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營商財經網吳碧慧/文
近日,運營商財經網調查發現,保利地產曾在2018年發生一起房屋倒塌的損害責任糾紛,其在建築過程中,受颱風影響,未做足防護措施,導致吊塔掉落砸壞宿舍樓,但其認定這是不可抗力導致的損害,不應承擔責任。真相如何?
事情起因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顯示,2014年7月17日,《湛江日報》對颱風「威馬遜」進行預警報導。18日15時30分,颱風「威馬遜」在海南省沿海地區登陸,19時30分在湛江市××縣龍塘鎮沿海地區再次登陸,登陸時中心附近最大風力17級。19日01時50分,湛江市海灣大橋自動氣象站觀測資料記錄極大風速為13級。
受颱風「威馬遜」影響,由保利湛江公司承建、富利集團公司施工的保利原景花園一期工程自編2號塔吊於2014年7月19日1時50分被吹倒,砸在位於湛江市霞山區友誼路7號湛江市畜產進出口公司2幢宿舍樓上,造成包括502房在內的20套房屋及整體樓房不同程度受損。
受害者沈浪生、何少芬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
1.判令富利集團公司、保利集團公司、富利湛江分公司、保利湛江公司按照2014年市場價值賠償沈浪生、何少芬位於湛江市霞山區××房(以下簡稱502房)的經濟損失36萬元及裝修價值損失5萬元;
2.判令富利集團公司、保利集團公司、富利湛江分公司、保利湛江公司從2015年4月6日起至支付完畢房屋經濟損失和裝修損失之日止的安置費(按每月3000元的標準計算,其中2015年4月6日至2016年4月30日的安置費暫計算為39000元);
3.判令富利集團公司、保利集團公司、富利湛江分公司、保利湛江公司支付沈浪生、何少芬搬遷費3000元等。
然而富利集團公司、保利集團公司、富利湛江分公司、保利湛江公司認為這起事故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應承擔責任。
到底誰的責任?
經查,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施工現場對毗鄰的建築物、構築物和特殊作業環境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施工企業應當採取安全防護措施。但在庭審中,富利集團公司及保利湛江公司自認其在颱風「威馬遜」來臨前,沒有對502房採取相關安全防護措施,其的不作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
其次,沈浪生、何少芬主張涉案塔機尾部距離居民樓沒有0.6米,違反了《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GB5144-2006)10.3「塔機的尾部與周圍建築物及其外圍施工設施之間的安全距離不小0.6m」的規定,提供現場照片予以證明。
第三,富利集團公司據以證明其在颱風「威馬遜」登陸前已採取防護措施的《關於超強颱風「威馬遜」導致原點廣場2﹟塔機折斷、墜落及房屋受損調查的技術分析報告》雖反映在颱風「威馬遜」登陸前,富利集團公司已會同相關單位對涉案塔吊進行塔機附牆、螺栓進行加固處理,但該技術分析報告同時說明該颱風級值前所未有及涉案塔吊的廠家設計最大抗風能力為12級,說明富利集團公司在颱風「威馬遜」登陸前對涉案塔吊採取的加固措施,並不足以防範損害的可能發生。
最終法院判決,塔吊雖因受颱風「威馬遜」登陸影響而倒塌砸壞502房,但颱風「威馬遜」的登陸不是涉案塔吊倒塌的唯一原因,富利集團公司及保利湛江公司因未對502房採取防護措施存在過錯,塔機尾部與周圍建築物及其外圍施工設施之間的安全距離小於0.6m及對涉案塔吊採取的防護措施不力,富利集團公司亦存在過錯,因此,不可抗力不能作為富利集團公司及保利湛江公司的免責事由,富利集團公司及保利湛江公司應對502房的受損向沈浪生、何少芬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富利集團公司及保利湛江公司分別作為涉案塔吊所在工程的施工單位及建設單位,應連帶承擔責任。
不服一審再敗訴
然而對於這樣的審判結果,富利集團公司不服。
該公司認為,塔吊安裝、使用、管理均符合相關規定,其折斷、墜落是超強颱風所致,故富利集團公司對沈浪生、何少芬的房屋受損並無任何過錯,不應擔責。在颱風「威馬遜」登陸前一天,即2014年7月17日,富利集團公司即根據天氣預報和湛江市三防指揮部發布的信息,會同塔吊安裝(維護)單位、租賃(產權)單位對工程項目內所有生產設備進行全面安全檢查,尤其對涉案塔機附牆、螺栓等進行應急加固處理,並保持其塔臂可360°自由旋轉。由於颱風級值前所未有,對所有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撤離、轉移。
且認為法院在無有效證據證明涉案塔機不符合安全距離情形下,對專業機構的評定結論、安監部門的使用許可均不予採納,顯屬錯誤。
同時,沈浪生、何少芬並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富利集團公司與之達成安置協議,亦未就安置費用申請司法鑑定。
對此,受害者沈浪生、何少芬辯稱,此次損害並非不可抗力,而是富利集團公司、保利湛江公司的不作為,麻痺大意導致的。颱風「威馬遜」發生前,氣象局等有關單位已經多次向全市發出緊急通知,明確要求建設單位做好塔吊的防風措施,但富利集團公司、保利湛江公司既沒有對塔吊採取有效的防風措施,也沒有對周圍居民樓採取保護性措施,因此,富利集團公司、保利湛江公司不能以其不能預見颱風的到來而作為免責的理由。
而法院審判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如此忽視安全問題,還一再推卸責任,可見保利地產這次輸的徹底。不知董事長宋廣菊是否知情?她會怎麼看?
(責任編輯:吳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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