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育民:論清政府的信守條約方針及其變化

2021-02-25 古籍

鴉片戰爭的結局,是西方列強強迫中國與彼建立了不同於傳統體制的條約關係。條約是國際法的重要制度,條約關係是近代國際關係的主要形式,但清政府是在被迫的情況下接受的,並非正常形態的條約關係。這種條約關係一方面從形式上給中國帶來了近代國際關係的新模式,另一方面在內容上又使中國的主權受到侵害,蒙受著不平等的恥辱。對清政府而言,不可避免地要經歷一個痛苦的適應過程,既要捨棄對他人不對等的天朝體制,又要承受加在自己身上的不平等的特權制度。信守條約方針的確立和實行,就是這樣一個接受這種方式的痛苦過程。《南京條約》籤訂後,清政府便提出並實行了信守條約的外交方針,終至清亡未做改變,不少論著從不同的角度談到這個問題[1],但是,對於這一方針在不同時期的內涵、特點及其演化,以及清政府採取的相關措施等等,並不清楚,更缺乏系統的梳理。本文在系統查閱道光、鹹豐、同治三朝《籌辦夷務始末》、《清季外交史料》、《光緒朝東華錄》以及相關史料的基礎上,擬做較為詳實的考析,以冀對此有更為全面和深入的了解。

一、 「格之以誠」的守約趨向

以往的研究認為鴉片戰爭之後的清政府,以耆英為代表實行投降外交,嚴格遵守不平等條約。其實,兩次鴉片戰爭之間,清政府的信守條約,如耆英所言,「如約者即為應允」,「違約者概行駁斥」[2],從一開始便包含著兩方面的內容。即一是自己守約,二是要求對方守約。雖然耆英在處理「民夷」衝突的交涉中顯得過於柔弱,但從總的趨向來看,清政府的守約方針主要是針對對方的,而且還有著暗地擺脫條約約束的明顯意圖。

在新的形勢下,傳統的天朝體制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戰,清政府的對外政策面臨痛苦的考驗。中國與以英國為首的西方列強建立的條約關係,是一種前所未有的新關係,除了曾和俄國訂立過界約之外,中國從來沒有受到過一個條約的約束。歷來將外國人視為「夷狄」的天朝上國,對於這種因戰敗而造成的條約關係很難適應,懷著依戀和固守天朝體制的心態來對待這一新的關係。清統治集團內部普遍「拒絕接受這次戰爭的結局,繼續批評這個條約並且敵視條約中的各項規定」,「試圖儘量縮小並抗拒它們」。許多人試圖運用權術與彼周旋,「利用解釋條約的辦法來收回在談判中失掉的東西」。[3]但是,英國人的「船堅炮利」,已使他們領教了西方資本主義的厲害,完全否定或不履行條約是不可能的。

因此,他們或者暗地阻止條約的履行,或者以「信守」條約來約束外國人的進一步索取。這是清政府對條約關系所採取的基本態度,是它在天朝體制被破壞之後,為維護這一體制所採取的補救之策。訂約之時,道光君臣打的算盤便是「暫事羈縻」,「徐圖控馭」。[4]所謂「控馭」,也就是將條約作為一道屏障,阻止列強的進一步侵漁。包令在向外交大臣的報告中便說:「如果以為道光皇帝、大學士穆彰阿、談判人耆英和伊里布,或帝國任何其他官員把條約看作進一步交往的踏腳石,那就是再大沒有的錯誤了。相反,他們把條約當作這種交往的柵欄,是防止而不是便利相互接觸。」[5]確實,清政府在迫不得已接受條約的情況下,便把條約當成了阻禁列強的「柵欄」。

另外,從一開始,西方列強便不滿足於既得的條約權益,等待多年的外國人,尤其是英國人,總以勝利者的傲慢,試圖擴展自己的戰果。馬士曾描述了外國人的這種心態:「從東印度公司壟斷的取消到『南京條約』的籤訂,英國商人已經等待了八年多」,他們「從一種卑賤地位,一躍而到尊嚴地位,他們處境的這種變化,已經深印他們的腦海。」[6]因此,他們不僅「急於要享受由條約所得到的一切」,而且屢屢將手伸向條約外的領域[7],這不免要遭到清政府的抵制。

道光帝起初並不願意訂約,當獲知有關南京條約的議約情況後,「忿恨之至」。戰爭又打不下去,雖「憤悶〔懣〕莫釋」,也「不得不勉允所請,藉作一勞永逸之計」。在他之意,訂立條約是中國「相待以誠」,「從此通商,永相和好」,對方「亦應以誠相待」,而不應再有他求,再啟兵端。[8]他所注重的,不是自己如何恪守條約,而是將列強在中國攫取的權益限制在條約的範圍之內,所以他曾多次降諭要求對方守約。在任命徐廣縉為兩廣總督、欽差大臣時,道光強調「嗣後遇有民夷交涉事件,不可瞻徇遷就,有失民心」,要求徐「以誠實結民情,以羈縻辦夷務」。[9]而且,道光更多地是想做尺蠖之伸,即所謂「小屈必有大伸,理固然也」[10]。對於自己方面,他並沒有嚴格的守約意識,如對於允許英人進廣州城的約定,道光並不打算遵守。道光二十八年八月,他即諭示徐廣縉,說中英雙方辦理交涉的官員均已易人,「與從前情形不同」,「斷無先後往問,無故示弱之理」。[11] 翌年,在接到徐廣縉關於英人進城「實屬萬不可行」的奏摺後,他降諭說,「英夷進城之約,在當日本系一時羈縻」,前暫準入城一遊,「亦不過權宜之計」[12],表示同意徐的意見,不必嚴格守約。

早期主持外交的耆英等人,由於不懂世界大勢,不懂國際公法,缺乏近代國家主權觀念,曾輕易地讓棄種種權益,訂約以後,又「試圖忠實履行條約規定」[13]。耆英也因此不僅在當時,而且在以後被視為賣國的投降派。其實事情並非如此簡單,檢閱史籍,可以看到不少與此相反的事例。不可否認,耆英主張「下順夷情」,有著軟弱妥協的一面,但從本質上說,他並非蓄意出賣國家權益,他的過失主要是無知和懦弱造成的,這是應該加以鑑別的。

同時,他又有維護天朝體制和閉關狀態的一面,除了「下順夷情」之外,他還提出「上持國體」,「通盤籌算,以為永絕禍根之計」。[14]對於西方列強,耆英也如他的反對派一樣視為敵手,認為,「英夷雖則就撫,實為仇讐,此乃官民之不約而同心者」[15]。尤其是當時的形勢也不允許耆英一味迎合「外夷」,他試圖「信守」條約,但卻「不僅受到了民眾、以前的行商和每個下級官員的反對,而且還遭到了北京一個勢力日益強大的派系的反對」[16]。馬士說,實際上整個帝國都在反對他,並非虛言。在這種情況下,耆英處於艱難的夾縫之中,很難按自己的意願行事。他「喪失了一切的支持,被迫自食前言並且背反他的立場」[17]。以進城事件為例,一方面,英國人要求進城,「意殊堅執」,另一方面,廣州民眾同仇敵愾,堅決不允。他認為,「複查前議條約,並無準夷人進城之說,而稽考歷來案牘,亦並無不準夷人進城明文,且福州、寧波、上海等處,業已均準進城,獨於粵省堅拒不允,尤難免有所藉口」[18]。

而且,英國人入城,「不過以入署見官為榮,尚非別有他志」,其本意傾向於讓英國人進城,但又未便「重拂輿情,曲徇該夷所請」。數年來,他夾在兩者之中,左支右絀,難持其平。據他自己所奏言,「於民夷交涉事件,斟酌調停,實已智盡能索」,仍不能防止各種突發事件。[19]在清政府內部反對派的強大壓力下,耆英不得不顧及自己的烏紗帽,儘可能妥善處理這些衝突。在官、夷、民三者的關係上,他也認為官與民是一致的,只是「官則馭之以術,民則直行其意,其間微有不同」。尤其是,「欲靖外侮,先防內變,未有不得民心而可以杜黠夷之窺伺者」。因此,在英人入城問題上,耆英還是將民放在首位,提出,權其輕重緩急,「屈民就夷,萬萬不可」。[20]道光二十五年十二月他發布告示明確表示:「如果百姓均不願英人進城,本閣部堂、部院何肯大拂民情,曲徇外國人所請。」[21]但在當時形勢下,耆英無法調和「民夷」衝突,解決入城問題。道光二十七年,耆英允諾英人兩年後入城,原因之一就是為了擺脫這一兩難境地。因為此時耆英已被授為協辦大學士,屆時有可能調往京師而置身事外,將此為難之事留給後任處理。其時英船進泊十三行,形勢危急,耆英召集會議,一籌莫展,「懼激民變,不敢許;懼啟邊釁,不敢不許」。已革廣東巡撫黃恩彤和已革運司趙長齡為他出謀劃策,提出「緩以兩年,此兩年中公早內召,可置身事外矣」,為其所接受。[22]後來果然如此,兩年到期,耆英已離開了這個是非之地。此固體現了耆英的圓滑,但亦說明他不敢輕易觸犯廣州民眾而迎合洋人。

正是在各種壓力和傳統觀念的驅使下,耆英甚至也在設法阻撓條約的實施。如《南京條約》取消了公行制度,耆英曾打算偷梁換柱,建立一種變相的公行制度來予以彌補。他提出發給100個廣州商人執照,專營對外貿易,仍然實行壟斷,「好像條約涉及的僅是商人的數目,而不是這事的原則」 [23]。再如,條約規定12年修約,但耆英「避免承認修約的權利,懷疑其存在,並極力貶低它的價值和重要性。」[24]諸如此類的事情還很多,儘管未能達到目的,但無疑反映出耆英對夷人所採取的方針,實際上具有兩面性和傳統的權術色彩。英全權代表包令指責清政府:「自從『南京條約』締結以來,歷任全權公使曾一再為了未予條約規定以適當的實施而向廣州欽差大臣抗議,但是他們的抗議很少受到或完全未受到注意。」 [25]

阻撓條約的兌現往往容易引起爭端,清政府更多的是以「信守」條約作為禁阻列強侵漁的「欄柵」。《南京條約》籤訂後一年,耆英即提出「信守」條約[26], 至道光二十五年九月,道光皇帝又明確提出「恪遵成約,彼此相安」[27]。這是清政府最早較為明確地提出這一方針,此後道光和辦理夷務的大臣又多次重申。與此相應,清政府此時還提出了「誠信」原則,但主要是針對列強的。耆英等雖然主張「外示信義」,要求自己遵守「誠信」原則[28],但這是一面,而且在處理條約糾紛的相關諭旨和奏摺中,此種主張並不多見。相反,他們更注重用「誠信」來約制對方,如耆英所說,撫綏羈縻之法,在於「格之以誠,尤須馭之以術」[29]。所謂「格之以誠」,即是以「誠」約束對方,也就是要求對方遵守條約。

道光、耆英提及「信守」條約,基本上是針對各國違約事件,主要有三類。

一是禁止在五口之外通商。耆英一開始提出此方針時,目的便是「將最為緊要之該夷船隻,止準在五口貿易,不準駛往他處,及此後商欠,不求官為代還二事,與該酋樸鼎喳再三要約明白」,並為此又向彼「重申前約」。接著,因英商船隻駛至山東海面之事,耆英又將「條約內夷船駛往別處港口,船貨一併入官之條摘出,諮行沿海各省,一律知照」。並「請旨敕下盛京、直隸、山東、江南、浙江、福建、廣東各督撫將軍,嗣後如遇有夷船駛入並非通商口岸,不論何國何船,查照成約將船貨一併入官。倘有不遵者,查明實系何國之船,是何名號,諮會兩廣總督行知該夷目,責令交出。」[30]其後在江南議定善後條款,也是為了「一併要約明白,立定條約,以免將來藉口」[31]。道光二十六年,英使德庇時請求在西藏定界通商,耆英即以此要求「殊與成約不符」,予以駁斥。[32]德庇時又以前往天津為要挾之計,耆英認為「惟有堅守條約,持以鎮靜」,並表示「即使駛往天津,所請亦不能允準」。[33]道光接報後,也降諭說:「通商一事,更有原立成約,自應永遠遵守。茲該夷因與西刻夷人構兵,據有加治彌耳山地,請與後藏交界地方明定界址,並請與後藏通商,殊屬顯違成約……著仍堅守成約,持以鎮靜,勿為所搖惑,勿任所其巧辯,總須示以大體,俾知成約甚明,無從狡執為要。」 [34]

