程,一是銀監會成立前的16家金融租賃公司,二是銀監會成立後的60家新批設金融租賃公司,而在1995-2007年期間的十二年時間裡,沒有一家金融租賃公司獲批。
(一)銀監會成立前(1981-2003年):央行批准成立16家金融租賃公司,歷經兩次重組洗牌並相應更名
金融業重新放開得益於20世紀80年代改革開放時引進外資(如機械設備、技術和管理)的「戰略需求」。1981年7月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組建了我國第一家中日合資(即中國東方租賃)和內資的租賃公司(即中國租賃),專門負責進口設備。
1、這一時期所成立的一系列地方租賃公司實際上多是中國租賃公司的下屬分公司或代理部門升級而成,如上海新世紀租賃、浙江租賃、江蘇租賃、河北租賃、四川租賃、甘肅租賃、山西租賃、新疆租賃、深圳租賃等。當然也有一部分是信託投資公司的下屬地方公司設立,如廣東國際租賃、海南國際租賃以及武漢國際租賃。
2、在20世紀80年代,融資租賃、保險、信託、信用社、典當等均統一歸為非銀行金融機構體系(後來典當被分離至商務部等),因此內資融資租賃公司在上世紀80年代末紛紛轉為非銀行金融機構,但轉型為金融機構後經營情況並沒有得到改善。
3、1997年商務部與國家稅務總局合批內資融資租賃試點企業,大批廠商紛紛設立了融資租賃公司,這也造成了後來租賃行業中同時存在融資租賃(非金融機構)與金融租賃(金融機構)兩大體系以及多頭監管的原因。
4、1999年,多數金融租賃公司大量開展高息攬儲、直接投資實體企業、大炒房地產和股票等非主營業務,最終導致整體行業陷入生存性危機中。為此央行在河北秦皇島召開會議,明確當時現存金融租賃公司要麼像典當那樣退出金融機構序列,要麼重組成新的金融租賃公司。
5、2000年6月30日,央行發布《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明確規定「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以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為主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在其名稱中標明「金融租賃」字樣。且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其他公司名稱中不得有『金融租賃』字樣」。在這一政策背景下,深圳金融租賃被三九集團重組、新疆租賃和上海新世紀租賃被德隆系重組、四川租賃被託普重組、甘肅租賃被東歐系重組、浙江租賃被明天系重組,另有四家金融租賃公司跟隨股東而破產。
6、經過上述重組洗牌,自1986-1995年成立的16家金融租賃公司僅剩下12家,直到2007年第一家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成立,意味著期間的12年再未成立過新的金融租賃公司。其中,最初成立的中國租賃公司和中國電子租賃公司多次嘗試重組失敗,直到現在也沒有新的進展,也查詢不到任何相關信息,因此12家金融租賃公司實際上只有10家。
7、在2000年洗牌重組後,並沒有真正改善金融租賃行業的經營情況情況,一些上市民營企業繼續以租賃的名義涉足股東,引來了金融租賃行業的第二次大整頓,除河北金融租賃和山西金融租賃變更股東變為省屬金融機構外,更多金融租賃公司被重組後更名或消失。例如,華融資產重組浙江租賃(變成華融金融租賃)、東方資產重組外貿租賃(變成中國外貿金融租賃且正慢慢退出並由五礦系接手)、長城資產重組新疆租賃(變成長城國興金融租賃)、信達資產重組甘肅租賃(變成信達金融租賃)、國開行重組深圳租賃(變成國銀金融租賃)、中石油重組四川租賃後新成立崑崙金融租賃等等。
(二)銀監會成立後(2007——):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逐步試點及穩步拓展,合計批籌設立65家
1995-2007年期間,金融租賃行業處於整頓之中,沒有一家金融租賃公司獲批,直到2007年這一沉寂的局面才被打破。自2007以來,銀(保)監會合計批籌設立65家金融租賃公司,其中銀行系48家。具體來看國開行2家(含1家專業子公司、均為國開行),國有大行5家(含1家專業子公司),股份行9家(含1家專業子公司),城商行21家以及農商行11家。
1、2007-2009年(穩健探索):5家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第一批試點(全部為銀行系)
2007年1月23日,銀監會根據國務院意見,發布《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2007年第1號),正式拉開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試點的大幕。隨後第一批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正式登上舞臺,2007年工銀金融租賃、交銀金融租賃以及建信金融租賃相繼在天津 、上海和北京三地成立開業,緊接著民生金融租賃和招銀金融租賃於2008年3月月 6日同一天分別在天津和上海開業。
這5家金融租賃公司中有3家為銀行系100%控股,分別為工銀金融租賃、交銀金融租賃和招銀金融租賃,而建信金融租賃則由建設銀行(75.10%)和美國銀行(24.90%)合資設立,民生金融租賃中民生銀行僅持有54.96%。
2、2010-2013年(快速推進):11家金融租賃公司(含1家專業子公司)第二批試點 (9家為銀行系)
2010年6月21日,一行三會發布《關於進一步做好中小企業金融服務工作的若干意見》(銀髮〔2010〕193號),明確提出「紮實推進擴大商業銀行設立金融租賃公司試點工作……」,金融租賃公司第二批試點正式開啟。
