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試性質與測試目標
國家司法考試是為國家和社會選拔符合法律職業要求的合格法律專門人才,由國家統一組織的從事特定法律職業的資格考試。根據法律規定,初任法官、檢察官和擔任律師、公證員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國家司法考試的目標是以公平、公正的考試方式和方法,檢驗應試人員是否具有擔任初任法官、檢察官和執業律師、公證員所應具備的相應法律基礎知識、專業技能、實務能力和職業道德水準。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合格人員可以向司法部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
二、考試內容、科目與要求
根據《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的規定,國家司法考試內容包括:理論法學、應用法學、現行法律規定、法律實務和法律職業道德。2008年國家司法考試科目包括:法理學、法制史、憲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商法、經濟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司法制度與法律職業道德,共14門科目。
對上述內容與科目,應試人員應分別從了解、理解、熟悉等三個能力層次予以把握:
——了解,要求對相關法律知識、規定能夠準確再認、再現,即知道「是什麼」;
——理解,在了解基礎上,能夠深刻領會相關法律知識、原理及規定,並藉此解釋、論證觀點,分析現象,辨明正誤,即明白「為什麼」;
——熟悉,要求能夠靈活運用相關法律原理、i覓煮和方法,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綜合分析、夠決理論和實際問題,對社會法律現象和實務作出正確判斷和評價,即清楚「怎麼辦」。
三、考試方式
國家司法考試方式為閉卷筆試,考試實測共兩天、分四場進行。
四、試卷結構
2008年國家司法考試考試試卷共四張,試卷結構:
試卷一:本卷共100道試題,由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不定項選擇題組成。其中單項選擇題50題,每題1分;多項選擇題、不定項選擇題50題,每題2分。本卷分值150分,考試時間180分鐘。
本卷科目:法理學、法制史、憲法、經濟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司法制度與法律職業道德。
試卷二:本卷共100道試題,由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不定項選擇題組成。其中單項選擇題50題,每題1分;多項選擇題、不定項選擇題50題,每題2分。本卷分值150分,考試時間180分鐘。
本卷科目: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試卷三:本卷共100道試題,由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不定項選擇題組成。其中單項選擇題50題,每題1分;多項選擇題、不定項選擇題50題,每題2分。本卷分值150分,考試時間180分鐘。
本卷科目: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含仲裁制度)。
試卷四:本卷主要由簡析題、分析題、法律文書題、論述題等題型組成。本卷分值150分,考試時間210分鐘。
本卷科目:法理學、憲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
本卷設置若干選作題,應試人員選擇其一作答;應試人員若全部作答,只評判書寫在前的一道試題。
以上四卷總分為600分。應試人員必須參加以上四卷的全部考試,四卷中任何一卷不得為零分,且通過當年國家司法考試成績合格分數線,才可依法申請法律職業資格。應試人員各卷的考試成績當年有效。
五、題型與示例
(一)單項選擇題
答題要求:每題設四個選項,其中只有一項是最符合題意的,應試人員應將該選項選擇出來並按要求在答題卡相應位置填塗,多選、錯選或不選均不得分。
示例:養花專業戶李某為防止有人偷花,在花房周圍私拉電網。一日晚。白某偷花不慎觸電,經送醫院搶救,不治身亡。李某對這種結果的主觀心理態度是什麼?
A.直接故意 B.間接故意 C.過於自信的過失 D.疏忽大意的過失
(二)多項選擇題.
答題要求:每題設四個選項,其中至少有兩項是最符合題意的,應試人員應將該選項選擇出來並按要求在答題卡相應位置填塗,多選、少選、錯選或不選均不得分。
示例:甲公司與乙公司交易中獲面額為100萬元的匯票一張,出票人為乙公司,付款人為丙公司,匯票上有丁、戊兩公司的擔保籤章,其中丁公司擔保80萬元,戊公司擔保20萬元。後丙公司拒絕承兌該匯票。以下判斷哪些是正確的?
A.甲公司在被拒絕承兌時可以向乙公司追索100萬元
B.甲公司在被拒絕承兌時只能依據乙公司的交易合同要求乙公司付款
C.甲公司只能分別向丁公司追索80萬元和向戊公司追索20萬元
D.丁公司和戊公司應當向甲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三)不定項選擇題
答題要求:每題設四個選項,其中至少有一項是最符合題意的,應試人員應將該選項選擇出來並按要求在答題卡相應位置填塗,多選、少選、錯選或不選均不得分。
示例:在某法院受理的一起交通處罰案件中,被告提供了當事人闖紅燈的現場筆錄。該現場筆錄載明了當事人闖紅燈的時間、地點和拒絕籤名的情況,但沒有當事人的籤名,也沒有其他證人籤名。原告主張當時不在現場,並有一朋友為其出庭作證。根據原被告雙方提供的證據,法院應如何認定?
A.法院可以認定原告闖紅燈
B.法院可以認定原告沒有闖紅燈
C.法院對原告是否闖紅燈無法認定
D.法院需進一步調查後再作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