二是禁止到內地傳教遊歷。道光二十六年,因湖北拿獲西班牙人納巴羅之事,道光降諭軍機大臣等:「以後惟當諭知各該夷人,除五口地方準其建堂禮拜外,斷不準擅至各省任意遨遊。務令各該夷目自行約束,恪遵成約,以息事端而免藉口,是為至要!」[35] 隨後,山西拿獲法國傳教士牧若瑟,解送兩廣總督耆英辦理。耆英將其解交法國領事,「並諭以只準在五口建堂禮拜,不得擅入內地傳教,載在條約,自宜永遠遵守。嗣後務當隨時稽查,自行約束,斷不可任其於五口之外擅至各省,致違成約。」[36]道光二十八年,耆英又照會英美兩國,要求「傳諭各該領事約束商人,以後務宜恪遵成約,毋得仍前擅違界址,任意遊行,以冀永久相安,免致滋事」[37]。

三是禁止到藩屬國活動。道光最早提出「恪遵成約」,便是針對英國兵船屢次駛往朝鮮境內測量,旨在禁止這類事情,「以明天朝綏柔藩封之意」。他指出:「英夷自定約以來,一切章程均應遵守,何得復至天朝屬國,別生事端?」 [38]道光二十六年,因英法兩國船隻屢至琉球「探水量地」,並逗留該國,設局行醫。道光認為「擾我屬國」為違約,諭示耆英:「曉以成約之不可違,諭以小利之無可取,務使各將兵船及僑寓人等悉數撤去,以免驚疑而符定約。」[39]

其他方面也同樣如此。道光二十六年,美使義華業來粵呈遞國書,提出入覲面呈,「耆英等以條約折之,乃已」[40]。

除耆英之外,其他封疆大吏也都持同一基調。而且,他們也如耆英一樣,設法阻止條約權利的兌現。如道光二十四年,英國駐福州領事李太郭要求按約入城駐紮,閩浙總督劉韻珂等內心認為入城是符合條約的[41],但卻與布政使徐繼畬密商禁阻辦法。他們覺得,如果官府出面,彼「必以有違條約藉口,必須密約紳耆居民,公同出阻。然後臣等再以眾心不服,眾怒難犯等情,危詞聳聽,或可使之畏葸中止」。於是飭令署侯官縣保泰密向紳民授意辦理,擬令其先具聯名公呈,由縣據此照會,俟其進城之時,邀集多人在南門外力阻,然後劉韻珂等「得以措詞理拒」。此計劃雖甚周密,聯名遞呈者也有兩百餘人,但李太郭進城之日,紳耆士民竟無一人出城阻止。劉韻珂等也因此埋怨「福州民氣孱弱,重利輕義,心志不齊,與廣東情形迥不相同。」[42]此外,劉韻珂等還設卡禁阻茶商運茶至福州,試圖使英商「廢然而返」,不再入城。這種「陰加阻撓,密為鉗制」的做法得到了道光的讚揚,稱「所見所辦俱好」,並囑「切不可令該夷知覺」。[43]

鹹豐即位以後,更是採取強硬政策,限制列強條約外侵權。他即位不久,即因英國傳教士借住福建省城神光寺一事,提出「惟當恪守成約」,「不惟城內房屋未便聽其居住,即城外租貸地方,亦須查照成約,妥為安置」。[44]接著,鹹豐又為此降諭,更明確指出:「總宜恪守成約,凡該夷稍有違約之處,即當嚴詞拒絕。」[45]並令將「遽將租約率爾用印」批准的侯官縣知縣興廉嚴行參辦,不準回護。道光三十年,在內蒙拿獲兩名法國傳教士,鹹豐降諭,指斥法國「實違成約」,令將傳教士轉解廣東交該國領回,「嗣後除五口等處,不準私遣夷人潛赴遊弋,致乖成約。」[46]鹹豐三年,美國新任公使馬沙利所遞國書中有「遣令入覲」之語,鹹豐降諭說,「但須恪守條約,照舊通商,正不必譴使入覲,始見誠悃也」[47],明確按約予以拒絕。

鹹豐朝辦理中外交涉的內外大臣也均採取這一態度。如怡良等認為,「馭夷之法,不過責其恪守成約」[48]。其他地方官員也無不如此。而且,借民眾之力阻止履行條約的想法,此時在地方大吏中也相當普遍。如鹹豐四年,江蘇巡撫吉爾杭阿對廣州反入城鬥爭津津樂道,奏稱:「假令五口民情皆能如此,則凡有請求,鹹以不理為羈縻之術,其技自窮。」同時,他也像劉韻珂一樣,對「上海民本柔弱」,甚至與不法洋商勾通一氣,「為之包送鴉片煙土」[49],深以為憾。

當英法提出修約,清政府的堅守條約主張,成為拒絕這一要求的重要理由。鹹豐四年九月,直隸總督桂良因英美要求修約事,提出,前立和約不能更張,「如違約黷[瀆]求,則當示以信義」[50]。鹹豐在獲悉英國的要求後諭示,只能「遵照舊約」,令「按款正言駁斥,杜其妄求」。[51]崇綸等在給英使包令的照會中也指出,「既系萬年和約,似不應另有異議」[52]。對於條約中12年後修約之規定,清政府認為「不過稍有變通,其大段斷無更改,故有萬年和約之稱」[53]。堅持五口通商載在萬年和約,「今欲格外增添,則萬年和約為虛設」[54]。

清政府趨重於要求對方守約,以及暗地擺脫條約約束的種種事例,主要反映了它仍打算維持閉關狀態的意願,它要借這道「欄柵」,將外國人約束在五個通商口岸的範圍之內,守護尚未完全崩潰的天朝體制。因此,當對方一有逾越的行徑,便搬出條約做為盾牌。需要指出的是,清政府對于洋人在經濟方面的違約行為,似乎並不在意。如英國以最惠國條款為由,於鹹豐元年單方面解除協助中國海關輯私的條約義務時,清政府並未表示反對。[55]這正反映出清政府注重的是限制列強勢力向內地擴散,盡最大可能維持尚存的天朝體制和閉關狀態。但這只是它的一廂情願,第二次鴉片戰爭的爆發,全面衝毀了天朝體制,並使得清政府的守約方針發生變化。

二、內定辦法與守約方針的變化

這一變化,在第二次鴉片戰爭中便已悄然開始,起端是鹹豐對《天津條約》的內定辦法。

如所周知,《天津條約》訂立後,鹹豐欲借在上海談判稅則的機會,取消其中的公使駐京、內江通商、內地遊歷及賠款交清後始退還廣州等4項。這就是鹹豐的內定辦法。對於上海談判,已有不少論著作過詳細論述,近有研究者注意到它對清政府對外觀念的影響。[56]但更重要的是,這一事件是清政府信守條約方針發生變化的開端。

在談判交涉的過程中,清政府的官吏們對條約的嚴肅性有了深切的認識。訂立《天津條約》之初,桂良並不把條約當回事,似乎可以隨意廢棄。他奏報鹹豐時說:「此時英、佛兩國和約,萬不可作為真憑實據,不過假此數紙,暫且退卻海口兵船。將來倘欲背盟棄好,只須將奴才等治以辦理不善之罪,即可作為廢紙。」 [57] 在他看來,訂約只是應付目前「決裂之患」的權宜之計,此後可以不認帳。此話不完全是為了減輕責任的搪塞之語,實際上體現出天朝官吏守約意識的淡薄,隨後鹹豐要求消弭《天津條約》的一些條款,正是這種意識的典型反映。這一想法很快在交涉中被列強堅執條約的強硬態度所擊毀。

列強對條約的堅持,一方面使得桂良等無法完成鹹豐交給的使命,另一方面對這些辦理交涉的大臣們產生了重要的影響,不知不覺地強化了守約意識。這裡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兩江總督何桂清,可以說,他是第二次鴉片戰爭中較早產生嚴格守約意識的大員,也是促使清政府守約方針變化的關鍵人物。他說:「今各該夷尚假信義以通商,故臣欲示之以信,順其性而馴之,使之就我範圍。」[58]在《通商章程善後條約:海關稅則》訂立後,何桂清又於鹹豐九年二月明確提出,「馭夷之術,不外待之以禮,示之以信二者」。並對《南京條約》沒有頒行表示異議,奏請定案後,「將天津所定條約與上海所定善後章程,通行經辦通商各衙門,一體知照」[59],得到了鹹豐的諭準。

「示之以信」在中外條約關係問題上,自然是要求自己嚴格守約,表明清政府內部產生了重視條約的趨向,較之此前重在要求對方守約的「格之以誠」,已預示著新的變化。

對新建立的條約關係,何桂清有著高於同儕的理解和認識。研究者多從維護利權的角度探討桂良、何桂清等抵拒鹹豐全免關稅的荒謬諭旨,未注意到何桂清除此之外,還曾從條約的角度表示反對,他單獨上的奏摺,亦多以此為辭。他不僅明確說「未可頓改前約,以致藉口失信,另起波瀾」[60],而且更進一步從中外交涉的全局闡明條約的嚴肅性出發指出:「中外交涉事件,有不能憑律例以決斷者,全恃條約以為範圍。若不收其關稅,則與萬年和約及廣東省原定舊章不符,一事廢則百事俱廢,天津之條約又作罷論,真可任其為所欲為矣。如欲與之另定章程,該夷又將藉口於萬年和約亦已廢棄,毋庸再議。就撫之憑據毫無,更難措手。」也就是說,如果免除關稅,則與條約相背,其後果是辦理交涉失去憑據,一切無從談起,局面將更加混亂複雜。鹹豐屢言「尊崇國體」,實際上是維持天朝體制和閉關狀態。針對這一說辭,何桂清提出,收回利權,其在內地遊歷可嚴定章程約束等等,「凡此皆所以尊崇國體,而藉條約以維繫之也」。[61]言下之意,鹹豐所言「國體」不切實際,此時所謂國體,不僅與國家權益有關,而且與條約相聯繫,要靠條約來維繫。

應該說,何桂清所陳不無道理,與當時的情勢是相符合的。中外條約的訂立,可以保障尚未喪失的國家權益,不僅與中國的國家體制有著密切的聯繫,而且還深深地融入了這個體制之中。對此,鹹豐無言以對,只在何桂清的奏摺上批了一個「覽」字。何桂清關於「國體」的看法,實際上在中外條約關係問題上突破了拘泥於國體,即固執天朝體制的觀念。這種突破為信守條約掃清了一個重要障礙,那些未能如何桂清一樣明言的大臣們如桂良等,其主張實際上為此做了呼應。其後隨著中外條約關係的進一步發展,以及近代外交體制的建立,傳統「國體」觀的內涵發生了更深刻的變化。

其實,何桂清的「示之以信」主張,在此之前即已萌生,商訂《天津條約》之時,他就主張「推誠以結之」,並對欽差大臣桂良等籤訂該約產生了重要的影響。[62]其後,桂良也就訂約問題,向鹹豐奏言要「待以寬大,示以誠信」[63]。桂良等抵達常州後,在何桂清的影響下,也從條約的角度懂得以全免關稅來取消內定辦法中4款行不通。嗣後到上海,他們明察暗訪,又從另一途徑得知英法堅持條約的態度。[64]接著與彼正面交涉果然如此,英法等國總是表示,「條約以外之事,均可商量,條約既定之說,萬不能動。堅持定見,矢口不移。」 [65]列強的堅定態度,使得桂良等「終夜焦思,迄無善策……必與之明改章程,彼即指為背約。」[66]他們採用各種方法,雖有些小的突破,但未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因此,每次上奏交涉情況,桂良、何桂清等總要提出這一無法突破的難題,連鹹豐都聽得不耐煩了,斥責桂良等「總以夷人不肯罷棄條約為言」[67]。

認為中外交涉「全恃條約以為範圍」,以及「尊崇國體」,「而藉條約以維繫之」,表明何桂清對當時的中外關係有著清醒的認識,這一認識正是信守條約方針的思想基礎。何桂清等已看到,如不以條約為依據,中外之間就會發生矛盾和衝突,引起更大的麻煩。因此,他又認為,「馭夷之法,似應推求起釁之由,順其性而馴之,方有把握」。否則,彼以「所定條約既不足憑」,將會「另起釁端」。[68]桂良等也認為,如果將條約罷棄,「非但難允,且恐該夷疑我背約,轉致另生枝節」[69]。這是清政府無可奈何的選擇,幾經較量,中國無力與列強抗衡,只有接受既成的條約關係。但這種選擇,只為何桂清等少數人所接受,鹹豐在戰爭再起,清軍又一敗塗地之後,仍不願外國公使駐京,並仍不願承認這一條約關係的現實,謂「自古要盟不信,本屬權宜」[70]。