這一時期光大金融租賃、農銀金融租賃、崑崙金融租賃、興業金融租賃、浦銀金融租賃、皖江金融租賃、華夏金融租賃、北部灣金融租賃、天津金融租賃、邦銀金融租賃等10家金融租賃公司相繼批設成立。其中我國第一家金融租賃專業子公司,即交銀航空航運金融租賃也於2013年9月29日在上海自貿區正式獲批(2014年8月份開業)。
相較於第一批試點期間的發起人均為銀行,第二批試點的發起人範圍有所擴容,有4家為非銀行系,如崑崙金融租賃是由中國石油發起、皖江金融租賃是由天津渤海租賃發起、北部灣金融租賃則是由廣西柳工集團和廣西金融投資集團共同發起等等。
3、2014-2016年(全面鋪開):合計成立45家(銀行系34家),其中2014年13家、2015年13家,2016年19家
進入2014年後,金融租賃公司開始由試點轉向全面鋪面的階段,這一時期有幾個政策文件起到了關鍵性的作用,分別為2014年3月銀監會發布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銀監會第3號令)、2014年7月銀監會發布的《關於印發金融租賃公司專業子公司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銀監辦發(2014)198號)以及2015年9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促進金融租賃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69號)。
在這一階段,金融租賃公司真正實現了三大轉型,即由單一銀行系向銀行與產業系並存轉型、由國有控股向混合與民營並存轉型以及由大型金融租賃公司主導向大型、中型和小型並存轉型等等。
(1)2014年批籌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共有13家,分別為北銀金融租賃(北京銀行)、哈銀金融租賃(哈爾濱銀行)、渝農商金融租賃(重慶農商行)、珠江金融租賃(廣州農商行)、太平石化金融租賃(太平保險和中國石油化工)、華運金融租賃、洛銀金融租賃(洛陽銀行)、西藏金融租賃(東旭集團)、徽銀金融租賃(徽商銀行)、永贏金融租賃(寧波銀行)、蘇銀金融租賃(江蘇銀行)、江南金融租賃(江南農商行)、湖北金融租賃(武漢經濟投資發展集團和武漢農商行)。
具體來看包括10家銀行系,其中城商行6家(北京銀行、哈爾濱銀行、洛陽銀行、徽商銀行、寧波銀行和江蘇銀行),農商行4家(重慶農商行、廣州農商行、江南農商行與武漢農商行)。
(2)2015年批籌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共有13家(含2家專業子公司),分別為中信金融租賃(中信銀行)、橫琴華通金融租賃、長江聯合金融租賃(上海農商行)、華融航運金融租賃、招銀航空航運金融租賃(招商銀行)、山東匯通金融租賃、江西金融租賃(江西銀行)、蘇州金融租賃(蘇州銀行)、錦銀金融租賃(錦州銀行)、廣融達金融租賃、冀銀金融租賃(河北銀行)、天銀金融租賃(天津銀行)、山東通達金融租賃(威海市商業銀行)。
具體來看銀行系9家,股份行2家(中信銀行與招商銀行),城商行6家(江西銀行、蘇州銀行、錦州銀行、河北銀行、天津銀行、威海市商業銀行),農商行1家(上海農商行)。
(3)2016年批籌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共有19家(含1家專業子公司),分別為河南九鼎金融租賃(鄭州銀行)、貴陽貴銀金融租賃(貴陽銀行)、中鐵建金融租賃、佛山海晟金融租賃(南海農商行)、浙江稠州金融租賃(浙江稠州商業銀行)、福建海西金融租賃(廈門銀行)、徐州恆鑫金融租賃、四川天府金融租賃(四川天府銀行)、青島青銀金融租賃(青島銀行)、甘肅蘭銀金融租賃(蘭州銀行)、國銀航空金融租賃(國開行)、無錫華銀金融租賃(江陰銀行)、無錫錫銀金融租賃(無錫銀行)、前海興邦金融租賃(深圳農商行)、浙江浙銀金融租賃(浙商銀行)、中煤科工金融租賃、航天科工金融租賃(漢口銀行25%)、廣東粵財金融租賃、重慶鈊渝金融租賃(重慶銀行)。
具體來看,銀行系有15家。其中,國開行1家(專業子公司)、股份行1家(浙商銀行)、城商行有9家(鄭州銀行、貴陽銀行、浙江稠州商業銀行、廈門銀行、四川天府銀行、青島銀行、蘭州銀行、漢口銀行、重慶銀行),農商行有4家(南海農商行、深圳農商行、江陰銀行、無錫銀行)。
4、2017年——(緩慢推進):合計4家(銀行系2家),2017年3家、2018年1家
進入2017年以來,金融租賃公司的批籌進度明顯放緩,合計僅批籌4家,其中2017年有3家,2018年1家。按照目前金融租賃公司的數量,我們認為基本已經達到相對飽和的程度(和信託公司的數量相當),後續申請難度會非常之大。
2017年批籌設立的3家金融租賃公司分別為吉林九銀金融租賃(九臺農商行)、天津國泰金融租賃、廈門金融租賃(廈門農商行),2018年批籌設立的1家金融租賃公司為中車金融租賃(2019年2月開業)。
同時中車金融租賃也是銀保監會掛牌成立以來批籌設立的第1家和唯一1家金融租賃公司。
五、金融租賃公司被監管處罰案由匯總
我們匯總了所有與金融租賃公司相關的處罰案例(合計共30個),歸納發現監管處罰案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違規為政府或平臺融資並要求地方政府提供擔保。
(二)租賃物不符合監管規定(如以公益性資產作為租賃物、未辦理權屬轉移登記等)
(三)違規開展非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固定收益類業務是金融租賃公司的業務範圍之一),如衍生品業務等。
(四)租賃資產違規出表且未計提資本。
(五)租賃資金用途監控不到位。
(六)客戶融資集中度超標、關聯交易違規等。
(七)售後回租業務中存在租後管理失職、租前調查不盡職、未有效識別關聯客戶授信風險進行統一授信等違法違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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