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軟條款:出口商的陷阱

2020-12-25 中國陶瓷網

在國際貿易支付方式中,跟單信用證使用最為廣泛,也一直被視為相當保險的一種交易方式。因此,儘管我國出口貿易也接受國際上普遍應用的多種支付方式,但主要的收匯方式仍然是跟單信用證。為此,我們應對跟單信用證的條款,尤其是軟條款深加研究,這樣有利於工作操作和安全收匯。

  一. 貨物檢驗證明或貨運收據由進口商或開證人授權的人出具和籤署,其印鑑應由開證行證實方可議付的條款等等。

  這些條款對受益人來說極為不利,因為進口商或進口商授權人如果不來履行就不能出具檢驗證書或貨運收據,這必然影響貨物出運。但是,即使進口商檢驗並出具了證書或貨運收據,如果未經開證行證實,也會造成單證不符。1999年1月,某三資企業將制好的一套單據交來交通銀行汕頭分行議付,經銀行審核,發現其檢驗證書未按信用證條款要求的經開證行證實。企業得知後,希望把證書再寄給國外進口商,請其要求向開證行證實,但由於往返時間長,如果寄去後再寄回來又會影響交單時間,所以,只好以單證不符寄往國外開證行。由於該客戶是老客戶,又是資信較好的客商,所以,最後還是把貨款收回來了,但是開證行已扣除了50美元的單證不符費和30元的電報費。

  二. 檢驗證由進口商出具和籤署並由受益人會籤。同時,其印鑑應與通知行持有的記錄相符。   這種條款對受益人很不利,因為主動權已掌握在對方手裡。同時,不僅影響了議付時間,造成了單證不符,而且還影響了銀行與企業間的關係。因此,受益人應洽進口商通過開證行來函或來電修改或刪除,以便受益人操作和安全及時收匯。

  三. 檢驗證由某某出具並籤署,他們的印鑑必須由通知行證實。

  這個條款對受益人來說也是不利的,而且開證行並沒有將印鑑資料寄給通知行,致使通知行無法證實。另外根據UCP500號規定,通知行應遵守合理謹慎的原則,檢查其所通知信用證的表面證實性,以保護受益人的權益,因而沒有義務審核某某進口商的印鑑。   四. 票據應出具在有受益人名稱的信函箋上,註明全稱和地址。

  對於這一條款,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認為,發票出具在有受益人名稱的信箋上,打上其地址就可以。但也有人認為,即是在受益人的信箋上出具發票,其發票上也要打上受益人名稱的全稱和地址,不能只打上地址。最近有一家企業按照第一種意見製作單據,即只打上地址,結果國外開證行提出不符。筆者認為,這個條款仍不明確,應向國外開證行詢問澄清以便正確製作單據。

  五. 貨運收據由進口商或進口商授權的人出具並籤署,其印鑑必須與開證行的檔案記錄相符。   對於這些條款,受益人不能把握其印鑑是否相符,因此,出口商應洽開證人通過開證行來函或來電報修改或刪除,以便安全及時收匯。

