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是他的初戀女友,為了敘舊,他開車接她到飯店吃飯,席間二人一共喝了13瓶啤酒。酒後他開車送她回家,隨後發生車禍,造成四死二傷。在車禍發生前的一瞬間,車內的他們之間發生了什麼?昨日,記者通過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了解到事情真相。
喝了13瓶啤酒後送初戀女友回家
2019年4月16日下午,陳桑(化名)開車接其朋友麗婷(化名)到一家火鍋店吃飯,二人曾經是初戀情侶關係,初中畢業後失去聯繫,2月份剛剛通過微信聯繫上。
在飯店二人共喝了13瓶啤酒,喝酒期間他們聊天不太愉快。「我倆聊了很多以前同學的事,因為有些意見不統一,比如我認為誰挺好但他認為不怎麼樣之類的話,他就生氣了。」麗婷說。
「吃飯期間她說我為人處世不行,還說我噁心,我也說她朋友挺多我也看不上之類的話,反正聊得挺不愉快的。」陳桑被初戀女友一頓埋汰,心情非常不爽。
喝到晚上7點多,麗婷結帳完事就上了計程車要走,陳桑把她從計程車上拽了下來,拉到自己車上,「我想讓她把說我噁心的話說清楚」。
車內吵架轎車衝上人行道致四死二傷
隨後,陳桑酒後駕車在撫順市內行駛,期間多次超速行駛且不避讓行人。行駛過程中二人發生爭吵,麗婷欲下車,陳桑不允並猛踩油門。
車禍就在這時發生了,當晚7時12分許,陳桑駕駛的車輛以時速95公裡的速度行至體育場東100米處時,向右偏行駛入非機動車道,並衝向路邊人行道,撞倒五六個行人,最後撞上圍欄,反彈滑移後停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分道線上。
車禍致使肖某當場死亡,樊某、閆某、王某三人被送往醫院,經搶救無效於案發當日死亡,梁某及麗婷二人受傷。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陳桑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餘人無責任。經鑑定,陳桑靜脈血中檢出乙醇成分134毫克/100毫升。
到了法庭上倆人開始相互推諉責任
撫順市檢察院指控陳桑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陳桑辯稱,「我沒有想傷害任何人,是因為在車內時麗婷拽我才發生的事故」。
陳桑說:「在車上,麗婷說要下車,我不讓,隨後我開始踩油門加速,踩得挺重,麗婷看我加速害怕了,過來搶我手裡的方向盤,車一下就失控了,撞到東西了,當時我不知道撞到什麼了。我本能地踩了一下剎車,氣囊也彈出來了,車也停下來。下車後,我看見車停在馬路中間,附近躺著一個女的不動了,馬路牙子上還有兩個男的,馬路牙子上的鐵柵欄也倒在馬路上,我才知道撞到人了。」
麗婷則說她沒搶方向盤,「車開了一段距離之後,我因為喝多了難受,就跟他說我要下車回家,他就加速行駛了。我倆在車加速過程沒有肢體接觸,我也沒阻止他,因為我喝多了啥也不知道。事故發生後,陳桑很害怕,告訴我警察來了就統一口徑說車是大頭開的,但大頭這人是他編造出來的,當時我想替他隱瞞實情就跟警察也這麼說了。」
法院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陳桑無視交通法規和公共安全,酒後駕車,屬於嚴重醉酒。而其醉酒後行駛在車輛、行人密集的城市繁華路段上,並超速90%多,其完全應該並能夠認識到其行為的高度危險性,但其對可能對他人生命及財產帶來的危害持放任態度,並最終導致他人四死二傷的嚴重後果。綜合其醉酒後狀態、行駛速度、肇事地點等,足以認定被告人陳桑主觀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間接故意,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鑑於其是間接故意犯罪,與直接故意駕車撞擊行人的犯罪相比,主觀惡性相對不是很深,同時考慮其具有坦白情節,故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遼瀋晚報、聊沈客戶端記者劉冬梅
來源:遼瀋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