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曉婷代言「中晉合伙人」
本報訊 據上海二中法院消息,「九球天后」潘曉婷可謂撞球界的傳奇人物,因為球技高超、氣質上佳,不少知名品牌爭相邀請她代言。2014年1月,潘曉婷通過經紀公司為「中晉系」投資理財產品代言。
在媒體公開的這段代言廣告中,「九球天后」氣定神閒地將目標球精準擊打進袋,並配有如下聲音:「判斷源自於觀察,更來自於專業。我擅長規避風險!我是潘曉婷,我是中晉合伙人!」
2016年4月,「中晉系」投資理財產品爆雷,被套牢的投資者達上萬人。案發後,不少投資人自稱是看了潘曉婷的代言廣告才進行了投資,更有一些投資人齊聚在潘曉婷撞球館前要求賠償。一時間,維權矛頭直指其代言明星潘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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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晉」受害人起訴潘曉婷
趙先生就是「中晉系」集資詐騙案受害人之一,他將潘曉婷告上法院,要求其賠償損失20萬元。
趙先生向法庭提交了經公證的廣告視頻。他表示,廣告中的聲音、圖像和動作結合在一起,給投資者傳達了這樣一個信息:潘曉婷是一個專業理財高手。「我是出於對她的信任才購買該款產品。」趙先生說。
潘曉婷表示,她在代言之前,查看了相關公司的資質、稅務、商標等情況,盡到了審慎義務。且其作為知名運動員沒有必要在明知涉嫌刑事犯罪的情況下參與虛假宣傳。
潘曉婷說,代言廣告是事實,但是廣告中「我是中晉合伙人」這句話並不是她所說,聲音不是她本人的聲音,視頻中口型也對不上,廣告存在剪輯或合成可能,故申請鑑定。
為此,法院依法委託了鑑定,但司法鑑定機構因受檢材料條件限制未能受理。趙先生和潘曉婷對此予以認可。
此外,在「中晉系」爆雷後,潘曉婷已主動配合公安機關退還所有代言費。
代言人何時該擔責
上海二中院認為,根據《廣告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並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承擔責任者為廣告主,廣告代言人只有在明知或應知廣告虛假仍代言的情況下,才與廣告主一起承擔連帶責任。
僅憑趙先生提供的廣告視頻,難以直接認定潘曉婷對涉案廣告為虛假廣告存在明知或應知的情況,也沒有證據證明潘曉婷牽涉在集資詐騙罪中。
潘曉婷已提供證據證明盡到了審查義務,在衡量潘曉婷的過錯時,應當以一般普通人的注意義務作為衡量標準,而不應當以事後刑事案件的結果來倒推審查的義務。由此,難以認定潘曉婷在本案代言中明知或應知廣告內容虛假。
最終,上海二中院終審判決,未支持趙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官助理提醒
王正陽
申監庭法官助理
華東政法大學
全日製法學碩士
近來,與本案潘曉婷情況相似的諸多明星代言人均因代言的理財產品「爆雷」,相繼被眾網友「催債」而登上微博熱搜榜。那麼,廣告代言人代言虛假廣告可能會承擔哪些法律責任呢?
● 民事責任——連帶賠償
《廣告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在代言「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廣告代言人就有可能承擔民事責任。而代言不涉及到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和服務的虛假廣告時,廣告代言人要是「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也有可能與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 行政責任——沒收違法所得並罰款
《廣告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而且第三十八條規定,在受到行政處罰未滿三年,其無法再次代言廣告。
● 刑事責任——集資詐騙等相關罪名的共犯
雖然我國《刑法》規定了虛假廣告罪,但其犯罪主體並非廣告代言人。因此除非廣告代言人同時具有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的身份,否則不會涉及虛假廣告罪。倘若廣告代言人深度參與了諸如本案所涉的集資詐騙活動,那麼該代言人就可能構成相關犯罪的共犯,需接受相應的刑事懲罰。
【來源:瀟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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