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11月1日起施行 每人每月發放35元...

2020-12-20 映象網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86號

  《河南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已經2018年8月22日省政府第2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長陳潤兒

  2018年9月6日

  第一條 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衛生和計劃生育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女職工勞動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工會、婦女組織應當依法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對用人單位的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進行監督。

  用人單位工會及女職工組織應當協助和督促本單位做好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女職工勞動保護制度,執行國家和本省有關女職工勞動保護的各項規定,做好本單位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

  第六條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就業權利。在勞動報酬方面,實行男女同工同酬。除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用人單位在安排崗位或者裁減人員時,不得歧視婦女。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女職工訂立勞動(聘用)合同時,應當書面告知其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的崗位、在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與後果、職業防護措施和本單位女職工勞動保護制度。

  用人單位不得在勞動(聘用)合同中與女職工約定限制其結婚、生育等合法權益的內容;不得因女職工結婚、懷孕、休產假、哺乳等原因,降低女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限制女職工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務,辭退女職工,單方面解除勞動(聘用)合同。

  勞動(聘用)合同期滿而孕期、產期、哺乳期未滿的,勞動(聘用)合同應當順延至孕期、產期、哺乳期期滿。

  第八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集體合同、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的,應當明確約定女職工勞動保護的內容。參加集體合同或者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協商的勞動者代表中,應當有女職工代表。

  用工單位使用女性勞務派遣工的,在與勞務派遣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中,應當明確約定女職工勞動保護的內容。

  第九條 經本人提出,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經期女職工下列勞動保護:

  (一)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暫時安排其他合適工作;

  (二)從事連續站立勞動的,每2個小時安排10分鐘工間休息;

  (三)患有痛經或者經量過多的,給予1至2天的休息時間。

  用人單位應當為在職女職工每人每月發放不低於35元的衛生費。所需費用,企業從職工福利費中列支;機關事業單位按現行財政負擔政策列入預算。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孕期女職工下列勞動保護:

  (一)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暫時安排其他合適工作;

  (二)不能適應原崗位工作的,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暫時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崗位;

  (三)有流產先兆或者習慣性流產史的,根據二級以上醫療機構的證明,適當安排保胎休息或者暫時調離有可能直接或者間接導致流產的崗位;

  (四)懷孕不滿3個月且妊娠反應嚴重,或者懷孕7個月以上的,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並在每日勞動時間內安排不少於1小時的休息時間;

  (五)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生育或者流產的女職工下列勞動保護:

  (一)正常分娩的,休產假98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二)符合《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依法享受其增加的假期;

  (三)難產或者實施剖宮產手術分娩的,增加產假15天;

  (四)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五)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15天;

  (六)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42天;

  (七)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假期。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待遇,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下列勞動保護:

  (一)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暫時安排其他合適工作;

  (二)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三)在每天勞動時間內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嬰兒滿1周歲,經二級以上醫療機構確診為體弱兒的,經本人提出,可以適當延長該女職工的哺乳期,但最長不超過6個月。

  第十四條女職工實施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輸卵管結紮術、復通術等避孕和生育手術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省職工生育保險的有關規定休假和享受待遇。

  第十五條 經二級以上醫療機構確診為更年期症候群的女職工,本人提出不能適應原勞動崗位的,用人單位可以適當減輕其勞動量,或者經雙方協商安排其他合適的崗位。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每年為女職工安排一次婦科檢查,重點安排乳腺、宮頸等專項檢查,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檢查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第十七條 女職工人數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需要,按照規定設置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場所和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工作、生產特點,採取有效措施,預防和制止女職工在勞動場所遭受性騷擾。

  女職工在勞動場所受到性騷擾等危害職工人身安全的行為,向用人單位反映或者投訴的,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處理,並依法保護女職工的個人隱私。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申訴,也可以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女職工依法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衛生和計劃生育等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工會、婦女組織投訴、舉報、申訴的,收到投訴、舉報、申訴的部門或者組織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或者在3個工作日內轉送有權處理的部門或者組織。調查、處理的結果應當及時告知女職工。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造成女職工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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