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05 04:32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活吃蚯蚓?活吃泥鰍?
你以為在看野外求生真人秀節目?
No!這竟然是貴州畢節一家裝飾公司,
懲罰業績不達標員工的手段!
舉報人提供的圖片上顯示,這家名叫「畢節三禾品味裝飾」公司,列出了含有「吃蚯蚓、泥鰍......」等多種處罰方式的清單。
你以為公司只是嚇唬一下員工嗎?
5月25號晚上8點半,
公司動了「真格」!
有視頻有真相……
【膽小慎入】
業績不達標,犯得著這麼刁難員工嗎?對此,公司表示,不吃蚯蚓還可選擇罰款500元並請全公司的職工吃早餐;但對員工來說,這份支出可不是小數目,所以,很多人忍痛選擇了吃蚯蚓或泥鰍的方式來接受處罰。
更可氣的是,該公司領導在接受其他媒體採訪時表示,員工並沒有反對前述獎懲制度。那麼,公司的這種處罰方式合法嗎?員工該如何維權?
針對此事,律師有話說!
嘉賓律師
張福淇
上海俊豪律師事務所律師
01
Q
用人單位提出類似「吃蚯蚓、吞泥鰍」等的懲罰行為,是否涉嫌違法?
A
用人單位的這種行為侵犯了員工的人格尊嚴,同時也可能會侵犯員工的健康權,屬於違法行為。且不說蚯蚓、泥鰍等攜帶病毒病菌,一旦入口,風險不言而喻;而新出臺的《民法典》的亮點之一,就是人格權獨立成編,這也充分說明法律對人格權的重視和保護,要求員工吃蚯蚓、泥鰍,無疑是對員工人格權的嚴重侵犯。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零九條:「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02
Q
面對單位無理要求,弱勢員工該怎麼做?
A
員工的維權方式也很多,可以向工會檢舉、向勞動監察舉報、勞動仲裁、法院訴訟等等,還可以直接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如果自己權益遭到侵害,作為員工,完全可以依法依規據理力爭,而不是忍氣吞聲、逆來順受,這樣只會令用人單位愈發囂張,適得其反,要學會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03
Q
用人單位對員工作出不當的獎懲行為的,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A
肯定是需要承擔相應責任的,用人單位在體罰、侮辱員工時,不同的行為會有不同的後果,情況輕微的可能會涉及治安處罰、民事賠償;如果構成犯罪的,則會根據行為的性質及其損害後果予以不同的定罪量刑。所以單位老闆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切不可隨心所欲、為所欲為,應有相應的底線:不能違法;不能違背社會公序良俗;不能損害員工的權利和人格尊嚴。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六條:「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15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二)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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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慶傑
來源:畢節電視臺《直通百姓》、澎湃新聞、新聞坊
原標題:《業績不達標,竟被要求活吃蚯蚓?!聽聽法律人士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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