懸掛滑翔翼運動管理辦法(試行) - 國家體育總局

2020-12-22 國家體育總局

懸掛滑翔翼運動管理辦法(試行)

發布時間:2020-08-13 來源:航空無線電模型運動管理中心 字體: 大 中 小

體育總局航管中心關於發布《懸掛滑翔翼運動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航管字〔2020122 

各省區市體育局辦公室,各航空運動協會(俱樂部):

為規範國內懸掛滑翔翼(無動力三角翼)活動管理,促進懸掛滑翔翼運動發展,保障懸掛滑翔翼運動安全,制定了《懸掛滑翔翼運動管理辦法(試行)》,現發布實施。

附件:懸掛滑翔翼運動管理辦法(試行)

  

                 體育總局航管中心

                2020813

 

  

懸掛滑翔翼運動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懸掛滑翔翼運動發展,規範懸掛滑翔翼運動管理,保障懸掛滑翔翼運動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航空體育運動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懸掛滑翔翼,是指一種將硬性構架懸掛在用桁架和紡織物製成的可活動翼面下,通過移動懸掛人的重心實現操控的航空運動裝置。
  第三條 國家體育總局委託中國航空運動協會(以下簡稱中國航協)管理全國懸掛滑翔翼運動。省級航協在當地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領導下,負責管理本地區的懸掛滑翔翼運動。


第二章 飛行人員


  第四條 飛行人員參加懸掛滑翔翼飛行活動必須持有中國航協頒發的《懸掛滑翔翼運動飛行駕駛員執照》(以下簡稱《飛行執照》)。
  第五條 初級飛行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年滿16周歲,具備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能正確讀、聽、說、寫漢語;
  (三)持有有效的航空類體檢合格證明;
  (四)飛行日不少於15天,50米以上山坡飛行或牽引飛行成功次數不少於30次;
  (五)經初級飛行理論和飛行技術考試合格,並取得相應飛行執照。
  第六條 中級飛行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總飛行小時數不少於100小時;
  (二)至少有在三個高度不低於100米的不同場地的飛行經歷,至少有5次留空時間不少於2小時,至少有10次高度在1000米以上的飛行經歷;
  (三)經中級飛行理論和飛行技術考試合格,並取得相應飛行執照。
  第七條 高級飛行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總飛行小時數不少於300小時;
  (二)至少有三次不少於50公裡直線飛行距離的飛行經歷,至少有三次不少於70公裡三角航線飛行距離的飛行經歷;
  (三)經高級飛行理論和飛行技術考試合格,並取得相應飛行執照。
  第八條 初級教練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較系統的航空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
  (二)熟悉本地區飛行場地和氣象條件,能明確表達飛行技術要求和要領;
  (三)參加懸掛滑翔翼訓練實習教學1年以上;
  (四)完成中級飛行員訓練科目;
  (五)責任心強,經培訓考試合格。
  第九條 中級教練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較全面的飛行、氣象等系統理論知識和授課能力;
  (二)參加懸掛滑翔翼教學3年以上;
  (三)能做各種一般示範動作;
  (四)完成高級飛行員訓練科目;
  (五)責任心強,經培訓考試合格。
  第十條 高級教練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全面的飛行、氣象、救護等理論知識,實踐經驗豐富;
  (二)參加懸掛滑翔翼教學5年以上;
  (三)能做各種飛行示範動作;
  (四)責任心強,經培訓考試合格。
  第十一條 申請辦理飛行執照的人員,完成訓練大綱規定科目,通過考核合格後,1年內由所在單位向當地省級航協提出申請,省級航協籤署意見後報中國航協批准,尚未建立省級航協的可由培訓單位直接上報中國航協。
  第十二條 飛行執照逐級申請,每升一級間隔時間應不少於1年,且申請之前六個月內沒有出現違規飛行等不良記錄。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高級飛行執照
  (一)發生過嚴重空中飛行事故或者為嚴重空中飛行事故承擔責任的;
  (二)有兩次及以上酒後或一次醉酒飛行經歷的;
  (三)有被撤銷飛行執照經歷的。
  第十四條 飛行執照申請人考試合格後,由中國航協頒發飛行執照,飛行執照損壞或者丟失的,申請人可向中國航協申請補辦。
  第十五條 考核及證書成本產生的費用,由申請人自行承擔。
  第十六條 持有中國航協頒發的各級飛行執照的飛行員,通過選拔可參加中國航協舉辦或參加的各類賽事。
  第十七條 懸掛滑翔翼飛行員有下列情形的,中國航協應當註銷其飛行執照:
  (一)提出註銷申請的;
  (二)身體條件不適合飛行的;
  (三)被查獲有吸食、注射毒品行為的,或者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
  (四)違反安全規定造成重大事故的;
  (五)發生其它不適合飛行懸掛滑翔翼的行為。


