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唏噓!
誰也沒想到就在新婚之日
丈夫竟意外墜亡
都說一日夫妻百日恩
那丈夫的巨額財產
一日妻子能繼承嗎?
一場新婚妻子與公公的
財產爭奪戰
就此展開
......
2019.3.8
離異後的王亮和錦州一個80後女子辦理結婚登記。
2019.3.23
兩人大喜之日,原本訂的上午11點18分辦婚禮,而在9點27分,新郎王亮從女方家所在小區15層樓高的樓頂當場墜亡。
警方勘驗了現場,經過調查沒有發現他殺的證據。死者王亮是自己從外邊進入小區,沒有其他人陪同,最後定性為自殺。
家中獨子去世,王亮的父母倍受打擊,然而再一次的重擊砸到兩位老人頭上:在王亮去世的第二天,連出殯都還沒出,現任妻子就直接上法院進行訴前財產保全,起訴要求繼承王亮名下的財產,包括183萬存款、捷豹車和一套70多平方米的房子。
王亮父親王遠明表示:183萬存款是自己做生意以來存的積蓄。兒子當時一個月才3000多元收入,對兒子來說,是不可能有183萬元存款的。當時沒帶身份證,就寫了兒子的名字。沒想到兒子會去世,要不就寫我名字得了。
王亮現任妻子說丈夫王亮曾答應給她買房子,給她看過手機,說手機裡有存款顯示。
但父親表示,兒子和現任妻子是2018年認識的,「這筆存款和她一點關係都沒有,她在法庭上說在王亮車上看見了存單,這是說瞎話。我說這183萬存款的密碼你知道嗎?有你指紋嗎?當時銀行存款有錄像,是我直接拿回去的,密碼我設的,沒有存單沒有密碼,你取不出錢啊,我說就是王亮活著也取不出錢。」
面對公公強有力的反駁,女方最後表示,「作為晚輩,我不想對長輩無禮,但至於中間怎麼回事,法院怎麼判就怎麼判。」
此案件
引來網友熱議:
也有網友表示:
老人剛承受喪子之痛,
還想著分財產,女方太狠了。
到底女方有沒有資格分這筆財產?
廣州雲普法 翟春歌律師
翟律師:這個肯定是有資格分的,不管你結婚是一天還是一年,只要在民政機關領了證,在法律上你就是合法夫妻。你作為配偶就是第一順位的繼承人,就有資格分他的遺產。
《婚姻法》規定,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我國《繼承法》規定,公婆與兒媳同屬第一順序繼承人,對遺產的繼承按均等的原則。
「可是我公公表示,是他當時借名存在我老公名下的,他萬一把錢要走了怎麼辦?」
翟律師:如果男方父親說的是事實,只要他拿出證據來,還是有可能把這筆錢要走的。男方父親可以拿出銀行流水、轉帳記錄欠條,或者是溝通記錄等證明他當時確確實實是借名存在男方名下的。如果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這筆錢還是有可能被要回去的。
關於很多網友表示這屬於婚前財產,法律上是如何定義「婚前婚後財產」的呢?
判斷是否屬於婚前財產的關鍵在於財產權的取得時間是在結婚之前。如果財產權的取得是在婚前,但婚後才實際佔有該項財產,其性質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婚後財產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任何一方所得的各種財產。婚後財產並不完全等同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後財產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要根據夫妻間的約定及法律的規定。
婚後財產如何分割?
(一)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規定,婚後由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仿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在本案中,死者父親王明遠如果能夠舉證證明183萬元確實為自己做生意的積蓄所得,並非為王亮個人合法財產,那麼就不產生是否婚前還是婚後夫妻共同財產、遺產等問題,女方無權繼承。
但如果不能舉證證明該筆存款實際為自己所有的財產,那麼在法律層面上,該筆資金及房產也有可能會當作遺產來處理,按照法定繼承的繼承規則,王亮的現任妻子作為配偶享有分割遺產的權利。
此案件也提醒了我們每個人財產公證的重要性。因為從法律角度來看,婚前財產公證可以起到證據作用,以減少發生糾紛的可能。儘管傳統觀念讓很多人對婚前財產約定及公證很難開口,但現在越來越多人基於對閃婚的不信任,對對方的不了解、缺乏安全感,基於確保愛情純粹性、基於對事業經營穩定性的考慮,會選擇在雙方領證之前約定婚前各自財產,所以辦理財產公證也是防範風險的一部分。
天有不測風雲
人有旦夕禍福
未知的風險
隨時隨地都有可能來臨
我們現在能做的是在風險來臨前
做好充足的準備
來源:廣州普法、華商連線、網絡,侵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