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
2015年5月,王某大學畢業,但由於眼高手低,其一直找不到工作。王某每天都在做夢,想著自己如何能掙到大錢。一次偶然的機會,王某得知為信用卡持卡人辦理刷卡套現及現金墊還業務,從中收取手續費可以賺不少錢。於是,王某便開始以虛假交易偷偷為他人辦理套現業務。短短一年的時間,王某累計套現金額已經達到了350萬元,而從中賺取的手續費也有幾十萬元。請問,王某的行為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嗎?如果需要將要承擔什麼責任呢?
學法用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 「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
營罪定罪處罰。」可見,國家法律禁止使用POS機,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等方式套現現金,這屬於一種非法經營的行為,情節嚴重的,可能會面臨刑罰的懲罰因此, POS機的使用人應當依法使用該機具,避免不法行為。
此外,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並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實施前款行為,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2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107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10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a顯然,本案中王某的行為已經達到該罪情節嚴重的程度,會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1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