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泉州、莆田等地
通報了441人!
並對這些人實施懲戒
泉州南安市公安局
曝光218個人
隨意買賣手機卡、營業執照、對公帳戶、銀行卡為各種電信網絡犯罪提供了便利,已經成為助推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的「黑灰產業」。
為使社會公眾清楚認識到非法買賣、出租、出借帳戶的法律責任,加大對買賣帳戶等違規行為的懲戒力度,9月7日,南安市公安局對外公布: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和公安部聯合下發《中國人民銀行 公安部對買賣銀行卡或帳戶的個人實施懲戒的通知》,由泉州市公安局聯合中國人民銀行泉州中心支行,對南安市公安局前期上報的218名出租、出借、出售、購買銀行帳戶人員實施懲戒。
(具體名單如下)
此次公布的218名懲戒人員,是南安市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安部對買賣銀行卡或帳戶的個人實施懲戒的通知》首次面向社會公開公布,充分體現了南安市全鏈條打擊治理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及其黑灰產業的決心。
附:相關案件報導
近日,在南安多家銀行的配合下,南安警方成功抓獲3名買賣銀行卡的「卡販子」。
8月25日14時許,接南安工商銀行新華支行員工舉報,有一名年輕男子辦理銀行卡解凍業務,經查詢發現該卡有多筆大額資金轉入轉出。銀行工作人員詢問這些資金情況時,男子言辭吞吐、不能說清楚資金來源去向,且情緒激動。銀行工作人員便判斷該銀行卡可能涉嫌電信詐騙犯罪,遂一邊安撫男子,一邊報警。
為了不讓男子離開,銀行網點負責人隨即做簡要安排,由保安守住門口,櫃檯拖延穩住客戶。很快,南安市公安局反詐專業隊的民警便趕到了現場,將其帶回公安機關開展調查。
經審訊,黃某交代,他聽說賣銀行卡一套可獲上千元,覺得有利可圖,就從去年10月至今多次辦理個人銀行卡出售給他人。
黃某知道銀行卡有可能被用於違法犯罪,但心存僥倖,覺得不是自己在使用,就沒有責任。當他發現該卡被凍結時,心想解凍後註銷了就沒事。
經查,黃某不僅自己賣銀行卡,還幫他的朋友陳某賣銀行卡。目前,犯罪嫌疑人黃某(男,28歲)、陳某(男,27歲)已被公安機關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還在進一步辦理中。
△ 犯罪嫌疑人黃某被警方抓獲
無獨有偶。
8月26日16時,南安金淘派出所接金淘農行報案稱,轄區群眾俞某農行帳戶交易異常。據了解,今年4月29日至5月5日,俞某帳戶日均交易150筆,金額幾百元至幾萬元不等,且2018年至今此卡已補辦4次。
經初步訊問,俞某於2019年6月至7月,出租自己名下的9張銀行卡給黃某(在逃人員),獲利1萬餘元;因網上賭博,俞某於2020年3月至4月將農行卡抵賭債2次,每次1200元;2020年6月至8月,俞某欲到廣東三家銀行辦卡販賣,但因銀行懷疑辦卡目的,未成功辦理。
目前,犯罪嫌疑人俞某(男,34歲)已被公安機關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還在進一步辦理中。
△ 犯罪嫌疑人俞某被警方抓獲
警方提示:
1. 出租、出借、出售銀行卡危害巨大,極有可能被收卡人用來從事非法活動,給自己帶來極大的法律風險,甚至承擔刑事責任。請廣大市民朋友務必妥善保管個人銀行卡,切莫貪圖小利而陷自己於不利局面。
2. 凡是經公安機關認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購買個人銀行帳戶、企業對公帳戶的單位或個人,公安機關將聯合人民銀行對相關人員實施懲戒措施。
懲戒措施如下
1、信用懲戒
|人民銀行將相關信息錄入金融信用基礎資料庫,違法違規記錄到個人徵信報告,將在一定時間內影響相關人員的貸款和信用卡申請。
2、限制業務
|5年內暫停相關單位和個人銀行帳戶非櫃面業務,支付帳戶所有業務。也就是說,相關單位和個人5年內不能使用銀行卡在ATM機存取款、不能使用網銀、手機銀行轉帳,不能刷卡購物,不能通過購物網站快捷支付,不能註冊支付寶帳戶、不能使用支付寶、微信收發紅包和掃碼付款。
3、嚴管帳戶
|銀行和支付機構5年內不得為相關單位和個人新開帳戶。懲戒期滿申請開戶的,銀行和支付機構將加大審核力度。
4、法律處分
|非法買賣個人銀行帳戶和企業對公帳戶,除受到上述懲戒外,還可能涉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甚至構成詐騙罪,可能給個人帶來牢獄之災。
莆田通報223人!
近日,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支付結算管理防範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莆田警方聯合中國人民銀行莆田市中心支行對已涉案的出租、出借、出售、購買銀行帳戶人員實施懲戒,其中,仙遊警方配合上級懲戒仙遊籍涉案銀行卡開卡人223名。
懲戒措施如下:將違法違規記錄到個人徵信報告,將在一定時間內影響相關人員的貸款和信用卡申請;出租、出借、出售、購買銀行帳戶(含銀行卡,下同)或者支付帳戶的單位和個人及相關組織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係開立銀行帳戶或者支付帳戶的單位和個人,5年內暫停其銀行帳戶非櫃面業務、支付帳戶所有業務,5年內不得為其新開立帳戶;懲戒期滿申請開戶的,銀行和支付機構將加大審核力度。
在日常生活中,許多人覺得自己只是將銀行卡借給他人使用,自己不知情或沒有直接參與違法犯罪,就與自己無關。其實這種想法大錯特錯,非法出售、出租、出借銀行卡進行網絡犯罪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可能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和掩飾、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隱瞞犯罪所得罪,甚至構成詐騙罪等,最後鋃鐺入獄。
案例一:
2020年8月13日,犯罪嫌疑人許某在騙取蔣先生辦理5張銀行卡後,把卡賣給上家從事電信詐騙犯罪活動,這5張銀行卡已經涉及全國20餘個案件,目前許某已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
案例二:
2020年3月至8月期間,犯罪嫌疑人陳某某將自己名下的6張銀行卡(包括綁定的手機號、U盾等)以500元/套的價格出售給他人後,被他人用於幫助境外詐騙團夥實施詐騙並非法獲利3000元人民幣。犯罪嫌疑人陳某某因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被仙遊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案例三:
2020年3月至4月期間,犯罪嫌疑人林某某以每套500元的價格出售自己的12套銀行卡(包括U盾和綁定的手機卡),後他人將其銀行卡用於詐騙犯罪並從中非法獲利6000元,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因涉嫌詐騙罪被仙遊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警方提醒:
買賣、出租、出借銀行帳戶、手機卡是違法行為,切勿貪圖小便宜出售、外借銀行卡、手機卡給他人,廣大市民如發現買賣銀行卡、手機卡等違法犯罪行為,請及時撥打110或向公安機關舉報。
來源:海峽都市報 泉州晚報、南安公安、金淘派出所、仙遊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