但事情終於無可挽回,最後鹹豐自己也不得不接受這一結局,《北京條約》訂立後便即刻明降諭旨:「其和約內應行各事宜,即著通行各省督撫大吏,一體按照辦理。」[71]並令奕訢將該諭旨「宣示該夷」,「示之以信,使之不疑」。[72]而且,他自己也開始糾正地方官的違約行為。鹹豐十一年,玉明等擬定了一個奉天、牛莊通商章程,其中有些限制性規定越出了條約範圍,鹹豐不允,降諭:「奉天、牛莊通商,本屬創始,惟當遵照條約,以期日久相安。該將軍等所擬章程,如棧店民房不令出租;剝船先令報明貨物;僱工發給執照,均與新議條約不甚符合,務須斟酌辦理,不得輕易更張,致該夷藉口滋事。」 [73]同年,英商欲按約進入廣東潮州通商,惠潮嘉道不允,鹹豐諭令「按照條約辦理」。如果因外商得進內地販運,地方官無從取利而藉詞阻止,「即應密查參奏,以折服該領事之心」。並特別指令兩廣總督勞崇光等,勿為屬員所矇混,「務當按照條約辦理,方不至別生枝節」。[74]同時又另降一道諭旨說,「嗣後各國公使如求奕訢等奏請諭旨,即告以應由總理衙門札飭各督撫遵照條約辦理」,不必事事請旨。[75]

在對外關係上採取務實態度的恭親王奕訢等掌管外交後,更進一步推進了清政府的這一方針。《北京條約》籤訂不久,奕訢、桂良、文祥等對當時的中外形勢做了全面的分析,認為列強「所請尚執條約為據。是該夷並不利我土地人民,猶可以信義籠絡,馴服其性」。基於這一分析,主張在對外方面採取守約的方針,即:「按照條約,不使稍有侵越,外敦信睦,而隱示羈縻。」[76]這一對外方針,包括兩個內容,一是仍然抵禦條約外「侵越」,二是「外敦信睦」。所謂「敦信睦」,無疑含有自己信守條約以取信於彼的意味。奕訢等提出的這一方針,為鹹豐所允準。

這一方針,雖具有要求自己守約的含義,卻並不十分明確,在奕訢思想深處,仍然是把「夷」視為「如蜀之待吳」般的「仇敵」。同時,要真正做到自己守約,並非一件簡單的事情。當時清政府內部尤其是地方官員,相當一部分人對條約仍採取牴觸的態度;此外,如何做到自己守約,也仍有許多問題需要解決。

三、恪守條約方針的確立與加強

第二次鴉片戰爭結束後,中國開始被全面置於條約的約束範圍之內,中外關係尤其是條約關係更為緊張、複雜。清政府經歷又一次慘敗後,在心底仍然不願意接受這種結局,如何適應新的條約關係,也仍需要一段時間的調整、過渡。鹹豐死後,經過一段時間的中外磨擦,到同治初年自己恪守條約的方針才逐漸得以確立。

乘戰勝之威的列強對條約權益的期待更為急迫,錙銖必較,更加苛刻地要求清政府嚴格履行條約。它們的不滿,主要是「各省官員一般地忽視條約」。鹹豐十一年十二月,英國公使卜魯斯即向奕訢呈遞數千言的照會謂,「兩國始終不和之緣,總由各省督撫於外國交涉事件,並無盡心守約之理」。「外省大吏任便自行,或不謹守約條,或敢私為改易,殊非內外友誼之道,實易開嫌隙之源」。照會列舉了地方官不遵條約的種種事例,要求「奏請大皇帝明降諭旨,示以各國條約,原為慎重之文」。「外官只須盡約照辦,錙銖勿許增減」,「敢有相違者,立予重處。」 在指責清政府未能守約的同時,列強又往往施以威脅手段。

在照會中,卜魯斯聲稱,「此種背約阻滯,無非致令貴國臨險之虞……畢至釀成稱戈之禍」。[77]各國「總以將來中國不能守信為慮」,其後又屢屢指斥清政府,處心積慮「欲使中國家喻戶曉」。如同治二年,英、美、俄等國在法國的支持下,分頭向奕訢遞交一項聲明,對各省執行條約的狀況表示不滿,並向清政府提出警告。[78]

在具體的交涉中,清政府對列強堅執條約要索權益的手段,感受更為深切。奕訢即說,洋人「所以必重條約者,蓋以條約為挾持之具……入約之後,字字皆成鐵案,稍有出入,即挾持條約,糾纏不已」[79]。列強的壓力,使得清政府不得不重視自己嚴守條約。此外,隨著中外交往的擴大,清政府中不少人,尤其是辦理中外交涉的大臣們,對有關條約的性質和國際慣例有了更多更深入的了解。他們不僅注重利用條約來維護國家權益,而且更加認識到遵守條約的嚴肅性。

經過一系列的衝突,在清政府內部逐漸形成了重視自己守約的主體意識。鹹豐十一年的英國照會,並沒有引起奕訢和清廷的足夠重視,奕訢雖然在復照中表示令各省「按照和約及新定章程辦理」,但又提出種種客觀困難,如「民情未協」、「窒礙難行」、「軍務倥傯」等等,總之,「鞭長莫及,欲速不能,然非本爵之始願」。[80]他對於卜魯斯提出的「明降諭旨,示以各國條約」的要求也未予以理會。在他看來,卜魯斯這個「嘵嘵幾千言」的照會,「不過欲臣等遇事認真,以敦和好」[81],事情並不那麼嚴重。同治三年,英使威妥瑪因莫爾費等在蘇州被捆死一案照會總理衙門稱:「近年外省累有違約事件,各國懷疑,以外省負約,由京師大臣無心親睦,與和誼所關,殊非淺鮮。」 [82]奕訢認為,「所稱各國懷疑一言,自屬虛聲恫喝」[83]。當然,從客觀上說,此一時期清政府正在與太平天國做殊死鬥,尚無暇細察並解決這一問題。直到同治五年前後,清政府才在一件久拖未決的懸案中看到了事情的嚴重性。

此件懸案便是潮州入城問題,事情延及鹹豐、同治兩朝,反映了清政府外交觀念及守約方針的轉變。如前所述,鹹豐已經降諭按約辦理,由於當地紳士民眾反對,該省督撫雖多次派員查辦,但遷延數年,「仍未辦有端倪」。到同治初年,此事似乎成了中外之間在是否遵守條約問題上的一場較量。就列強方面而言,潮州河道狹窄,物產不豐,通商價值不大,但卻汲汲於入城,其主要目的在於以此為鑑,壓制清政府嚴格遵守條約。當時議定的條約口岸,惟獨潮州尚未開放,列強擔心一旦退讓,其他如廣州、廈門等民情稍悍的口岸,「相率效尤,群起而與為難,則有防不勝防之勢」。如果將其最悍者潮州「抑制之,使莫敢予侮」,問題便可「迎刃而解」。[84] 此外加上同治初年發生的貴州教案,使得這一事件顯得更為重要。在該案中,貴州提督田興恕指令殺害法國傳教士,引起了列強的強烈不滿,當時法國公使嚴厲指責清政府「視條約為廢紙」[85],英國公使也視此為「中國背約,薄待外國之證」[86]。

正是「因潮州進城,並田興恕兩案,有疑中國不肯按約辦理」[87],英國公使於同治四年八月屢屢照會總理衙門,要求中國方面遵守條約。更兼此時發生追償欠款案,英國更以此「為發端辯難之據」,態度極為強硬。照會謂:「此等耽延推諉情事,惜與廣州省城,不準洋人入城之日之地方官,所行似乎相近……深慮終使外國忍耐不堪,徒向地方官屢屢照會,置若罔聞,必致自出妥速之法」。[88]此照會將潮州與廣州的反入城鬥爭做「相近」的比照,並以「自出妥速之法」相威脅,表明英國是勢在必得,甚至不惜用暴力手段來強迫清政府恪守條約。隨後,赫德上《局外旁觀論》,反覆警誡清政府遵守條約,並威脅說:「民間立有合同,即國中立有條約。民間如違背合同,可以告官準理,國中違背條約,在萬國公法,準至用兵。敗者必認舊約賠補兵費,約外加保方至。中國初次與外國定約,並未以條約為重,不過聊作退敵之策。至今萬眾之內,或有一二人知有條約,然未認條約之重,未知違約之害。」他特別提出兩件事「立應料理」,若不辦好,「想辦餘事,恐晚船夜沉,白日不及修矣」。

第一便是潮州進城之事,「多年不照條約辦理,均言或以未肯,或以未能之故。若再不辦,必致生事」。其次為田興恕之事,此時清廷已將其遣戍新疆,但並未實施,列強擔心田興恕不會真正受到處罰。因此赫德指出,「現雖奉有上諭,若得知其人仍安居無事,後辦此案,不足了事」。赫德強調,「潮州進城一節,事關大局」,故而「宜派大員往辦。或請旨命廣督前往,或命李宮保前去」。「二事尤須速辦」,俟數月後英新任駐華公使到後,「難以再行將就」,法國亦「必不甘服」,「一處有事,各處必群起相向,中國有失而無得」。[89]接著威妥瑪亦呈送《新議略論》,指責清政府「以條約所載優待之處,內有凡我官民,未能得實」。「或問通商各節,何以不能盡約,每答必以內地未平,官力未足」。[90]

恭親王奕訢等接到照會後,甚感問題的嚴重,主張迅速解決此事。他認為,該國照會「措詞愈逼逾緊,意在必行。洋人性情執拗,拒之逾堅,則持之逾力」,因此,「此事斷難再緩」。否則,「滋洋人以口舌,且徒使洋人懷疑不測,貽地方以深憂。與其遲之久而釁更大,何如坦然相示,未必不可互相聯絡,保衛地方」。並特別強調,「此事若再兩不相干,誠恐激成事端,便難收拾。前次廣州省城洋務決裂,是其明證」,只有「速為了結,俾該領事得早入城,庶釁端不至再啟」。[91]為了儘快辦妥此事,奕訢建議派遣該省或鄰省督撫大員,親赴潮州,督飭地方官曉諭紳民,使其知道外國照約入城,系奉諭旨允行之事,斷難阻止。

朝廷即刻諭令兩廣總督瑞麟親自辦理此事,同時又頒發一道嚴厲的諭旨,強調遵守條約的重要性。其要點有四:一是斥責該省督撫不按條約辦事,「潮州府城,準英人進城通商,載在條約,久已頒行,並奉文宗顯皇帝諭旨,令該省督撫按照條約辦理,何以五年之久,尚未準該國人入城?」二是指出不遵守條約的嚴重後果,「設令肇釁,則廣州之前鑑不遠」;「萬一該國不能忍耐,恃強入城,與國體更有關係」。三是說明只有按約辦理,「俾該領事得以按約進城,用符定約,方可以示誠信」。四是指出不按約辦理,對外商意存歧視,事屬理虧。諭旨謂:「即使內地民人交易,亦當按律嚴追,詎得以事屬英商,轉存歧視。從來地方官辦理中外事件,俱存此意,以致口實愈多,不思其理本短,何以使人心服」。可見,清政府較為清醒地看到了中外條約關係中一些問題和癥結,重視樹立信守條約的形象。鑑於事情的嚴重性和急迫性,上諭口氣極為強硬,不容商量,謂此事「勢在必行,如或延閣,惟瑞麟是問」。[92]

此事件表明清政府遵守條約的觀念發生了重大轉變,這尤其體現在對待「民夷」衝突的態度上。道光時期廣州抵制外國人入城能夠長久堅持,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獲得朝廷和該省官員的支持。潮州反對外國人入城,「賢者抱義憤而不願與共戴天,愚者負血忱而必欲寢食皮肉」,其態度之激烈,不亞於廣州。[93]清政府似可如道光年間英國人入廣州城一樣,以民情為辭予以抵制,但此時並未對反入城鬥爭表示同情和讚許,相反,他們主張按約辦理。前幾年,廣東地方官仍有點仿廣州反入城故事,並未切實辦理。現在接到上諭後,瑞麟督率地方官「剴切開導,以符條約」,表示對於「挑唆擺布」的局紳,要「分別查究」。[94]更重要的是,一些地方官將此事與信守條約的利害關係,緊密聯繫起來。

廣東巡撫郭嵩燾對民眾的抵制之舉頗有異辭,認為,「『開諭洋人易,開諭百姓難』。以洋人能循理路,士民之狂逞者,無理路之可循也。」 [95]前述上諭認為中國方面理虧,受命回潮州辦理此案的兩淮鹽運使丁日昌,解析則更為深切。他認為,「在潮民之硜硜爭執,誓與偕亡,論士氣則為公忠,論大局則多窒礙。況洋人屢次入城,屢次受辱,彼遵條約而我背之,則屈不在彼而在我,所謂刻核太過,則必有不肖之心應之者,將於是乎在。」進而,丁日昌從處理」民夷」衝突的角度,對廣東自鴉片戰爭後的中外交涉做了一番反思。「從前粵省辦理洋務,當事者徒博一時順民之美名,而未衡全局始終之利害,馴至敗壞決裂,事不可為而後已。日昌每追往事,誠私心痛之,此次隨同瑞麟辦理交涉事件,自當抒一得之忱,藉收不吐不茹之效。」 [96]丁日昌先就心存此意,似無機會表達,現在藉此事件「抒一得之忱」,一吐而快,這無疑說明,此事件亦為清政府轉變觀念提供了契機。

