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制度是國家在司法制度運行的各個環節和各個層次上,對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因素而難以通過一般意義上的法律救濟手段保障自身權利的社會弱者,減免收費,提供法律幫助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那麼法律援助申請中的經濟困難怎麼認定,有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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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申請中的經濟困難怎麼認定,有哪些條件?
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王平律師解答:
對於法律援助的對象的認定,根據《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申請人經濟困難:
(一)申請人及與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人均收入符合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規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的;
(二)申請事項的對方當事人是與申請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申請人的個人收入符合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規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的;
(三)申請人持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申請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認為真實有效的。
因此,符合前述三種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申請人就能夠被認定為經濟困難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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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王平律師解析:
刑事訴訟類的法律援助申請: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可以依照前款規定申請法律援助:
(1)具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屬於一級或者二級智力殘疾的;
(2)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託辯護人的;
(3)人民檢察院抗訴的;
(4)案件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2.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3.自訴案件中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4.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