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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宅基地使用權、居住權和地役權,民法典這樣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權第三百六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第三百六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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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知識點」土地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考點
第二編物權法 第三章用益物權 第一講 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13、土地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1、甲集體的耕地,根據法律規定,只有甲集體的成員才有資格承包。回答:土地經營權。(現在,甲集體有土地所有權,集體成員乙有土地承包權,丙享有土地經營權。這就是「三權分置」)(3)丙的權利是不是物權?回答:5年以上流轉期的土地經營權,為用益物權。反之,為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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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土地與房產,《民法典》的這些新規你要明白!(附相關法律條文...
《民法典》共7編、1260條,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以及附則,其中400餘條有實質性改動。其中關於土地與房產方面,下面這些規定你要明白:一是明確了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立原則。第三百四十六條規定: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土地用途的規定,不得損害已經設立的用益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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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權加入用益物權大家庭,未來會不會演變為「住宅使用權」?
在現行《物權法》體系下,用益物權共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地役權四類。根據「物權法定」原則,民事主體無權創立非法律明確規定的用益物權,因此當事人約定的所謂「用益物權」——如租賃權、使用權等——均屬於債權。從嚴格意義上講,在《民法典》正式實施之前,「居住權」都不是物權的組成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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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民法典全文將亮相,物權編明確住宅用地使用權自動續期
物權法律制度調整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民事關係,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之一,民法典編撰過程中物權編備受關注。2020年5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在兩會上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王晨在會上介紹,草案第二編「物權」在現行物權法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物權法律制度,包括通則、所有權制度、用益物權制度、擔保物權、佔有等5個分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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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看「典」(61)】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後,土地上的建築物等設施...
【今日看「典」(61)】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後,土地上的建築物等設施應如何處理?住建君特推出【今日看「典」】專欄,帶您了解民法典中與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相關的知識點。【今日「一典」】建設用地使用權 附屬設施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後,附著於該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應如何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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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威解讀 |《民法典》中的不動產物權制度
設立居住權的目的在於滿足特定人對他人住宅的生活居住需求,因此居住權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居住權的實質是為特定人的利益而利用他人所有之物的權利,即以他人的物供自己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居住權可以通過合同的方式設立,也可以通過遺囑的方式設立。通過合同設立的居住權,應當向登記機構辦理登記手續,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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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權編用益物權的立法建議
退一步講,即使實現生活中確有居住權需求的,也可以通過實行緩和的物權法定原則加以解決,即通過習慣等途徑承認居住權,或者將居住權作為一種特別用益物權,通過特別法的形式加以確認。另一方面,鑑於「三權分置」的複雜性,並結合編纂民法典的進程安排,同時考慮到土地經營權並不像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那樣具有普遍適用性,目前暫不宜在民法典物權編中將土地經營權規定為一種用益物權,以在《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規定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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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讀 | 《民法典》物權編七大亮點!
」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密不可分。北林區婦女聯合會推出「民法典解讀」專欄 ,每天帶您學習和了解民法典的亮點法條。《民法典》規定了加工、附合、混合三種添附形式,如物件加工、材料生產、房屋增建、房屋裝修等。(第三百二十二條)三權分置--土地經營權來了02以適應「三權分置」后土地經營權入市的需要,《民法典》物權編增加土地經營權的規定,並刪除耕地使用權不得抵押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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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天天聽(第2編第15章)|「地役權」都規定了哪些內容
第三百七十七條地役權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的剩餘期限。第三百七十八條土地所有權人享有地役權或者負擔地役權的,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時,該用益物權人繼續享有或者負擔已經設立的地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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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典互動⑩|地下車庫、地下商場,可以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嗎?
據此,土地所有人可以就地面上下空間的一定範圍為他人設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也可以在自己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之上設立多層次建設用地使用權,以滿足現代社會土地使用的立體化與多層次利用需要。根據民法典物權編的相關規定,委員們對不同空間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如何設立以及流轉中的問題,展開了熱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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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
第二編 物權第三分編 用益物權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權第十四章 居住權第十五章 地役權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權 第三百六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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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後,新增的建築物不屬於抵押財產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關於可抵押財產的不完全列舉。新增列舉「海域使權」;刪除列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式取得的荒地等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後,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築物不屬於抵押財產。該建設用地使用權實現抵押權時,應當將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築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處分。但是,新增建築物所得的價款,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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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進民法典】《民法典》人人應當熟知的49個法律要點(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於2020年5月28日經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頒布實施民法典意義重大,其中有不少新規法條與我們生活息息相關,這些都是需要我們熟知的內容,特轉載供大家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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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續期|建築物所有權|物業等六大房產新規開始實施!
從2021年1月1日開始,我國依法保護民事權利將進入全新的《民法典》時代。 其中,涉及房地產相關的條例部分也都有不小的改動,包括土地使用權續期、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物業服務合同、居住權、抵押權、中介費、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承租人優先承租權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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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讀十八:物權的保護
本次會議將進一步補充和完善民法典物權編擬草案,為現代產權保護制度奠定堅實基礎,使公民的財產權得到更有效的保護。《民法典》是《權利宣言》的民事版本,被稱為「所有法律之母」從搖籃到墓地,人們不能離開民法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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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學習筆記(物權編——第三分編:用益物權)
四用益物權分編1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第334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法律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未經依法批准,不得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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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課堂|《民法典》物權編亮點「全」知道
》物權編都有什麼亮點呢?第340條 土地經營權人有權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佔有農村土地,自主開展農業生產經營並取得收益。第341條 流轉期限為五年以上的土地經營權,自流轉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土地經營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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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中院手繪《民法典 • 物權編》+六大亮點來啦!
,讓農民吃上定心丸⊙亮點五:明確建設用地使用權設立的綠色原則⊙亮點六:設立居住權,讓居者有其屋亮點1明確規定國家、集體、私人物權受國家法律平等保護前款規定的承包期限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規定繼續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