這種轉變,應該說是理智的。儘管條約是不平等的,但消除不平等的手段則不應該是簡單的,魯莽滅裂的,不宜將自己置於理屈的地位。況且,通商本身並非是對國家主權的損害。與此相關的重要問題,是如何對待民眾反侵略的熱情。丁日昌為解決恪守條約與穩定民心的矛盾,提出了富有建設性的思路[97],得到了朝廷的肯定,認為「立論俱切中機要」[98]。與此同時,瑞麟也基本上是按照這個思路處理潮州事件的。隨即,英國於該年七月在潮州府城設立領事館,英國商人也進入該城。[99]

可以說,這一事件對於清政府確立守約方針,是一個重要的轉折點。正是在這個事件的促使下,不僅朝廷的態度明確起來,而且一些地位顯要的地方督撫也都強調取信于洋人,在清政府內部逐漸形成了重視履行條約義務的主體意識。奕訢認為,赫德和威妥瑪「所陳內治外交,各種利弊,反覆申明,不無談言微中」,提出「由該督撫大臣各就各地,亟早籌維,仍合通盤大局,悉心妥議」。[100]他本人的守約意識更為加強,態度更為堅決,此點下面還將詳細談到。一些重臣的態度也在此時明確起來。曾國藩知悉此事後,認為「事端紛紛,總以堅守條約,不失信於外人為是」。如以此為恥,則「莫若師文王姑事昆夷,以期脫喙而已」。[101]他還明確指出:「自古善馭外國,或稱恩信,或稱威信,總不出一『信』字,非必顯違條約,輕棄前諾,而後為失信也,即纖悉之事,顰笑之間,亦須有真意載之以出……既已通好講和,凡事公平照拂,不使遠人吃虧,此恩信也。」 [102]李鴻章轉奏丁日昌的意見,並稱譽「識慮甚遠」,實際上是表明他自己的態度。他認為,「以理相持,以誠相感,終可消弭無形」。

他不僅主張嚴格遵守條約,而且提出「於恪守條約之中」,「相機通融」,即做一些必要的讓步。這樣,「似不至以微嫌細故,遽成決裂」。[103]在討論《局外旁觀論》和《新議略論》的奏議中,地方大吏對其所提的一些意見雖見仁見智,但在守約問題上基本上統一了思想。崇厚認為,對於「外夷」,「惟在修德樹威,示之以信」;「外交之道,我處心信而使彼不疑。守信之法,務在中國官民,均以條約為準」。[104]其他如兩廣總督毛鴻賓、廣東巡撫郭嵩燾、浙江巡撫馬新貽等等,也均表示過類似的意見。[105]

在這同時,清政府對於列強的約內要求,答覆甚為果決。如同治五年四月,英使阿禮國照會總理衙門,擬派輪船赴中國北部沿海勘測。奕訢認為,彼國輪船行駛中國海面,「原為條約所有,礙難駁斥」,復照允準,並行文知照盛京、吉林、直隸、山東各將軍、督撫等。[106]一些陳案也迅速予以處理。如陝西給還教堂一案,鹹豐十一年法國公使哥士耆提出後,總理衙門允許給還,但由於地方督撫有意拖延,歷時5年仍未辦結。奕訢對這種「欲守約而不能,欲踐言而不可」的狀況深以為憂,同治五年七月,他專為此案同日內連上兩折,提出辦理中外交涉,要「以守約為主,以踐言為先」。[107]在奏摺中,奕訢尤其強調了守約的重要性,指出:對於列強的種種要求,「皆非所願,恨不得一齊斥絕,無奈條約先已訂定」。「條約所已載者,彼既照約而請,則信義所在,我更不可故違。此中之隱忍含容,皆出於萬不得已,雖冒天下之不韙而不敢辭。」因為,中國此時兵力和財力皆苦不足,若激成事端,那些不履行條約,不速還教堂的地方官,「其紳感之,其民諛之,其屬吏更從而讚揚之,大可以得虛名,而國家將受其實害」。對此他堅決主張,若不妥速辦結,稍事延宕,致啟釁端,則「請旨嚴辦」。[108]清廷也頒發上諭,急令署陝西巡撫劉蓉「趕緊辦結,以符條約」,「不準再事遷延」。[109]在這同時,奕訢也奏請旨飭直隸、兩江、四川、成都、河南,陝西等督撫將軍,「將外國交涉各事件,迅速籌辦完結,毋得再有稽延,致誤大局」[110]。

上述說明,在信守條約與順從民心兩者之間,清政府尤其是主管交涉的中央大臣和一些重要的封疆大吏,已完成了思想轉變,選擇了前者。他們沒有如同此前那樣,一味強調「夷務所先防,尤在民心不可失」[111]等等之類的理由,而是將信守條約、以全大局放在了首位,甚至可以「冒天下之大不韙」。這種「民心」觀的轉變,與前述「國體」觀的變化,解開了道鹹時期的兩大癥結,為信守條約提供了堅實的思想基礎。當然,清政府並未完全解決這個問題,仍有不少地方官,甚至於省級官員並未真正確立守約意識。

未過幾年,發生了震驚中外的天津教案。此案與貴陽教案不同,辦理此案的曾國藩也認為法國有「理虧」之處[112],但為了維持和局,採取「委曲求全」的處理方針,即使是「內疚神明,外慚清議」也在所不計。事後,總理衙門認為,此後仍要加強自己方面的守約,以避免釁端,「既定約於前,勢必不能背約於後」,奏請「飭下各大吏,轉飭各地方官,嗣後務須按約辦事,免令洋人藉口,致誤大局」。[113]

但清政府的守約方針並未得到切實的貫徹,光緒朝剛剛開始,發生了馬嘉理案,這一事件更進一步加強了清政府信守條約的方針。案件發生後,英國方面指責清政府不遵守條約,強烈要求「中國朝廷即刻宣出中國有意按照和約而行」,「中國朝廷必須盡力將條約令知通商口岸及內地各處,一律遵守。」 [114]

此事對清政府刺激很大,尤其是英國藉機提出與該案沒有直接關係的種種要求,更使清政府感到信守條約、避免釁端的重要性。總理衙門「誠恐各省地方官因有此案,未明條約本意,互相猜疑,遇有應行保護者,轉因畏難而亦不保護,甚或民間以訛傳訛,別生枝節,均不可不預為防範」。因此於光緒元年九月,奏請申明各國條約,飭令各省照辦。九月十一日,清廷根據總理衙門的奏請,諭令:「嗣後各省督撫,務當通飭所屬地方官細核條約本意,遇有各國執持護照之人入境,必須照約妥為分別辦理,以安中外而杜釁端。」[115]

在交涉過程中,李鴻章對威妥瑪「反覆要挾」,「且牽連通商」,藉機擴大特權的做法「憤恨填胸」。他深感地方官違約之危害,遂奏請朝廷諭令各省督撫,再行嚴飭所屬,「嗣後遇各國執有護照之人往來內地,於條約應得事宜,務必照約相待妥為保護。若不認真設法,致有侵凌傷害重情,即惟該省官吏是問。並於各府廳州縣張貼告示,使之家喻戶曉,洞悉中外交際情形,以後釁端自可不作」。並建議「宣示中外,俾釋群疑」。[116]同時,李鴻章又附片密陳,提出加強地方官的守約意識,杜絕此類事件的再次發生。他認為,各省地方官吏不懂交涉,不諳條約,「倘均如岑毓英之任性貽誤,誠恐後患方長」。「應請旨嚴飭各直省督撫,飭所屬地方官講求條約,先事防維。倘遇有外國官民被戕之事,迅即飭屬查明嚴緝真正兇犯,勒限辦結,倘有任意遷延,虛飾等弊,致開邊釁,立予重懲,庶期消患未萌,免蹈前轍。」[117] 同日頒發上諭,申令李鴻章的上述請求,強調「各該地方官均宜講求條約,以期中外相安」。總理衙門並於翌日抄錄該諭旨照會英國公使[118],表示清政府信守條約的明確態度。

經此事件,清政府更加注重履行條約義務,開始採取措施,加強地方官的守約意識,此點下節詳述,這裡從略。在朝廷的嚴詞督責之下,地方官也多少增強了守約意識。如《煙臺條約》訂立後,英國獲得了入藏的條約權利,於是屢屢提出履行條約,試圖以「遊歷」為名,入藏開闢商路,但由於藏民的堅決抵制,英人難以遂願。清政府雖然並不願意英人入藏,但因「遊歷載在條約,英員既經請照,難以違約不給」[119],駐藏大臣只得反覆「開導藏番」,以昭信守。如洋人硬要強行入藏,則「設法隨時保護」[120]。儘管清政府的努力沒有多大效果,英國方面仍認為,在這個問題上,清政府並非有意違背條約,「即一般中國官吏,姑無論其抱有若何傾向於閉關政策之成見,然當時固誠意期望條約之實行」。因為這些官吏擔心「條約不能生效,將使彼輩失政府寵眷耳」。[121]總之,如總理衙門於光緒十年照復美國公使楊約翰所說,「中國與各國立約多年,無一事無一時不守條約」[122]。

甲午戰爭及義和團運動之後,清政府更是小心翼翼,不越雷池一步。《馬關條約》剛籤訂不久,日本公使林董即因京師報刊稱日本為「島夷」,「速請更正」,總理衙門即以中英《天津條約》有不準書「夷」字之規定,請旨令各衙門「嗣後一切公文仍不得提書夷字,以符成約」。[123]

光緒二十二年三月,御史陳其璋奏請訂立教案章程,以限制傳教特權。奕訢遵旨議奏,認為「該御史所擬各條,均在各國條約之外,率難照辦,所請應毋庸議」[124]。該年十一月,翰林院侍讀陳秉和奏稱,各國傳教洋人不遵約章,請飭申明條約。他認為,教案的發生,是由於傳教士「背條約而不顧,中國官吏不敢執條約以相抵」,提出由總理衙門與各國申明條約,約制傳教士守約。總理衙門議奏此折,卻認為「遍查歷年已結教案,尚無教民始終不遵訊斷之事」。教案之多,是因為「各直省州縣能知條約者無幾」,不能按約保護傳教士和教民。如前幾年山東德國教案,傳教士持條約求保護,而「該縣怒擲於地,以足踏之」。由於「各省每遇此等案件,大都地方官不善保護所致,故歷次辦結賠償之案,該國皆有所挾,按約均難辯解」。[125]20世紀初年,因教案又起,且屢屢興起反帝愛國運動,清廷深以為憂,於光緒三十二年頒發上諭謂:「團體原宜固結,而斷不可有仇視外洋之心,權利固當保全,而斷不可有違背條約之舉。」令各省大吏「隨時約束」,「防患未然」。[126]

總之,經過多次衝突和打擊,清政府逐漸確立並加強了守約意識。朝廷自然能在條約範圍內循規蹈矩,但如何使眾多的地方官也能如此,則是一個十分難解決卻又不得不解決的問題。

四、加強地方官守約意識的舉措

問題的關鍵在於地方官了解、熟悉條約,並樹立認真履行條約的觀念,清政府在對外交涉中逐漸看到其癥結所在,為此採取了相應的舉措。

《南京條約》籤訂後,條約文本一直存放在兩廣總督衙門,並未頒發[127],以致「歷來辦理夷務諸臣,但知有萬年和約之名,而未見其文」,並將通商章程誤認為被稱為「萬國和約」的《南京條約》[128]。相反,英國人卻將其刊刻成書,四處出售,「民間轉無不周知」,似成為中國外交史上的一個大笑話。第二次鴉片戰爭中,《天津條約》籤訂不久,便「各處傳鈔,皆從夷館中得來,經辦夷務各官轉未之見」。[129] 戰後,清政府開始改變這一漫不經心的態度。前已提及,何桂清即有鑑於此,奏請將已定條約「通行經辦通商各衙門」,並得到批准。《北京條約》訂立後,鹹豐便降諭將條約內各事宜,通行各省辦理,但並未立即頒發條約。

說來荒唐,清政府第一次向各省頒發條約,是列強促成的。列強們一直汲汲於擴大條約的知情面,此次亦不例外,而且在訂立《北京條約》時便設好了圈套。中英《北京條約》第八款規定:「戊午年原約在京互換之日,大清大皇帝允於即日降諭京外各省督撫大吏,將此原約及續約各條發鈔給閱,並令刊刻懸布通衢,鹹使知悉。」[130]隨即,列強便積極主動地履行這一條款。《北京條約》籤訂還不到一個月,英、法兩國便自行刊刻《通行各省條約告示》1050張,以及條約文本1280冊,要求「於告示鈐用欽差大臣關防,另備公文知照。由該夷酋帶往各省,交該府尹督撫宣布。」恭親王奕訢雖然知道「於體制殊有關礙」,不僅不符合國家交往的常規,而且大失面子,但由於擔心列強「因此藉口,竟不回津,轉致有妨大局」,不得不完全照允。[131]隨後鹹豐頒發上諭,將此事通告各省,令各封疆大吏「於該酋到後,妥為駕馭,悉心籌辦」 [132]。由列強外交官到各省交發條約,這又是中國外交史上的一大奇聞。

