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傷人賠錢就行?專家:造成嚴重後果可能要擔刑責

2021-01-10 民主與法制網

  據媒體報導,2020年12月15日,河南省鶴壁市山城區石林鎮後柳江村一名3歲兒童在街上玩耍時,被鄰居家的看門狗咬傷後不治身亡。警方介入調查後,以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將狗主人郭某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狗咬了人,狗主人可能以為賠錢就行了。但是從法律角度來看,並非這麼簡單。寵物傷了人,可能帶來什麼樣的法律後果?寵物主人可能會面臨哪些法律責任?狗咬死了人,主人真的要承擔刑事責任嗎?可能涉及哪些罪名?帶著這些問題,記者採訪了相關專家。

  北京王玉梅律師事務所律師譚思聰對記者表示,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設專章規定了飼養動物損害責任。民法典第1245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這意味著發生寵物傷人事件,一般將由寵物主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寵物主人可以免責或減責。」譚思聰進一步解釋,在寵物主人合理看管寵物的情況下,如果他人出於故意對貓、狗等寵物進行刺激、挑釁、傷害而受傷,或是擅自進入他人家中被寵物咬傷,或者低估了動物性格的不穩定性,逗弄一些看起來比較溫順的寵物時受傷的,都屬於受害一方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況,寵物主人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不按規定養寵物引發事故,會對寵物主人的責任認定有何影響?譚思聰告訴記者,如果狗主人不按養犬管理條例、治安處罰管理條例等規定要求養狗遛狗,沒有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比如出門遛狗沒有成年人牽著、在人群密集的地方沒有給狗帶嘴套等,那麼一旦發生傷人事件,就沒有免責的可能。

  記者查閱資料發現,目前很多地方都出臺了養犬管理條例,內容因地方特點各有差異。例如規定禁入區,北京市規定公園、學校、公共綠地、社區公共健身場所等區域禁止遛狗;上海市規定不得帶狗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或進入學校、醫院、文化娛樂場所等區域。這意味著如果寵物在這些禁入區傷人,寵物主人是不能免責的。上海、深圳等地還對牽引繩的長度進行了規定,如果長度不符,即使給狗系了牽引繩也會被視為「違反管理規定」。同時,各地也有一些通用的硬性規定,比如外出遛狗時要系牽引繩、乘坐電梯要主動避讓等。因此,養狗的人應了解掌握當地的法規政策,盡到應盡的義務。

  對較易發生的寵物傷害兒童事件,譚思聰特別指出,對於認知水平尚不足夠的兒童來說,監護人要履行好監護責任,比如避免兒童挑逗他人寵物。如果監護人沒有盡到監護義務,導致兒童受傷的,寵物主人的賠償責任可能會被減輕。

  他特別提醒,如果孩子被寵物咬傷,監護人和寵物主人都有制止寵物的持續性侵害、將孩子及時送醫的責任義務。

  「此外,不能簡單認為寵物傷人就是賠錢了事,在情節嚴重的情況下,也可能涉及刑事責任。」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莫洪憲解釋道,「如果寵物導致他人重傷、死亡等極其嚴重的後果,且寵物主人存在一定的過錯,就可能構成過失致人重傷、過失致人死亡等罪。」

  她舉例說明了寵物主人可能存在過錯的情況,比如沒有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明明知道寵物比較兇猛或有攻擊性還將其帶到戶外、寵物突發攻擊性行為沒有及時制止、寵物傷人後沒有及時將傷者送醫等。

  「如果放任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多人傷亡,甚至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能面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

  莫洪憲進一步分析,之所以寵物傷人可能面臨刑事處罰,是因為寵物傷人導致致人重傷、死亡等嚴重後果時,寵物主人僅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或接受行政處罰,其違法成本太低,不足以產生震懾而促使其極力避免惡性事件發生,不足以實現預防犯罪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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