  六. 由進口商授權人出具並手籤的貨運收據。其印鑑必須符合信用證開證行的票據中心的記錄。

  對於這個條款,受益人不能把握其印鑑是否符合。因此,應洽改。

  七. 由進口商授權人出具並籤署的貨運收據,其印鑑必須符合開證行持有的記錄。

  對於這個條款,受益人同樣不能把握貨運收據上的籤字和圖章與開證行持有的記錄相符。因此,應洽額修改。   這都是一些非正常性條款,也是出口商所不應接受的。眾所周知,由於開證人或開證申請人授權人籤發檢驗證這一條款不僅違反了有關進出口商品檢驗需由一個獨立貿易關係人之外的第三者、一個有資格、有權威性的檢驗專業機構來執行的慣例,而且也違背了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500號第四條規定:「在信用證業務中,各有關當事人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與單據有關的貨物服務或其他行為。」根據慣例,銀行不介入買賣或不參與交易,上述條款,開證人授權的代表籤字須經本行(開證行)或通知行證實等,意味著銀行參與了交易,違背了國際貿易慣例。因此,這種條款,明顯是開證申請人與開證行串通一氣,坑害出口商的。假設企業所交貨物與合同規定完全一致,開證申請人授權的代表也出具了檢驗證,只要開證申請人勾結銀行,指示銀行否認該代表是經該行同意的,那麼,企業就不能從銀行獲得貨款。為此,為了出口商本身的權益,應加強對信用證條款,尤其是軟條款的審核,以便及早發現問題,及時洽進口商通過開證行來函或來電報修改或刪除,為順利出運貨物和安全及時收匯鋪平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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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審證的含義首先審證的主體是通知行和出口商,審證的重點各有其側重。出口商依據貿易合同審證,如發現不符點,並屬於非改不可的,應及時要求改正;如確認無誤,則開始履行合同。如為不可撤銷保兌信用證,檢查其有無「保兌」字(Confirmed)保兌行行名和保兌行的保兌條款,缺少其中任何一項,應要求改證;如為不可撤銷可轉讓信用證,視其有無「可轉讓」字樣(Transferable)和自由附議信用證項下的經開證行特別授權作為轉讓行的銀行名稱,缺其一則要求改證;如為不可撤銷循環信用證,須註明「循環」(Revolving)字樣,以及恢復信用證循環的條件,否則要求修改信用證。
  • 銀行常用英語:信用證
    信用正是應客戶(通常是進口商)的要求而開立的一種付款承諾文件,信用證將被寄給出口商,使出口商可以把貨物裝船, 並根據信用正的要求準備單據。一旦信用證和單據提交給開證行,開證行必須立即付款給出口商(受益人)。銀行就作為第一支付人進行支付,這就是信用證最重要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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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於不附貨運單據,出口商可在貨物裝船取得提單以前,就開出匯票,請求銀行議付。因此,光票信用證實際上具有預先取得貨款的作用。但是有的出口商與進口商關係比較密切,先將貨運單據按信用證規定寄給進口商,方便進口商提貨,然後憑光票向進口商收款。
  • 常用信用證英語:subject to
    信用證支付方式是目前國際貿易中最主要的付款方式,我國目前近百分之七十的進出口貨物都是靠信用證結匯完成的。在對信用證的實際操作中,業務員由於專業及英語水平層次不一,對信用證特別條款理解不深或理解錯誤,給企業或所在單位造成不應有的損失的事情時有發生。   信用證的內容一般來說較為複雜,長句子多,涉及到金融、保險、商檢、報運、銀行等多項專業知識。信用證的審核既需要英語水平,還需要多年積累的經驗。單證審核也是一項專門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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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供應鏈金融在進出口貿易中以信用證結算方式進行的佔國際貿易結算的大部分,所以對信用證必須做到細緻全面熟練的了解掌握和精通:一,信用證的概念:信用證(LETTER OF CREDIT 簡稱 L/C)是開證行根據進口方的指示要求開立的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保證在賣方履行信用證規定的各項條件
  • 即期信用證是什麼意思
    即期信用證(Sight Credit),是指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匯票和單據後,立即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國際貿易結算中使用的大部分是即期信用證。 採用即期信用證,不論匯票的付款人是開證銀行還是開證申請人,或是其他的付款銀行,只要是所開出的匯票(或只提供單據)符合信用證所列條款,一經提示,開證銀行或付款銀行即須立刻付款,開證申請人也須立即向開證銀行或付款銀行償還款項。 匯票的付款人是進口商,當墊款銀行向付款人索償墊款而被正當合理的因由予以拒絕時,墊款銀行可向出票人索回墊款。
  • 信用證當事人與關係人- 中國陶瓷網行業資訊
    一.信用證當事人1.信用證開證行(Issuing Bank)  開證行是應申請人(進口商)的要求向受益人(出口商)開立信用證的銀行。該銀行一般是申請人的開戶銀行。2.信用證受益人(Beneficiary)  受益人是開證行在信用證中授權使用和執行信用證並享受信用證所賦予的權益的人,受益人一般為出口商。3.信用證保兌行(Confirming Bank)  保兌行是應開證行或信用證受益人的請求,在開證行的付款保證之外對信用證進行保證付款的銀行。
  • 全面信用證單據內容詳解
    一般情況下應按信用證對發票的具體要求製做,例如,如果信用證要求提供的是「CommercialInvoice」(商業發票),則發票的名稱必須有「Commercial」字樣,否則發票則與信用證的要求不符。b.發票號碼發票號碼是出口商製作發票的編號,這是發票中不可缺少的內容之一。
  • 信用證條款內容- 中國陶瓷網行業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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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即期信用證
    即期信用證的押匯期限和利息即期信用證的押匯利息=(押匯金額×押匯利率×押匯天數)/360天即期信用證押匯期限根據各個國家的不同而不同,一般情況下的國家期限如下:15天:日本、韓國、港澳、新加坡、馬來西亞20天:歐洲、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25天:西亞各國、中南美洲、非洲30天:其他國家或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