盛京戶部侍郎倭仁等接旨後,「莫名憂憤」。憂憤之餘,感到條約由洋人自行交發各省宣布,不太妥當,擔心「夷情詭詐,或於條約之外,另行捏造多款,任意要挾,則真偽莫辨,轉多藉口」。左思右想,認為惟有「將該夷酋刊刻條約,先行密為封寄」各省[133],使地方官有據可查,方為穩妥。倭仁的奏請得到了批准,鹹豐於十月十四日降諭:「所有英、佛等國八年及本年所議條約,著奕訢等到鈔錄一分,先行密封寄交倭仁等斟酌辦理。其餘閩、浙、兩廣、山東、江蘇、浙江等省,均著一體鈔寄,以免歧誤。」[134]

據恭親王的奏報,接到諭旨之先,即已於十月初五日,將中英、中法、中美《天津條約》和中英、中法《北京條約》,刷印成冊,並備公文,諮行奉天等7省。又於初七日另行刷印,由兵部頒發轉行其餘各省督撫、將軍、都統、副都統、城守尉及各關稅務監督。在上海所定稅則章程,則由戶部轉行沿海通商各省督撫,再由彼轉行各關監督、道員。接著於初十、十一等日將中俄《天津條約》和《北京條約》刷印成冊,諮送理藩院,轉行恰克圖,並備文交兵部分諮伊犁、吉林、庫倫、察哈爾、塔爾巴哈臺、張家口、黑龍江、喀什噶爾各將軍、監督、辦事大臣,及直隸、奉天、山東、閩、浙、兩廣、兩江、江蘇、浙江通商各省,一體頒發。[135]這樣,清政府第一次將條約頒發到省級衙門。

此次頒發條約,是在列強的壓力之下,而不是出於自願,而且僅只頒發到省和道。而地方官仍有不少對條約存在牴觸情緒,不了解也不想了解條約,甚至有意為條約的頒行設置障礙。各國向各省交發條約,便遇到種種阻難。英駐廈門領事金執爾接到條約、告示各件之後,三番五次要求道臺懸掛示眾,「該道總以示否無關緊要」,不予理睬。直到奉總督之命,才不得已在衙門前懸掛,然卻故意將條約裁開三四段,又以尾為首,以首為尾,「亂行沾合,使百姓無從閱明」。[136]由於地方官對條約採取敵視的態度,發生了種種不按約辦理的事件,如英商欲租地建屋,地方官「不惟不幫,且多阻滯」。英使卜魯斯正是在這種情況下向奕訢遞交了一份措辭嚴厲的照會,指責各處地方官不守約,甚至懷疑是朝廷的旨意,謂「是否奉有諭令,抑系自專擅行,未嘗奏報,本大臣無從得知」。[137]

毋庸諱言,英使卜魯斯照會中所言,除了有誇大其詞的成份之外,並非完全是蓄意捏造。同治五年三月,三口通商大臣崇厚即奏稱:「惟每遇中外交涉案件,該地方官或有意延閣,或含混了事,甚有任意妄斷,因小事而激生他事。推原其故,皆因不明條約,且有未經目見者。洋人執約以爭,轉得有所藉口,其通商各口而外,不特偏僻小縣為然,即通都大邑之府廳州縣官吏幕友,亦均未明此義。每遇交涉事件,不能持平辦理,其餘關係教民者,各州縣尤屬層見疊出,易滋事端。」他承認中外爭端的產生,在很大程度上是自己方面未按條約辦理,主要又是府廳州縣的官員。而其原因,又在於這些官員不明條約,有的甚至沒有見過條約。因此,針對這一情況,崇厚奏請朝廷「飭下各省將軍、督撫、府尹,轉飭兩司暨該管道府,將各國條約,重新刊刻,頒發通省各府廳州縣,鹹使知悉,如遇接替時,亦必移交後任。」 [138]

崇厚建議將條約頒發到府廳州縣,主要是從己方恪守條約這一角度提出的,但無論從那個角度來看,這應是一個好建議。地方官熟悉條約,不僅有利於掌握中外關係的大勢,而且還有利於約制列強的侵漁和勒索。然而,當時清廷注重的是通商口岸城市,對其他非通商的府廳州縣並未在意,而通商口岸均頒發了條約,因此沒有採納此項建議。地方官對中外條約仍然是似知非知,中外之間的糾紛和衝突仍在昏亂的狀態中繼續著,列強的抱怨、不滿和抗議仍不斷地提出。到同治十一年,恭親王奕訢又因此奏請申明條約。奏摺轉報了列強對中國方面不守條約的申述和怨氣,據稱,在交涉中,有的「地方官聲稱向未見過條約」。為此,奕訢在奏摺中提出,「相應請旨下各直省,務宜恪遵」條約,「小民或不知悉,並令出示曉諭一體遵照……其有地方官未經看過條約,應由該督撫一律飭令閱看」。[139]奕訢的奏請獲得批准,但在實際中並未完全執行,而且,只是要求督撫飭令地方官閱看條約,沒有明確具體的可行性措施。

馬嘉理案件發生後,此問題再次提了出來,開始受到清政府的重視,並採取了切實的舉措。光緒元年四月,候補同知、直隸州知州薛福成上《應詔陳言疏》,提出海防密議十條,其中一條就是將條約諸書頒發州縣。他認為,當今海疆州縣,商務、教務等各事交涉紛繁,「乃當其任者,往往以未見條約,茫然不知所措,剛柔兩失其宜」,而「偏於剛者,既以違約而滋事端」。因此他主張「將萬國公法,通商條約諸書,多為刊印,由各省藩司頒發州縣」。[140]隨後於光緒元年八月,經恭親王奕訢議奏允準,以總理衙門的名義諮行各省督撫,「各將條約刊刻發給道府廳州縣各地方官詳細查閱,庶遇有外洋交涉事件,可以照約辦理。」各省按照這一指示辦理,到三年五月,除雲南外,各省均刊印完畢,並向總理衙門送交樣本。[141]至此,從同治五年三月崇厚首先提出,光緒元年八月總理衙門諮行各省,到光緒三年五月各省刊印完畢,歷經11年之久,清政府才最終完成了這一工作,將條約頒發至基層衙門。

這次頒發條約,不是作為一項經常性的舉措,而與以往頒發的條約一樣,均是作為官方文件,其印數有限,且未輯有成書,保存不易,又由於官員更迭等因素,不可能滿足各地方的經常性需要。更兼時間的推移,又不斷訂立了新的條約,以前各省刊印的條約不能完全適應交涉的新情況。即使有條件看到條約,地方官實際上也未認真閱讀,各省州縣,仍是「能知條約者無幾」。在此期間,個別地方雖曾編纂過各種形式的條約集[142],但從全國範圍來看,是無補於事的。甲午戰爭之後,清政府更為重視條約的刊印。光緒二十二年十二月,總理衙門從加強地方官的守約意識出發,又上奏「請旨飭下各直省將軍督撫,將各國條約廣為刷印,分頒各府廳州縣」,得旨允行。[143]

由於各省「以外交為不急之務,多不措意」,對朝廷的這一旨意並未即刻照辦。光緒二十四年七月,候補道汪嘉棠又奏請講求約章,光緒隨即降諭總理衙門,令「妥為編輯排印」,並令嗣後遇有訂立條約等,「即行隨時分類增入,排印頒發」。總理衙門奉旨奏議,認為編輯需時,提出在編輯未竣之前,將北洋原有的《通商約章類纂》一書,刷印頒行,令各省「先行派員赴北洋請領,嚴飭所屬道府州縣各領一部」。[144] 此議得到批准,當年北洋官書局便重新刊印《通商約章類纂》,以應急需。至於由總理衙門組織編輯的條約彙編,大概由於戊戌政變的發生,此事未見下文。在此之後至清亡,刊印條約為各省所重視,陝西、湖南、上海、天津、廣東、浙江、湖北等地又編輯刊印了條約彙編、分類輯要、新編條約、約章大全之類的書。其中,由北洋大臣袁世凱於光緒三十一年組織、由顏世清具體編輯的《約章成案匯覽》,較為詳備。該書經外務部「再三審定」,注意克服以往彙纂、類編、輯要之類的不足,在體例編排上較為科學合理,既便於檢查,又不損條約原義。

條約的頒發,只是為地方官執行守約方針提供了條件,更重要的是掌握條約,提高外交素質和外交水平,並加強對地方官守約的管理。清政府自己非常清楚,「各處地方官於各國條約,平日既不講求,臨時又不細緻,以致辦事時有錯誤,日久終為啟釁之端」 [145]。從同治年間開始,清政府便要求地方官自我提高,認真掌握、了解條約,以為辦理交涉之據。經奕訢奏請後,清廷於同治三年十二月頒發了一道上諭,謂:「中外一切交涉事件甚多,並著飭令該地方官平時將各國條約,悉心檢閱,不準視為具文,漠不關心,致臨時多所舛誤。」[146]但此時清廷並非認真對待此事,頒發諭旨,如奕訢請旨所言,只是為了「俾各國聞知,庶有以釋其疑而杜其口」。其後,清政府又多次提出這一點。如奕訢在同治九年正月提出,「必先自治而後可以治人」,如果地方官不提高自己的外交素質,「甚至平日置之不聞不問,一旦有事,倉猝料理,非失之太過,即失之不及」。提出將此等事件「與催科撫字,一例考成」。[147]九月,奕訢又提出「條約既為中國所共訂,遇有中外交涉事件,即不能不查照辦理。地方各官,平時必須檢閱,庶臨事方有憑藉。」[148]

實際上,此時要求地方官平時檢閱條約,事有所難。前已述及,直到光緒三年五月才將條約刊印頒發至府廳州縣,在此之前,此層次的地方官查閱條約,多有不便。[149]即使手頭有條約文本,地方官也鮮有認真揣摩研習者。因此,有必要從管理的角度,來強化地方官的條約意識,切實履行條約,大概最早注重這一點的是崇厚。崇厚先被認為是滿族官僚中精通洋務者,後因訂立《裡瓦機亞條約》而聲名狼藉,並被視為昏庸無能,徒有其名,以致人們對他一直抱有成見而不屑。客觀地說,崇厚雖有種種謬誤,但卻也有不少獨到的見地,前面所述崇厚的有關主張,可為例證,此又為一例。他在奏請將條約頒發各省府廳州縣的同時,又提出保障條約履行的管理措施,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建立定期申報制度,即由道、府督飭所屬州、縣,將交涉事件及已結未結詳敘案由,按月申報督撫和通商大臣,再由督撫按季諮報總理衙門。二是實行考核懲罰制度,即在申報之後,由總理衙門考核,如查有延閣不報,及因循不結者,嚴定處分,以示懲警。三是建立重要案件諮商請旨制度,即督撫隨時酌核案情輕重,如有關係緊要者,立即諮商總理衙門與在京各國公使,秉公核辦;如事關重大,即請旨定奪,並請明發上諭,使中外周知,示以不疑而杜釁端。[150]崇厚的建議是可取的,但未見清廷採行。朝廷此時僅是就事論事,遇有因辦理不妥而引起交涉的案件,方作臨時處置,沒有從制度上作防範於未然的長遠打算。

延宕到光緒三年,清廷多少產生了這種意識。四月,閩浙總督何璟奏稱,福建中外交涉事件甚多,必須有深悉洋情,講習條約者專司其事,但福建辦洋務之人本來不多,而熟悉中外條約者更是微乎其微。這種情況引起了清政府的憂慮,「一省如此,各省可知」,深感需要加強涉外人員的培養和管理。該年五月,奕訢在奏請將條約發交州縣各官的同時,提出「防患必於未萌」的意見,認為「辦事必求有據,裕之於素,則臨時自有準繩,澈乎原則,處事自無隔閡」。他擔心條約雖經發交,但「地方官仍未能詳閱,束之高閣,或間一瀏覽而不能深求事理之要」,即使「家置一冊,案設一編」,也不能起到什麼作用。他所提出的辦法,除了如以前一樣,強調各省將軍督撫督促「所屬各地方官,於條約諸款詳研熟識,融會貫通」之外,也想到從制度上來解決這一問題。一是將條約列入官員的考查內容,各省考試所屬各官,以及接見屬吏時,「即舉以詢問」,觀其辨論,試其才識。二是實行獎懲制度,如地方官實心講求,熟精竊要,遇事辦理妥洽,則予以保擢;若平日不加考訂,遇有交涉之事,措置乖方,即從嚴參辦。這樣,「人有勸懲,事有體要」,就能辦好交涉。朝廷批准了奕訢的奏請,並即刻頒發上諭。[151]此舉雖未超過崇厚的建議,但畢竟得到了朝廷的重視。至於這一諭旨能否真正得以貫徹,則是一個疑問。

