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5876萬:江安縣原縣委書記張明明被判14年,罰金300萬

2020-10-10 四川民生報導

近日,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張明明受賄案進行公開宣判,被告人張明明犯受賄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明明於2007年12月至2018年12月期間,利用擔任南溪縣(區)委副書記、副縣長、江安縣縣長、縣委書記的職務便利,在招商條件設置、工程項目投標、項目推進、工程款撥付、職務調整等方面,接受曹某某、劉某某、薛某等57人的請託,為相關企業及個人提供幫助和支持,收受上述人員所送人民幣5511.9783萬元、美元40.7萬元、港幣10萬元、雷克薩斯牌越野車1輛、1000克金條2根,共計折合人民幣5876.52124萬元。其中,曹某某向張明明出具總金額為2450萬元的「借條」數張,承諾事後兌現支付給張明明。直至案發,曹某某對所打「借條」未向張明明兌現支付。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明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所送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5876.52124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在上述受賄金額中,其收受曹某某以出具「借條」方式所送2450萬元,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屬於犯罪未遂,就該部分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其到案後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贓款已全部退清,其當庭自願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根據本案事實、性質、情節及被告人的認罪悔罪態度,宜賓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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