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看「典」 | 《民法典》中的贍養和繼承規定

2020-11-06 北京石景山法院

農曆九月九日,為傳統的重陽節,我國於1989年將九月九日定為老人節,與重陽節相結合,成為尊老、敬老、愛老、助老的節日。

如今,老年人的生前贍養和遺產繼承問題已然成為社會焦點。以北京法院為例,2020年截止目前已受理贍養糾紛2萬6千餘件,繼承糾紛16萬餘件。在即將施行的《民法典》中,關於老年人的法條也佔據了一定篇幅。尤其是針對贍養和繼承問題的規定,《民法典》到底有哪些突破和變化呢?

贍養相關規定

案例:崔某和前妻生育兩個子女崔甲和崔乙,於某和前夫生育兩個子女王某和崔丙。崔某和於某於1992年結婚,婚後共同生活並共同撫養崔甲和崔丙。崔某和於某稱兩子女未支付過贍養費用和到醫院看病的相關費用。崔甲辯稱,因家庭構成複雜,崔某和於某並未在其兒時盡到應盡的撫養義務,所以不願支付贍養費和醫療費。

法院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在本案中,雖然崔某和於某屬於重新組建的家庭,崔甲和崔丙屬於繼子女,但是在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上,二人仍然要遵守關於父母子女的贍養義務規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九條規定,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等權利。即使父母在子女幼年時期未盡到撫養義務,子女成年後仍然要擔負起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在具體案件中,要結合父母、子女的收入情況和具體的生活條件,以及對父母應盡贍養義務的人數,進行贍養費用和醫療費用的給付。

《民法典》贍養規定解讀:《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重申了繼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係,法條較之前並未變動;第一千零七十四條沿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八條中關於祖孫之間的撫養及贍養義務,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義務;第一千零四十三條明文規定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等。這是首次將樹立良好家風寫入法律,是我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充分體現,也是以法律的形式向全社會呼籲家庭和諧、關愛老人的重要性。


繼承編的亮點

《民法典》繼承編共四章、45條,繼承編大部分法條是從《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及其司法解釋承襲來的。其中,有十六個法條是對現有法律及其司法解釋的實質性修改,共七個新增法條,也正是這些改變構成了《民法典》繼承編的亮點。

1.擴大遺產範圍

《民法典》改變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列舉式的法條規定,採取了概括式的立法方式,這最大限度地涵蓋了合法的私有財產,更能夠契合當下日益增加的財產類型和不斷豐富的財產形式,這種規定方式也能夠將虛擬財產概括其中,如遊戲帳號、虛擬貨幣等。

[法條連結]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2.完善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事由。一方面,新增兩條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情形。即「隱匿遺囑」和「以欺詐、脅迫手段影響被繼承人遺囑自由的」,這兩點完善既是基於強化保護被繼承人遺囑的目的,也是對現實案例的總結。另一方面,新增繼承人寬宥制度。這是《民法典》繼承編的一大特色,體現了法律的「人情味」,也是立法者呼籲家庭和諧、充分尊重被繼承人繼承意願的體現。

[法條連結]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3.擴大代位繼承範圍。

《民法典》在代位繼承中增加了「被繼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這一規定擴大了代位繼承中法定繼承人的範圍。這樣的法律變化是對當代社會獨生子女家庭逐漸變多的回應,能夠減少被繼承財產收歸國家的情形。

小李的叔叔一輩子沒有結婚,也沒有子女,小李的爺爺奶奶和父母相繼去世,只有小李和叔叔相依為命。那麼,若小李的叔叔離世,小李就可以繼承叔叔的財產。

[法條連結]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4.新增遺囑形式。

隨著社會的發展和科技的發達,老年人定立遺囑的方式也變得更加多元。《民法典》順應時代發展的潮流,在之前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和公正遺囑的基礎上,增加了「列印遺囑、錄像遺囑」。《民法典》規定了列印遺囑的效力,並明確了形式要件,即「兩個見證人在場、遺囑人和見證人都籤署姓名及年月日」。錄像遺囑和錄音遺囑規定在同一法律條款中,同樣明確了二者的形式要件,即「兩個見證人、遺囑人和見證人都要記錄姓名或肖像以及年月日」。

[法條連結]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列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籤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5.取消公證遺囑的優先效力

若被繼承人訂立了多份遺囑或內容相牴觸,那麼哪份遺囑會被法律認可呢?《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雖然規定了以最後一份遺囑為準,但是卻給予公證遺囑優先的權利,即只有通過公證才能變更遺囑。這就會給遺囑人帶來很大的麻煩,更有可能會違背遺囑人的真實意願,因此,《民法典》徹底刪除了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則,以最後的遺囑作為被法律認可的遺囑。

[法條連結]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策劃 | 組織宣傳組、審管辦(研究室)

供稿 | 郝思嘉

圖片 | 網 絡

編輯 | 李雪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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