條約爭端較多較大的主要為人命案件,尤其是層出不窮的教案,「每遇教案,各國使臣援約相持,跡近要挾,幾於無可收拾」。光緒十七年教案紛起,為加強守約意識,南洋大臣劉坤一首創由道員及知縣按月分賠教案賠款之法。經過甲午戰爭,清政府更注重從這方面予以考慮。光緒二十二年,為了「見信于洋人」,總理衙門遵旨會同吏、兵二部,專為教案問題擬定了對地方官的處罰辦法;此外總理衙門還更進一步將賠款責任擴及到督撫,訂立了由該管督撫藩臬道及府廳州縣分年按成分賠教案賠款的具體辦法。[152]這些舉措似乎太遲,未能如清政府所期望的那樣,起到防止教案的作用。更由於民族矛盾的加深和不平等條約造成的種種惡果,幾年後,蓄積已久的民教衝突,終於導引了一場震驚中外的大爆發。其結果,是列強用更大的暴力,強迫清政府訂立一個空前屈辱的條約,用更嚴厲的懲罰來防範、杜絕教案。然而,教案的發生有各種因素,並非僅是因地方官未能嚴守條約而起,因此《辛丑條約》訂立後幾年,「各省焚毀教堂,戕害教士,仍復在所不免」。清廷仍認為此「多由地方官處置之未善」,「不諳約章,或顢頇偏執,或畏葸因循」。為此又通諭各省督撫:「迅速將中國與各國所定約章內傳教各條,摘要輯刊成冊,分發所屬各官,責令認真講習。」 [153]

顯然,清政府在恪守條約方面,確實作了一番努力。但是,由於這個老大帝國積重已深,缺乏變通的機制,調整力度遠遠不夠,以致成效甚微。更由於列強貪得無厭,恃強凌弱,清政府通過恪守條約來避免釁端的意圖,根本就不可能實現。處心積慮擴大條約特權的列強,即使沒有藉口也要找出一個藉口,清政府更需要作的,是以「信守」條約來扼制列強的條約外侵漁。第二次鴉片戰爭之後,由於中外關係格局的變化,清政府以守約來護衛未失權益的抗爭更加複雜,更加艱難。在這方面,除了仍然杜絕洋商違約到非通商口岸經商,「私作買賣」等等之外,較前更有新的內容和發展。

五、簡短的結語

縱觀清政府的守約方針及其演變,我們可以從中得到以下結論和啟示。

一、清政府確立守約方針,並非一件能夠按照自己的主觀意志來決定的事情,這是無可奈何的選擇。它從一開始並不願嚴格遵守條約,而是經歷了從道鹹時期的陰違條約到同光時期的信守條約這樣一個痛苦的過程,最後在列強的各種壓力之下,才不得不做出這一選擇的。這一選擇如當時的人們所說,實際上是為「勢」所格,即由中國當時的綜合國力和國際地位所決定的。再者,這種選擇亦是傳統國際法時代不可避免的結果。「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前,傳統國際法認為戰爭是合法的制度,結束戰爭的和約的合法性當然地不會受到置疑。否則,和約不能成立,戰爭將會繼續到一方完全被消滅為止。」[154]同時,清政府真正做到自己遵守條約,亦並非易事,不僅朝廷有一個適應條約關係的過程,而且還得不斷地化解消除地方官員的牴觸情緒和行為。

二、這種選擇歸根結底是從自身利益出發,從守約方針的兩個內涵來看,不論是要求對方守約,還是要求自己守約,其目的都是如此。要求對方守約或暗地擺脫條約的約束,是為了限制列強的侵略,其維護國家權益的意蘊不言而喻。當然,對其所維護的國家權益,還須作具體的分析,在某個時期某種情況下,它所維護的是舊時代的傳統體制,並非涉及到國家主權。至於要求自己守約,則有著各種複雜的因素。如果當時不採取信守條約的方針,清政府是否還有別的良策?中國貧弱落後,難以與整個資本主義世界抗衡,如果違約,就可能受到更大的打擊,甚而走向戰爭,而戰爭的結果總是導致一個更加苛刻的不平等條約。也正是在列強一次又一次的打擊之下,清政府的守約意識逐漸得以加強。從這一角度而言,清政府自己恪守條約,也是為了避免國家權益遭致更嚴重的損失。同光時期的守約外交,多少緩和了緊張的中外關係,為自強新政贏得了一段時間。因此,信守條約雖然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妥協,但卻不能簡單地歸之為投降賣國,而要作符合歷史實際的客觀考析。當然,信守條約也不可避免地導致不少官吏產生畏懼心理,如薛福成說:「邇來當事,願生事者較少,而習畏事者較多,故失之剛者常少,而失之柔者常多。」[155]要消除這一副作用,就必須把握好不卑不亢的度,這是清政府未能妥善處理的一個問題。

三、信守條約只是清政府的外交方針之一,中國國勢每況愈下,其原因並不在於實行了這一方針。守護尚未喪失的國家權益,除了要求列強各國遵守條約之外,還需要其他條件,如國家的自強,堅定靈活的外交方針和政策,敢於並加強與各國的交往,等等。薛福成出使英法後,對此有很深的感受。他說,光緒三四年間,英國商人明明違約,其政府還要「逞其一面之詞」,蠻橫無理。可是在他於光緒十六年出使後,則「不復如昔日之一意輕藐」,並有聯絡中國之意。他認為原因在於:一是中法戰爭一役,法國欲索賠償竟不可得,「各國始知中國之不受恫喝也」。二是十餘年來,中國聯翩遣使,駐紮各國,既了解了對方,又與彼聯絡了感情,因此「邦交益固也」。三是中國的洋務新政,逐漸整頓海防,練兵制器等等,對西方列強產生了重要的影響,「收效無形」。四是出洋的留學生,考試常列高等,「彼亦知華人之才力不後西人」。由於這些因素,各國列強漸漸改變了對中國的態度。薛福成由此頗受鼓舞,提出乘此振興之際,「相機度勢,默轉潛移」,改變被動的外交局面。他認為,「舊約縱難更改,而情勢或可變通」,可以審度情形,等待機會,「收權利而銷外侮」。[156] 薛福成的分析不無道理,解除不平等條約的束縛,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尤其是中國自身的強大,這是辦好外交最重要的基礎。清政府舉辦洋務新政,其意即在於此,當時的洋務家們對自強與修廢不平等條約的關係,即多有論述。不幸的是,這一有利的外交形勢未能維持多久。幾年後,甲午戰爭爆發,中國因戰敗而國勢逾加衰弱,更為列強所輕視。如果中國戰勝,國際地位將進一步提高,情況則必定有所不同。顯然,近代中國國勢日益衰弱有著各方面的原因,包括外交的其他方面,以及內政和國際環境等等,而與信守條約並不存在著必然的聯繫。

四、落後的中國在這種限制主權的非正常的條約關係中,如何掌握並利用這一新的國際交往形式和規則,儘快改變傳統的交往模式,化不利因素為有利因素,是一個值得探討的課題,清政府對條約關係的應對給我們留下深刻的教訓和啟示。其重大失誤之一,在於未能有意識地儘快拋棄傳統的對外觀念和體制,認真研究這一新的中外關係形式,積極主動地做出適應近代國際關係的調整和舉措。即以守約方針本身而言,不論是自己守約還是要求對方守約,均需要加強對涉外人員的培訓,使他們了解、熟悉條約,儘快學會並掌握近代外交的原則和規範。但是,清政府在這方面總是處於被動狀態,道鹹時期對條約的漫不經心,體現了訂約初期的顢頇無知,姑且不論。同治以後,清政府開始重視起來,卻先被別人牽著鼻子走,繼而在問題迭出的情況下,才主動刊印頒發條約。至於新的條約出來後,又要經歷一個同樣的輪迴,才能為涉外人員所知悉。這種滯後的運作周期,便為條約交涉中種種糾葛的發生,提供了不應有的時間差。即使涉外人員,尤其是基層官員能及時看到條約,也缺乏必要的知識背景來理解並運用它們,上層官員的抱怨指責無疑說明了這一點。對此,未見清政府採取什麼有力的措施,且不說不可能指望經常舉辦學習班或講習班之類進行培訓,即便是簡單的輔導或宣介之類也未見推行。

更重要的是,清政府需要運用近代國際關係準則和國際法,維護國家權益,進而與列強各國建立一種真正平等的條約關係。當然,僅僅依靠國際法是不可能實現這個目標,還需要其他條件,但它可以為此提供必不可少的理論武器。而且通過和平手段達到此目標的可能性是存在的,日本在明治維新後改變了與西方列強之間不平等的條約關係,便是一個例子。同治三年,清政府已經知道了國際法,並在此時此後做了一些努力,運用此利器取得某些成效,但卻沒有將其作為一項重要的外交舉措大力推行。它一直沒有提倡或要求涉外官員學習此法,只是每個通商口岸頒發一部。其後又翻譯了一些新的國際法書籍,一些官員也多少懂得某些內容,但這均是自發的,不是出自朝廷有目的的推介。有些辦理外交的大臣甚至拒絕接受,說:「我中國不願入爾之公法。中西之俗,豈能強同」。[157]諸如此類,難以從整體上改變涉外人員的面貌,提高他們的外交素質,自然也難以使中國在處理條約糾紛的折衝樽俎中應對自如。正由於這種欠缺,條約中體現近代國家正常交往,並不損害主權的內容,如公使駐京,派駐國外使節等等,因其與天朝體制的牴牾而不願接受,甚至於痛心疾首。儘管最終不得不接受,但卻缺乏主動意識和徹底精神,長時期沉緬於封建帝國的陳腐觀念和典制之中,這就在某種程度上延誤了自身的更新,而不能儘快融入近代國際社會,成為世界民族之林中的平等一員。

[1]如劉培華《近代中外關係史》(北京大學出版社1986年版);王紹坊《中國外交史(1840—1911)》(河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楊公素《晚清外交史》(北京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茅海建《天朝的崩潰》(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5年版);章鳴九《試論洋務思想家對和戰之爭的態度》(《天津社會科學》1987年第4期);寶成關《奕訢與中國近代外交》(《近代史研究》1989年第3期);劉天路《論洋務派的外交思想》(《山東大學學報》1990年第2期);李少軍《試論耆英的投降外交》(《武漢大學學報》1990第3期);高路《論清政府對外方略的改變》(《華中師範大學學報》1998年第3期),等等,均涉及本文的主題。

[2]《耆英等奏接見英使申明要約英人危言挾制欲進廣東省城業經峻拒折》(道光二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庚辰),文慶等纂修、齊思和等整理:《籌辦夷務始末·道光朝》(以下簡稱《道光朝》)六,中華書局1964年版,第2942頁。

[3] [美]馬士著、張匯文等譯:《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第1卷,上海書店出版社2000年版,第427、337、375頁。

[4]《耆英等奏詳陳議和情形折》(道光二十二年七月壬申),《道光朝》五,中華書局1964年版,第2206頁;《程矞採奏阻止美使顧盛晉京折》(道光二十四年二月己未),《道光朝》六,第2806頁。

[5] 《包令上克拉蘭郭書》,第52號,1854年6月5日,英國外交部檔案F.O.17/214,轉引自蔣孟引《第二次鴉片戰爭》,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65年版,第6頁。

[6] 馬士:《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第1卷,第418頁。

[7] [英]萊特著、姚曾廙譯:《中國關稅沿革史》,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58年版,第88、174頁。

[8]《廷寄》(道光二十二年七月癸亥),《道光朝》五,第2277、2278頁。

[9] 蔣廷黻編:《近代中國外交史資料輯要》上卷,商務印書館1931年版,第164頁。

[10]《上諭》(道光二十九年四月癸丑),《道光朝》六,第3189頁。

[11]《上諭》(道光二十八年八月初三日),蔣廷黻編:《籌辦夷務始末補遺·道光朝》第4冊,北京大學出版社1988年版,第611頁。

[12]《廷寄》(道光二十九年三月庚寅),《道光朝》六,第3174頁。

[13]馬士:《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第1卷,第451頁。

[14]《耆英奏》(道光二十二年七月),《道光朝》五,第2259頁。

[15]《協辦大學士兩廣總督耆英廣東巡撫黃恩彤奏》(道光二十六年五月初四日),蔣廷黻編:《近代中國外交史料輯要》上卷,第153頁。

[16] Rodney Gilbert, The Unequal Treaties: China And The Foreigner(London: John Murray, 1929),p. 145.

