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以來,貪官的存在只會危害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國家需要發展,人民需要過好日子,所以絕對不能容忍貪官的存在。
一開始入職官場的時候,對國家和人民很是熱愛,伴隨著官職的晉升,職位越高野心越大。
國家的工資根本滿足不了自己的胃口,為了讓自己的錢包變故,開始尋找不義之財。
如果真的要想賺取很多的錢,就要腳踏實地的工作,通過合法的渠道才能使自己富起來。
如果覺得在官場上拿到的工資少,可以轉行,讓有能力的人替代自己的位置。
如果選擇這樣做,還不會給自己帶來牢獄之災,避免自己能成為一個貪官。
但是有的人,卻利用自己的職務,來謀取大量的不法之財,在表面上說這著支持國家和人民的說,私下卻貪汙受賄。
作為國家的公職人員,只要行為上觸犯到法律,必須要受到法律上的嚴懲。
宜賓中院一審對被告人張明明受賄一案進行了公開審判。
張明明在職期間犯受賄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300萬。
在處罰的金額上就能看出來,張明明在位期間貪汙數額巨大。
通過相關部門調查發現,張明明利用利用擔任南溪縣(區)委副書記、副縣長、江安縣縣長、縣委書記的職務上的權利,為他人謀取私利,自己從中也拿到好處,即為幫助了他人,自己還能獲得好處,一舉兩得。
以曹某,劉某,薛某等57個人為首向張明明行賄,在這次幫忙的事件中,張明明一共收取了人民幣5876.52124萬元。
當時曹某手裡的錢並不多,便向張明明打了一個金額為2450萬元的借條,並向張明明承諾,如果自己在這個項目中賺錢會立馬支付。
一直到張明明被逮捕,曹某所打的借條一直沒有向張明明支付。
張明明被捕後,如實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實,並把所得贓款全部上繳,在法庭上自願認罪,依法從輕處罰。
最終,法院根據張明明案件的性質,情節以及認罪悔,罪態度,宜賓中院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根據之前發布出來的消息得知,張明明涉嫌嚴重違法亂紀,已經被雙開。
通過相關部門調查得知,張明明任職期間法律意識淡薄,喪失理念,失去了自己的信仰,對抗組織審查。
為了自己的私利,違規接受管理服務對象的旅遊安排,收取不法財物,在做報告的時候,不如實寫明個人有關事項。
張明明經常和管理服務對象賭博,不管是在工作還是在生活上混亂不堪,以權謀私,甚至搞錢權交易,甘願被當地企業圍獵。
在查明張明明犯罪情況後,相關部門依法決定給予張明明開除黨籍處分和開除公職處分。
張明明的惡行,最終受到法律上的制裁,這真是大快人心。
對待貪汙人員就要持零容忍的態度,讓他們受到法律上的嚴懲,重新接受黨的思想。
在官職上發展,不為人民和國家辦事,只為了自己的利益放棄集體的利益,這就是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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