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商巨頭「雙十一」商標之爭昨日開庭,焦點有這些

2020-11-11 知產力

「雙十一」如期而至,今夜,又有多少「熬夜剁手黨」?在預備「剁手買買買」之前,兩大電商巨頭關於「雙十一」商標的糾紛再次引發廣泛關注。

01

兩大電商巨頭,同時起訴國家知識產權局


11月10日,「狂歡」的前夕,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針對「雙十一」商標大戰連環案開庭庭審。


北京京東叄佰陸拾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簡稱京東公司)與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簡稱阿里巴巴公司)互為原告和第三人,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


兩案針對的是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同一份決定,涉及第10136470 號「雙十一」商標。


2018年11月13日,京東公司向原商標局提出撤銷申請,認為阿里巴巴公司在2015年11月13日至2018年11月12日期間沒有使用第10136470 號商標,向原商標局提出撤銷申請,原商標局裁定在「廣告;為零售目的在通訊媒體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銷」服務上的註冊予以維持,在其餘服務上予以撤銷。阿里巴巴公司和京東公司均不服該裁定,分別向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提起訴訟。


此次兩案審理既關係到阿里和京東這兩件網際網路電商巨頭之間的商標互搏,也關乎阿里巴巴公司註冊的「雙十一」商標命運。


兩案庭審中,這幾個關鍵問題成為雙方爭議焦點。


02

「雙十一」商標是否與阿里巴巴建立對應關係?

第10136470號「雙十一」商標由阿里巴巴公司於2011年11月1日在第35類廣告等服務上首次提出申請註冊,並於2012年12月28日獲準註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5類的廣告;為零售目的在通訊媒體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銷等服務。


附圖:


阿里巴巴公司稱,其是「雙十一」購物節的創始方。在節日促銷活動期間,阿里巴巴公司有廣而告之的行為。阿里巴巴公司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智力投入,使其知名度提升。至於商標的具體使用形態,不論文字還是數字都沒有區別。阿里巴巴公司會在不同場景中運用不同方式進行設計,以體現美感、提升宣傳效果。2009年,阿里巴巴公司首次將「雙十一」運用於線上促銷活動中,於2011年申請商標註冊並獲批。每年的促銷活動期間,阿里巴巴公司會進行大量的廣告投放,將「雙十一」字樣應用於參與促銷活動的產品中,使得消費者能夠區分服務來源,識別促銷商品。


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 商標權人自行使用、他人經許可使用以及其他不違背商標權人意志的使用,均可認定為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所稱的使用。


實際使用的商標標誌與核准註冊的商標標誌有細微差別,但未改變其顯著特徵的,可以視為註冊商標的使用。所以,商標改變大小寫不屬於改變;

因此,認為阿里巴巴公司提交的推廣使用證據是對「雙十一」商標的使用,起到了推銷商品的作用。其提交的使用證據有效,故不予撤銷。


京東公司稱,雙十一是每年購物節日,阿里巴巴在提交的證據中也承認了這一說法。另外,自2009年11月11日「雙十一購物節」開展以來,不僅有阿里巴巴公司參與,還有京東公司、蘇寧、網易、亞馬遜、唯品會等全國線上線下眾多商家共同參與。這些參與促銷的商家、普通消費者、廣告商等都只是將「雙十一」作為一個全體企業和消費者參與的購物節名稱或是客觀日期的描述,並不指向某一商家的商標,更不會把其與阿里巴巴公司產生固定聯繫。此外,京東公司補充道,法律要考慮各方利益,其申請撤銷行為一方面源於自身利益,另一方面是為了社會利益,避免阿里巴巴公司的商業壟斷行為損害正常的市場秩序。


京東公司還表示,阿里巴巴公司有對雙十一購物節活動的開創之功,但沒有獨佔雙十一商標專用權的正當性。


03

「雙十一」商標是否能夠起到區分服務來源的作用?


京東公司表示,「雙十一」商標是否具有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據商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於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


但阿里巴巴提交的證據並未顯示其在2015年11月13日至2018年11月12日使用過第10136470 號商標。「雙11」早已不只是一個日期,儼然已經成為了一個節日、符號和文化,沒有顯著性。「雙十一」商標僅能對購物節進行描述性使用,「雙十一」商標和「雙11」商標不能等同。


阿里巴巴公司認為,「雙十一」作為阿里巴巴公司的獨創品牌,其也是法定意義上的行為,起到了區分服務來源的作用。「雙11」 與「雙十一」 具有唯一對應性,在呼叫、含義上完全相同,僅存在視覺上細微差別,在部分業務場景中僅出於字符簡化考慮將「雙十一」簡化為「雙11」使用,兩者實質相同,未實質改變商標的顯著特徵,相關證據均屬於對雙十一商標的使用。


另外,阿里巴巴公司同意國家知識產權局覆審決定中維持涉案商標註冊的部分,而針對被撤銷的部分,阿里巴巴公司提交了多份推廣協議、營銷活動相關證據,以證明其也在「商業管理輔助;商業信息」等服務上對訴爭商標進行了商標性使用。

國家知識產權局解釋稱,在「商業管理輔助;商業信息」等服務上的使用,指的是針對工商企業提供的商業信息服務,而阿里巴巴公司提交的證據均是向消費者進行推廣,並且沒有從中獲得對價,這與商標類目的要求不符,被訴決定撤銷此部分服務的商標註冊應予維持。


04

「雙十一」商標是否進入公共領域?


阿里巴巴公司稱,「雙十一」商標已經進入公共領域的論斷是不合理的,並表示顯著性與本案無關。「天貓雙十一」是2011年獲準註冊,阿里巴巴公司後期投入了大量宣傳,「雙十一」商標已構成一定知名度,所以該商標作為阿里巴巴的獨創詞彙,在註冊範圍上有顯著性。


同時,通過提交的使用場景證據顯示,阿里巴巴公司每年投入大量廣告宣傳,是典型商標使用行為。由於其推廣宣傳,雙十一商標才有了極大的知名度。阿里巴巴公司在庭審中,通過播放北京衛視關於2017天貓雙十一的報導,證明其阿里巴巴與「雙十一」商標建立對應聯繫。

國家知識產權局表示,覆審決定是針對京東公司提出的涉案商標實際使用問題作出的,不涉及商標顯著性的爭議。經審查,涉案商標在指定期限內進行了使用,使得相關公眾可以通過上述使用知曉促銷活動時間,起到了廣告宣傳、推銷的作用。被訴決定的作出於法有據,應予維持。


但京東公司表示,「雙十一」作為每年11月11日購物節,現在不僅出現在電商領域,其他各行各業也有涉及,是全社會共同參與的活動。其應屬於公共語言的範疇,不應落入私權壟斷的範圍。

同時,京東公司指出,訴爭商標的出現總是與其他商標結合使用,比如「天貓雙十一」商標僅體現是對「天貓」商標的使用,而不是「雙十一」商標的使用。


另外,註冊商標是以全文字形式的「雙十一」,但阿里巴巴公司在使用中多採用「雙11」、「11.11」等表現形式,這不應認定為對涉案商標的使用,在2015年至2018年間,阿里集團對涉案商標並未進行商標性使用,故應依法予以撤銷。


目前,本案均未當庭宣判。


該案選擇在雙十一前夕開庭,或是為了穩定市場秩序,構建一個和諧穩定的競爭環境。

對此,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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