[17] 馬士:《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第1卷,第427頁。

[18]《耆英等又奏英使請進省城立意甚堅懇諭酌量辦理折》(道光二十五年十二月庚子),《道光朝》六,第2947—2948頁。

[19]《穆特恩等奏英船突入省河堅請現在防堵酌辦情形折》(道光二十七年三月丙戌),《道光朝》六,第3081頁。

[20]《協辦大學士兩廣總督耆英廣東巡撫黃恩彤奏》(道光二十六年五月初四),《近代中國外交史料輯要》上卷,第153、152頁。

[21] 廣東省文史研究館譯:《鴉片戰爭史料選譯》,中華書局1983年版,第348頁。

[22] 篠園:《粵客談鹹豐七年國恥》(一),《國聞周報》第14卷第24期,1937年6月21日;又見七弦河上釣叟撰《英吉利廣東入城始末》,中國史學會主編,齊思和等編:《中國近代史資料叢刊·第二次鴉片戰爭》一,上海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第211頁。

[23] 馬士:《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第1卷,第375頁。

[24] 《包令上克拉蘭郭書》,第15號,1854年4月22日,英國外交部檔案F.O.17/213,轉引自蔣孟引《第二次鴉片戰爭》,第9頁。

[25] 馬士《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第1卷,第773頁。

[26]《耆英又奏應行添注各條已另列一冊俟樸鼎喳蓋戳後錄呈折》(道光二十三年七月丁已),《道光朝》五,第2683頁。

[27]《廷寄》(道光二十五年九月丁亥),《道光朝》六,第2936—2937頁。

[28]《耆英等奏接見英使申明要約英人危言挾制欲進廣東省城業經峻拒折》(道光二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庚辰),《道光朝》六,卷74,第2943頁。

[29]《耆英又奏體察洋情不得不濟以權變片》(道光二十四年十月丁未),《道光朝》六,第2891頁。劉韻珂也說:「惟有恪遵原約,本誠信以杜其鬼蜮之謀。」(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第一次鴉片戰爭之後福州問題史料》,《歷史檔案》1990年第2期)

[30]《查復山東洋面夷船駛至詢問英夷樸鼎查折》(道光二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欽差大臣伊耆在廣東奏辦夷務通商事宜(抄本)》,《中國近代史資料叢刊·第二次鴉片戰爭》一,第39頁。

[31]《耆英又奏應行添注各條已另列一冊俟樸鼎喳蓋戳後錄呈折》(道光二十三年七月丁已),《道光朝》五,第2683頁。

[32]《耆英等又奏密英使德庇時請於西藏定界通商業經正言拒絕折》(道光二十六年十二月辛未),《道光朝》六,第3056頁。

[33]《耆英等奏密陳英意不在西藏定界而在通商片》(道光二十六年十二月辛未),《道光朝》六,第3057頁。

[34]《廷寄》(道光二十六年十二月辛未),《道光朝》六,第3058—3059頁。

[35]《廷寄》(道光二十六年十月戊辰),《道光朝》六,第3048—3049頁。

[36]《耆英等奏委員將牧若瑟解交法領事官查收管束折》(道光二十七年正月丁亥),《道光朝》六,第3067頁。

[37]《道光二十八年四月十二日耆英片》,蔣廷黻編:《籌辦夷務始末補遺·道光朝》第4冊,第563頁。

[38]《廷寄》(道光二十五年九月丁亥),《道光朝》六,第2936—2937頁。

[39]《廷寄》(道光二十六年十一月庚子),《道光朝》六,第3054頁。

[40]《清史稿》卷156「邦交四·美利堅條」,中華書局1977年版,第4578頁。

[41] 劉韻珂在密折中認為,「所云城邑二字原指城內而言,該夷所請本非違約妄求」(《第一次鴉片戰爭之後福州問題史料》,《歷史檔案》1990年第2期)。茅海建《廣州反入城鬥爭三題》,對入城(包括廣州)的條約依據問題做了詳實的考析,見《近代的尺度》,上海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8年版。

[42]《閩浙總督劉韻珂等奏陳辦理英人租佔福州神光寺始末情形片》(道光三十年七月二十五日),朱金甫主編:《清末教案》第1冊,中華書局1996年版,第48、49頁。

[43]《第一次鴉片戰爭之後福州問題史料》,《歷史檔案》1990年第2期。

[44]《廷寄》(道光三十年七月二十五日),賈楨等纂:《鹹豐朝》(以下簡稱《鹹豐朝》)一,中華書局1979年版,第50頁。

[45]《廷寄》(道光三十年七月二十八日),《鹹豐朝》一,第55頁。

[46]《廷寄》(道光三十年九月二十八日),《鹹豐朝》一,第91—92頁。

[47]《廷寄》(鹹豐三年六月十五日),《鹹豐朝》一,第220頁。

[48]《怡良吉爾杭阿奏福州寧波關務情形片(抄件)》(1856年4月18日),太平天國歷史博物館編:《吳煦檔案選編》第6輯,江蘇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8頁。

[49]《吉爾杭阿奏英使籍端要挾極為狂悖折》(鹹豐四年閏七月初七日),《鹹豐朝》一,第297頁。

[50]《桂良奏籌議與英美交涉辦法並派員赴津會辦折》(鹹豐四年九月初二日),《鹹豐朝》一,第324頁。

[51]《廷寄》(鹹豐四年九月十五日),《鹹豐朝》一,第342頁。

[52]《崇綸等分別指駁及查辦各款給英使包令照會》(鹹豐四年九月二十二日),《鹹豐朝》一,第354頁。

[53]《廷寄》(鹹豐六年六月二十二日),《鹹豐朝》二,中華書局1979年版,第465頁。

[54]《軍機大臣擬答法國各條》(鹹豐八年三月二十四日),《鹹豐朝》三,中華書局1979年版,第748頁。

[55] 巴麥尊聲稱:「最惠國條款已經解除了《南京條約》第二款所加於英國的義務,因為《中美》和《中法》兩約中都沒有這樣一項條款」。而且,「中國當局並沒有意思採取有效措施保護中國的稅收,那麼自不能期待英國政府單獨承擔這項義務」。文翰即「依式」照會欽差大臣徐廣縉,但徐卻未做任何反對的表示,反而感到詫異,「如果走私繼續不已,那麼關稅稅款的徵收為什麼還日有增加?」(萊特:《中國關稅沿革史》,第90—91頁)

[56] 陳雙燕:《第二次鴉片戰爭中的稅則談判與晚清外交轉型》,廈門《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2001年第3期。

[57]《桂良等奏英自定條約五十六款逼令應允折》(鹹豐八年五月十六日),《鹹豐朝》三,第966頁。

[58]《何桂清奏洋務皆由各使啟釁宜藉徵稅為稽查以杜其漸折》(鹹豐八年九月十三日),《鹹豐朝》四,中華書局1979年版,第1170頁。

[59]《何桂清奏臚陳辦理通商機宜八條折》(鹹豐九年二月十一日),《鹹豐朝》四,第1311、1312頁。

[60]《何桂清奏利柄必應收回稅則不可輕免折》(鹹豐八年八月二十九日),《鹹豐朝》三,第1133頁。

[61]《何桂清又奏美商船為華船碰損索賠無厭片》(鹹豐八年十月初九日),《鹹豐朝》四,第1197—1198頁。

[62]《何桂清致錢炘和函》(鹹豐八年五月初二日),《鹹豐朝》三,第905頁。參見郭衛民:《何桂清與鹹豐帝的對外政策之爭及其影響》,《近代史研究》1993年第6期。

[63]《桂良等奏對外不可戰者五端英法要求可從權允準折》(鹹豐八年五月十八日),《鹹豐朝》三,第983頁。

[64] 何桂清謂:「桂良等一到江蘇,即恍然大悟,正思設法補救。」見《何桂清又奏美商船為華船碰損索賠無厭片》(鹹豐八年十月初九日),《鹹豐朝》四,第1197—1198頁。桂良自己也奏稱:「迨行抵常州,接見督臣何桂清,即以內定章程實難照辦,向奴才等言及。奴才等亦甚覺其堅執己見,然當時會銜具奏,即照督臣所議。及奴才桂良、花沙納回船後,私自商量,且俟到上海後,察看情形如何,再為據實直陳,請旨遵辦。嗣因到滬,明探暗訪,方知縱能免稅,亦難罷棄條約,故未敢遽行宣露,誠恐稅課全免,仍於大局無濟,更覺失算,且細體督臣現所商辦之意,尚屬周妥。」見《桂良等奏英使尚未旋滬折》(鹹豐八年十月二十二日),《鹹豐朝》四,第1210頁。

[65]《桂良等奏連日與各國會議條約萬不能動折》(鹹豐八年九月二十九日),《鹹豐朝》四,第1184頁。

[66]《桂良等奏稅則日內議定英人堅執入江折》(鹹豐八年十月十九日),《鹹豐朝》四,第1202頁。

[67]《廷寄》(鹹豐八年十月初二日),《鹹豐朝》四,第1191頁。

[68]《何桂清奏免稅開禁無裨大局現另籌挽回之法折》(鹹豐八年九月初三日),《鹹豐朝》四,第1154頁。

[69]《桂良等又奏據黃仲畬雲罷棄條約各國萬難照辦片》(鹹豐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鹹豐朝》四,第1256頁。

[70]《硃諭》(鹹豐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鹹豐朝》七,中華書局1979年版,第2270頁。

[71]《上諭》(鹹豐十年九月十五日),《鹹豐朝》七,第2502頁版。

[72]《廷寄》(鹹豐十年九月十五日),《鹹豐朝》七,第2503頁。

[73]《廷寄》(鹹豐十一年二月初十日),《鹹豐朝》八,中華書局1979年版,第2762—2763頁。

[74]《廷寄》(鹹豐十一年五月初四日),《鹹豐朝》八,第2889頁。

[75]《廷寄》(鹹豐十一年五月初四日),《鹹豐朝》八,第2888頁。

[76]《奕訢桂良文詳奏統計全局酌擬章程六條呈覽請議遵行折》(鹹豐十年十二月初三日),《鹹豐朝》八,第2675頁。

[77]《英國照會》(鹹豐十一年十二月戊寅),寶鋆等纂修:《籌辦夷務始末·同治朝》(以下簡稱《同治朝》)卷3,故宮博物院用抄本1930年影印,第28、32—33、30頁。

[78] 馬士:《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第2卷,第149頁。

[79]《總理各國事務恭親王等奏》(同治六年五月丁卯),《同治朝》卷49,第6頁。

[80]《給英國照復》(鹹豐十一年十二月戊寅),《同治朝》卷3,第37頁。

[81]《總理各國事務恭親王等奏》(鹹豐十一年十二月戊寅),《同治朝》卷3,第26頁。

[82]《英國照會》(同治三年十二月癸卯),《同治朝》卷30,第35—36頁。

[83]《總理各國事務恭親王等奏》(同治三年十二月癸卯),《同治朝》卷30,第31頁。

[84]《通商大臣暫署兩江總督李鴻章奏》(同治五年三月甲戌),《同治朝》卷41,第31頁。

[85]《給法國照復》(同治元年十一月丁丑),《同治朝》卷11,第32頁。

[86]《總理各國事務恭親王等奏》(同治二年四月戊戌),《同治朝》卷15,第42頁。

[87]《三口通商大臣兵部左郎崇厚奏》(同治五年三月壬申),《同治朝》卷41,第27頁。

[88]《英國照會》(同治四年八月壬戌),《同治朝》卷35,第41頁。

[89]《總稅務司呈遞局外旁觀論》(同治四年九月十八日),《同治朝》卷40,第17、20—22頁。

[90]《威妥瑪新議略論》(同治五年正月十九日),《同治朝》卷40,第33頁。

[91]《恭親王等又奏》(同治四年八月壬戌),《同治朝》卷35,第36頁。

[92]《諭軍機大臣等》(同治四年八月壬戌),《同治朝》卷35,第37、38頁。

[93]《通商大臣暫署兩江總督李鴻章奏》(同治五年三月甲戌),《同治朝》卷41,第30頁。

[94]《瑞麟郭嵩燾又奏》(同治四年十月丁未),《同治朝》卷37,第24頁。

[95] 郭嵩燾:《玉池老人自敘》,《中國近代史資料叢刊·第二次鴉片戰爭》二,第283頁。

[96]《通商大臣暫署兩江總督李鴻章奏》(同治五年三月甲戌),《同治朝》卷41,第31—32頁。

[97]《丁日昌擬陳潮州洋務事宜三條》(同治五年三月甲戌),《同治朝》卷41,第33、34頁。

[98]《諭軍機大臣等》(同治五年三月甲戌),《同治朝》卷41,第35頁。

[99] 房建昌:《潮汕地區中英交涉數事》,《汕頭大學學報》2000年第3期。

[100]《總理各國事務恭親王等奏》(同治五年二月丙午),《同治朝》卷40,第11頁。

[101]《復彭玉麟》(同治五年四月初五日),《曾國藩全集·書信八》,嶽麓書社1994年版,第5675—5676頁。

[102]《復應寶時》(同治五年三月初五日),《曾國藩全集·書信八》,第5646頁。曾國藩又認為「與外國交際,最重信義」,見《遵旨預籌與外國修約事宜陳愚見以備採擇折》(同治六年十一月十五日),《曾國藩全集·奏稿九》,第5785頁。反對在對外關係中採用「痞子手段」。見《復李鴻章》(同治九年六月二十三日),《曾國藩全集·書信十》,第7216頁。

