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王科棟律師
打官司需要證據,這個大家都知道,但是不同的案件類型,需要提供的證據類型也是不同的,大部分類型的案件,是需要原告方提供相關事實證據,而有的案件情形,卻是需要被告方來承擔舉證責任。
那麼今天就主要來講講債務糾紛案件中的「證據」問題:
通常來講,一般民事案件中,都是誰主張誰舉證,誰提起訴訟請求,就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在一般債務糾紛案件中,通常需要準備的證據材料有:
(1)借款協議或借據;
(2)借貸關係有擔保人的,有關擔保的證據;
(3)借貸雙方交付、收到錢款的憑證;
(4)債務人借款用途的證明;
(5)債務人應當支付利息的證明;
(6)無利息約定,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借款經催告不還,債權人要求償付催告後利息的,關於到期不還或經催告不還的證據;
(7)債務人下落不明的,關於證明債權憑證真實性及清償債務的相關證據;
(8)付款付息憑證;
那麼,有沒有無需債權人舉證的情況?也是有的,比如說:
公司欠債的,債權人如果起訴,並且要求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那麼債權人不需要承擔舉證責任,而是由股東來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自己的財產。
關於這個問題,首先我們明確,投了P2P錢取不出來,平臺目前的狀況如何,是還在繼續運營,還是已經人去樓空,卷錢跑路?
1、如果是涉嫌刑事犯罪的,那麼此類案件屬於公訴案件,那麼肯定是立刻報案,這裡也分兩種情況:
2、如果平臺還在繼續運營,如果債權人想要對平臺提起訴訟,需要注意什麼呢?
(1)首先是立案案由,通常有兩種:
(2)此類案件的難點是什麼呢?
我們說,此類案件的起訴,通常是有難度的,主要原因就是,P2P平臺雖然實質上參與借貸或者歸集資金,轉貸牟利。但是在形式上還是一個「中介身份」。
因此,「認定平臺為實際借款人」這一點,是此類案件的障礙和難點。
現實中,債權人告贏P2P平臺的案例,也不是沒有,雖然比較罕見。
比如此前「出借人起訴廣西P2P平臺樂助貸償還本息成功一案」,在此類案件中,出借人起訴P2P平臺還本息獲法院支持,其主要依據的也是上面提到的那一點:平臺(是否)被認定為案件的實際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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