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對電子合同的確認、發展及不足:合規設計篇

2020-10-23 蔣曉焜律師

21世紀是網際網路的世紀,新近出臺的民法典及時回應了網際網路時代的社會關切,被稱為最具網際網路精神的一部法典。其中,《民法典》對《合同法》、《電子商務法》及《電子籤名法》等關涉電子合同的條款進行再落實。特別地,《民法典》對電子合同的形式要件、實質要件及爭議熱點進行確認和再發展,但同時也存在不足之處。接下來,筆者將《民法典》對電子合同的規定拆分為系列文章,分別為:形式要件篇、實質要件篇、爭議熱點篇及合規設計篇,陸續在公眾號推送,拋磚引玉,期待能引起專家學者共同探討。

本篇為系列文章第六篇:合規設計篇

鑑於電子合同屬於新生事物,《民法典》雖然對電子合同形式要件、實質要件和格式條款進行規範,但電子合同在實務中仍存在不被信任的問題。為了妥善處理該問題,筆者認為電商平臺方在設計電子合同時,應做好合規處理。

一、合規設計之提示用戶註冊

電子合同發生糾紛時,用戶否認註冊是最常見的問題,因此電子合同的第一步合規設計應為做好用戶註冊的強提示義務。筆者認為,所謂的強提示義務是指用戶在第一次下載APP軟體時,平臺方應主動彈出註冊界面,並在註冊界面的顯著位置標註可跳轉的《平臺服務協議》、《購買協議》及《隱私政策》。用顯著的字眼體現:註冊即同意××平臺服務協議、××購買協議及××隱私政策。用戶在點擊協議後,可無障礙跳轉至協議界面,協議中最好加入「雙方同意使用網際網路信息技術以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並認同其效力」條款。[1]

二、合規設計之帳號密碼保管義務

帳號密碼的遺失時常成為用戶抗辯的理由,但從系列文章五:《民法典》對電子合同的確認、發展及不足:爭議熱點篇(二)可以看出,多數情況下,如果用戶無法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帳號密碼確屬遺失或者被盜,法院傾向於認定因帳號密碼具有私密屬性,用戶的抗辯事由不能成立,進而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筆者建議平臺方可在《平臺服務協議》中增設「帳戶安全保管義務」的條款,必要時可以做彈窗說明,既能提高用戶保管帳號密碼的警惕心,也有利於規避平臺方的風險。「帳戶安全保管義務」的條款可以規定為:「您的帳戶為您自行設置並由您保管,××(平臺方)任何時候均不會要求您主動提供您的帳戶密碼。因此,建議您務必保管好您的帳戶,並確保您在每個上網時段結束時退出登錄並以正確步驟離開××(平臺方)。除××(平臺方)存在過錯外,您應對您帳戶項下的所有行為結果(包括但不限於在線籤署各類協議、發布信息、購買商品及服務等)負責。」

三、合規設計之設置同意修訂的權限

從系列文章五:《民法典》對電子合同的確認、發展及不足:爭議熱點篇(二)可以看出,用戶傾向於擔心平臺方在用戶不知情的情況下,任意篡改電子合同的內容。針對該問題,實際上《電子商務法》第34條明文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修改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公開徵求意見,採取合理措施確保有關各方能夠及時充分表達意見。修改內容應當至少在實施前七日予以公示。平臺內經營者不接受修改內容,要求退出平臺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阻止,並按照修改前的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承擔相關責任。」可見,法律強制規定平臺方修改協議時要在顯著位置預留7日的公示期,此項應為平臺方必須做到的合規要點。

除了設計公示制度外,建議平臺方還可以開闢專欄,專用於存放新舊版公示制度。協議在公示之前,還可設置協議變更的公示通知,提示用戶注意,並可設置徵收意見的郵箱或者聯繫方式,以便用戶聯繫平臺方,提供寶貴的建議。

四、合規設計之協議集中式管理

筆者認為電子合同除了在用戶註冊前需要做好用戶註冊協議的強提示義務外,還需要把註冊的協議,包括《平臺服務協議》、《購買協議》及《隱私政策》,做集中式的管理,以便用戶註冊完成後容易再次翻閱協議內容。

五、總結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平臺方合規設計的方案包括但不限於用戶註冊的強提示義務;用戶協議中設置「帳號密碼妥善管理」的條款;平臺方增加修訂權條款,變更合同時須提前7日公示;對協議簇做集中式的管理。

實際上,所謂的合規設計僅能解決監管層面的問題,一定程度上增強人們對電子合同的信任感,但無法根治電子合同存在的信任感薄弱的問題。筆者認為最根本的方案在於實施「可靠的電子籤名」技術。

《電子籤名法》第13條規定:「電子籤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籤名:(一)電子籤名製作數據用於電子籤名時,屬於電子籤名人專有;(二)籤署時電子籤名製作數據僅由電子籤名人控制;(三)籤署後對電子籤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四)籤署後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當事人也可以選擇使用符合其約定的可靠條件的電子籤名。」從該條款可知,可靠的電子籤名由電子籤名人專有(解決「否認註冊」的問題);僅有電子籤名人控制(解決「否認控制」的問題);籤署後任何改動能被發現(解決「易篡改」問題)。綜上可知,電子合同的解決方案在於技術的發展,而何時「可靠的電子籤名」才能成熟地在市場上被推廣,則需要眾人的協力推進。



[1] 本文對於電子合同的幾種類型,參考麻策所著作品:《網絡法實務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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