第三章 運動單位


  第十八條 從事懸掛滑翔翼運動的單位和人員,除由體育行政部門管理外,還應接受民航、空管、無線電管理等相關部門的業務管理。
  第十九條 設立懸掛滑翔翼運動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二名以上取得飛行執照的懸掛滑翔翼飛行教練;
  (二)有符合飛行安全和技術標準要求的懸掛滑翔翼;
  (三)有符合懸掛滑翔翼運動技術要求的場地、設施和設備;
  (四)有合法使用的飛行空域;
  (五)有符合飛行安全要求的通信、氣象、航行情報等服務保障;
  (六)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 設立懸掛滑翔翼運動單位,應根據業務性質依法向當地民政、市場管理等相關部門申請並獲得批准。
  第二十一條 懸掛滑翔翼運動單位設立後,須報當地體育行政部門備案。備案內容包括:法人資質,開展運動項目,懸掛滑翔翼器材資質,相關人員資質,場地空域條件等。
  第二十二條 懸掛滑翔翼運動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飛行的規定,積極開展懸掛滑翔翼活動;
  (二)努力學習飛行理論知識,認真進行飛行訓練,不斷提高本單位的組織工作能力和飛行人員的飛行技術水平;
  (三)做好懸掛滑翔翼的維護、保養和保管工作,使懸掛滑翔翼始終處於良好狀態,積極開展培訓活動,做好飛行記錄和培訓記錄;
  (四)認真執行飛行計劃申請報批制度,加強請示報告,嚴格遵守飛行條件的規定,確保懸掛滑翔翼的飛行安全;
  (五)積極參加中國航協組織的活動,爭創優異成績,促進懸掛滑翔翼運動的發展。


第四章 運動器材


  第二十三條 懸掛滑翔翼運動器材,必須持有權威機構認證。


第五章 場地和氣象條件

  第二十四條 起飛場地條件
  (一)場地平坦、開闊、無紊亂氣流,面積通常不小於15O米×lO0米;
  (二)淨空條件良好,起飛延長線上無影響起飛的障礙物;
  (三)有起飛不順利時保證安全著陸的備份距離;
  (四)起飛場地相對高度不小於50米。
  第二十五條 著陸場地條件
  (一)場地平坦、開闊、無紊亂氣流及影響著陸的障礙物;
  (二)不影響懸掛滑翔翼的收裝;
  (三)降落五邊航線及延長線上淨空條件良好。
  第二十六條 氣象條件
  (一)飛行區域內無降水;
  (二)飛行高度以下無雲霧,水平能見度不小於1公裡;
  (三)地面風速不大於8米/秒,空中風速不大於10米/秒。

 
第六章 安全規定


  第二十七條 懸掛滑翔翼飛行活動必須有組織、按計劃實施,組織者必須詳細了解當日氣象變化,嚴格掌握放飛氣象條件,嚴禁在雲、霧、降雨等不利氣象條件下飛行;嚴禁擅自飛行或擅自改變飛行計劃。
  禁止懸掛滑翔翼在飛行禁區、人口稠密地區和寬闊水域上空飛行。
  第二十八條 飛行人員應使用適合自己體重的懸掛滑翔翼,並配備無線電雙向通訊器材;飛行時,飛行員必須佩戴保護性頭盔,穿堅固、輕便的飛行鞋和保護性飛行服,配備飛行高度表等儀表。
  第二十九條 懸掛滑翔翼飛行人員應向保險公司投保人身意外險和第三者責任險。
  第三十條 懸掛滑翔翼發生飛行事故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一條 中國航協對開展懸掛滑翔翼運動,並作出突出貢獻的運動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警告、限期改正、停飛整頓、收繳飛行執照等處罰,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由國家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一)懸掛滑翔翼運動單位設立後,未報當地體育行政部門備案的;
  (二)違反安全規定造成事故的;
  (三)無證飛行的;
  (四)不接受安全監督的。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管理辦法由中國航空運動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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