[103]《李鴻章又奏》(同治五年十月乙已),《同治朝》卷45,第43頁。

[104]《三口通商大臣兵部左郎崇厚奏》(同治五年三月壬申),《同治朝》卷41,第27、28—29頁。

[105]《兩廣總督毛鴻賓、廣東巡撫郭嵩燾奏》(同治四年三月癸丑),《同治朝》卷31,第30頁;《浙江巡撫馬新貽奏》(同治五年十月丙午),《同治朝》卷45,第53頁。

[106]《恭親王等又奏》(同治五年六月甲午),《同治朝》卷42,第51、53頁。

[107]《總理各國事務恭親王等奏》(同治五年七月壬戌),《同治朝》卷43,第3頁。

[108]《恭親王等又奏》(同治五年七月壬戌),《同治朝》卷43,第5、6、7頁。

[109]《諭軍機大臣等》(同治五年七月壬戌),《清實錄》第49冊,中華書局1987年版,第238、239頁。

[110]《恭親王等人又奏》(同治五年七月甲戌),《同治朝》卷43,第29頁。

[111]《徐廣縉等又奏廣東防務情形片》(道光三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鹹豐朝》一,第104頁。

[112]《直隸總督曾國藩奏覆查得洋人挖眼取心等傳說毫無確據及近日天津民情折》(同治九年六月二十八日),朱金甫主編:《清末教案》第1冊,第834頁。參看《調補兩江總督曾國藩奏陳悔劾天津府縣並津案事出有因片》(同治九年八月二十八日),《清末教案》第1冊,第920—921頁。

[113]《恭親王奕訢等奏為遵議丁日昌曾國藩所奏教務隱憂等情摺》(同治九年九月二十四日),《清末教案》第1冊,第943、944頁。

[114]《照譯英使威妥瑪致李鴻章洋文節略》(光緒元年七月二十八日),王彥威輯、王亮編:《清季外交史料》卷3,外交史料編纂處1935年版,第9、10頁。

[115]《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奏》(光緒元年九月甲辰),朱壽朋編、張靜廬等校點:《光緒朝東華錄》一,中華書局1958年版,總135頁。

[116]《直督李鴻章奏滇案擬結情形並請出示保護遠人折》(光緒二年七月三十日),《清季外交史料》卷7,第24、23頁。

[117]《直隸總督李鴻章奏請飭各省講求條約遇有交涉事件勒限辦結片》(光緒二年七月三十日),《清季外交史料》卷7,第26頁。

[118]《總署致英使奉諭馬嘉理案已結嗣後當照約保護照會》(光緒二年八月初一日),《清季外交史料》卷7,第29頁。

[119]《駐藏大臣色楞額等奏英人遊歷西藏派員開導藏番折》(光緒十二年六月初六日),《清季外交史料》,卷67,第17頁。

[120] 《四川總督丁寶楨奏》(光緒三年),轉引自佘素《清季英國侵略西藏史》,世界知識出版社1959年版,第66頁。

[121] [英]榮赫鵬著、孫熙初譯:《英國侵略西藏史》,西藏社會科學院資料情報研究所1983年編印,第46頁。

[122]《總理衙門照覆楊約翰》(光緒十年夏季),朱士嘉編:《十九世紀美國侵華檔案史料選輯》上冊,中華書局1959年版,第203頁。

[123]《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奏》(光緒二十一年閏五月癸亥),《光緒朝東華錄》四,總3630—3631頁。

[124]《恭親王奕訢等奏為擬將所議教案章程各條款寄交李鴻章片》(光緒二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朱金甫主編:《清末教案》第2冊,中華書局1998年版,第643頁。參見《恭親王奕等奏覆御史陳其璋所奏教案章程應毋庸議摺》(光緒二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清末教案》第2冊,第639—643頁。

[125]《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奏》(光緒二十二年十二月庚辰),《光緒朝東華錄》四,總3928、3929頁。

[126]《諭》(光緒三十二年二月丙午),《光緒朝東華錄》五,總5487—5488頁。

[127]《何桂清奏臚陳辦理通商機宜八條折》(鹹豐九年二月十一日),《鹹豐朝》四,第1312頁。

[128]《何桂清奏縷陳洋務棘手情形折回常州再定進止折》(鹹豐八年十月初九日),《鹹豐朝》四,第1194頁。

[129]《何桂清奏臚陳辦理通商機宜八條折》(鹹豐九年二月十一日),《鹹豐朝》四,第1312頁。

[130] 王鐵崖編:《中外舊約章彙編》第1冊,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57年版,第146頁。

[131]《奕訢又奏英法送到條約告示請蓋印帶往各省宣布已諮各省文二件片》(鹹豐十年九月三十日),《鹹豐朝》七,第2578頁。

[132]《廷寄》(鹹豐十年九月三十日),《鹹豐朝》七,第2579頁。

[133]《倭仁景霖奏洋人自帶條約宣布恐有捏造請將條約先行密寄折》(鹹豐十年十月十四日),《鹹豐朝》七,第2621頁。

[134]《廷寄》(鹹豐十年十月十四日),《鹹豐朝》七,第2622頁。

[135]《奕訢等又奏覆奏印寄各省條約情形片》(鹹豐十年十月二十日),《鹹豐朝》七,第2630頁。

[136]《英使卜魯斯為廈門懸掛條約次序紊亂事照會》(一千八百六十一年四月初八日),《中國近代史資料叢刊·第二次鴉片戰爭》五,第444頁。

[137]《英國照會》(鹹豐十一年十二月戊寅),《同治朝》卷3,第28頁。

[138]《三口通商大臣、兵部左侍郎崇厚奏》(同治五年三月壬申),《同治朝》卷41,第29頁。

[139]《總理各國事務恭親王等奏》(同治十一年正月丙午),《同治朝》卷85,第5、6頁。

[140]《丁寶楨上候補同知直隸州知州薛福成應詔陳言疏》(光緒元年四月己卯),《光緒朝東華錄》一,總70頁。

[141]《總署奏請將條約發交州縣各官以憑交涉折》(光緒三年五月初七日),《清季外交史料》卷10,第13頁。

[142] 如光緒三年,直隸省垣刊刻了一本《通商各國條約類編》;光緒十二年,北洋官書局刊印了一本《通商約章類纂》;光緒十七年,曾參與北洋本編纂的勞乃宣,「因舉約章之涉於內地者,纂其要略」,編成《各國約章纂要》,刊印成書。

[143]《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奏》(光緒二十二年十二月庚辰),《光緒朝東華錄》四,總第3928、3930頁。

[144]《總署奏遵旨編輯約章通行給領折》(光緒二十四年八月初四日),《清季外交史料》卷135,第1、2頁。

[145]《總理各國事務恭親王等奏》(同治三年十二月癸卯),《同治朝》卷30,第31頁。

[146]《諭內閣》(同治三年十二月癸未),《同治朝》卷30,第33頁。

[147]《恭親王等又奏》(同治九年正月丙辰),《同治朝》卷71,第30、32頁。

[148]《恭親王奕訢等奏為遵議丁日昌曾國藩所奏教務隱憂等情摺》(同治九年九月二十四日),《清末教案》第1冊,第944頁。

[149] 如蘇州府知府曾於同治三年寄札上海,欲覓條約一本,未獲,見《英國照會》(同治三年十二月癸卯),《同治朝》卷30,第35頁。蘇州距上海不遠,卻無一本條約,遠省府縣,更可想見。

[150]《三口通商大臣兵部左侍郎崇厚奏》(同治五年三月壬申),《同治朝》卷41,第29—30頁。

[151]《總署奏請將條約發交州縣各官以憑交涉折》(光緒三年五月初七日),《清季外交史料》卷10,第13、14頁。

[152]《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奏》(光緒二十二年四月丁丑),《光緒朝東華錄》四,總3785頁。

[153]《諭》(光緒三十三年八月癸未),《光緒朝東華錄》五,總5743頁。

[154] 萬鄂湘等:《國際條約法》,武漢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306頁。

[155] 薛福成:《出使四國公牘續序》(光緒十九年十月),《庸庵全集》,臺北,華文書局1971年影印本,第378頁。

[156] 《使英薛福成奏察看英法交涉事宜謹陳梗概折》(光緒十六年九月初十日),《清季外交史料》卷83,第22頁。

[157] 《論中國在公法外之害》(1892年),徐素華編:《籌洋芻議——薛福成集》,遼寧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5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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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23 12:06:10來源:FX168 【美國正式退出開放天空條約】美國政府當地時間11月22日宣布,即日起美國正式退出《開放天空條約》。
  • 美國退出《開放天空條約》,下一個要退的群是哪一個?
    儘管《開放天空條約》的締約國有三十多個,但這一1992年籤署的條約,擺明了就是在協調兩方面的關係——一方面是北約,還有一方面就是俄羅斯。在蘇聯解體之初,俄羅斯希望與西方修好,於是才能有《開放天空條約》的出爐。依據這一2002年生效的條約,締約國可對其他締約國的全部領土進行空中非武裝偵察,以核查對方執行國際軍控條約的情況。
  • 馬克思主義「實踐生成論」及其本源意義
    二、「實踐生成論」的建構與闡釋  為了闡明實踐生成論及其本源意義,還需要解答兩個問題:究竟何謂「實踐生成論」?應從哪些方面建構並闡釋「實踐生成論」?  第三,就實踐生成論的機制而言,它包括方法邏輯、現實邏輯、決策邏輯、目標邏輯、革命邏輯、實現邏輯、歷史邏輯和創新邏輯。如上所述,實踐生成論關注的是實踐過程及其事物在實踐過程中的生成,它的內在生成機制包括諸多環節。
  • 明確國際條約在我國國內法上的位階
    國際條約是國際法主體之間以國際法為準則而為確立其相互權利和義務而締結的書面協議。國際條約作為當今國際法最主要的法律淵源,是調整各種國際關係的重要法律工具,在國際交往與合作日益密切的今天,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條約必須信守」已是國際社會的共識,在國內實施和適用國際條約是每一個締約國應承擔的國際義務。
  • 高考訪談:西安高新一中名師李育民老師與您聊聊考前家長的角色
    李育民:西安高新一中政治正高級教師,教研中心主任。李育民:第一,接納孩子情緒,傾聽比說教更有效。父母通過傾聽表達的理解和共情,是撫慰孩子情緒的好辦法。跟孩子說「別胡思亂想、沒那麼嚴重、別緊張」等看似安慰的話語,其實都可能是「毒雞湯」,這會讓孩子感覺到自己的情緒表達是不被支持的,甚至自己的感受都是不對的。
  • 約75%日本人反對在沒有先決條件情況下與俄籤訂和平條約
    【環球網報導 實習記者 楊璐】日本《讀賣新聞》21日至23日在全國範圍內進行的社會輿論調查結果顯示,約75%日本人反對在沒有任何先決條件情況下與俄羅斯籤訂和平條約。報導稱,此前俄羅斯總統普京向日本提議,年底前在沒有任何其它條件情況下簽訂和平條約。他還建議把莫斯科和東京調節領土爭端的願望寫入條約。
  • 美國正式退出開放天空條約意味著什麼 什麼是開放天空條約內容一覽
    據悉,《開放天空條約》於1992年籤署,2002年起生效。條約參與國可按規定對彼此領土進行非武裝方式的空中偵察,包括美國、俄羅斯在內的35個國家籤署了這一條約。該條約是冷戰結束後重要的信任建立措施,有助於提升透明度和降低衝突風險。但川普在今年5月表示,莫斯科沒有遵守條約承諾,並稱將在6個月後正式退出該條約。
  • 新條約、新措辭、新含義-評美俄籤署核裁軍協定(圖)
    而布希上臺以後,美國決意要部署飛彈防禦系統,並在2001年12月13日宣布退出1972年美蘇之間籤署的《反彈道飛彈條約》。隨著反導條約走向死亡,原來美蘇和美俄在相當長時間內都禁止的飛彈防禦系統就成為了「合法的」的戰略防禦武器。因此,戰略武器的概念在美俄核裁軍的政策領域第一次發生了深刻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