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商標法沒有明文規定權利用盡原則,對平行進口中的商標侵權認定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同的態度與裁判結果。我國有相關政策支持平行進口的發展,法院多從商標功能受損、消費者混淆等方面進行判斷。筆者擬從經濟學視角,基於國際貿易環境分析商標的識別功能,分析該行為對於消費者剩餘產生的影響,得出該行為是具有經濟效率的,符合商標法的立法宗旨,進而基於具體案件明晰合法平行進口的構成要件。
平行進口的概念
商標權作為智慧財產權的一種,其客體具有非物質性,符合智慧財產權的特徵,需要通過物質載體才能體現。商標在多數情況下是附著於商品上的,而商品本身又屬於普通的有體物,因此商品同時承載了兩項權利,一項是商標權,一項是物權。商品投入市場進行銷售,合法購得商品者屬於物權人,對購得的商品享有物權法意義上的所有權,有權對商品進行處分。但銷售帶有商標商品的行為屬於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行為,未經許可銷售商品會侵犯商標權利人享有的權利,轉售行為會引起物權人與商標權利人之間權利的衝突。為了保證商品的自由流通,對商標權進行限制,也稱為商標權用盡,即經商標權利人許可向公眾提供的商品,該商品上的商標權則視為用盡,商標權利人不能再阻止物權人再次流轉的行為。
商標權用盡可以分為國內權利用盡與國際權利用盡,由於商標權具有地域性的特徵,各國對於商標權的國內權利用盡不存在爭議,但是對於國際權利用盡,各國還沒有形成統一的做法。所謂平行進口,是指商標權利人在多個國家或地區享有商標權,其只許可將帶有註冊商標的商品投入某一國家或地區的市場進行銷售,而有人從該市場購買後,將其進口至商標權利人享有商標權的另一個國家或地區進行銷售。
關於平行進口行為是否會損害進口國商標權利人的利益,實踐中存在一定爭議,如美國以共同控制例外來規制商標平行進口行為;德國、英國、法國等通過確定權利用盡規則,允許商標商品在歐盟市場內的平行進口;日本通過進口條例與獨家進口經銷協議指南對平行進口行為進行規制,原則上允許平行進口。我國有觀點認為,鑑於我國目前經濟發展水平和貿易局勢,不能承認平行進口;也有觀點認為,是否允許平行進口已不單單屬於法律問題,而取決於立法者的政策取向,是本國消費者的利益和商標權利人的利益之間的權衡。筆者認為,對於平行進口行為不應該一刀切,在我國沒有法律進行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應當根據具體情形進行分析,我國司法實踐中也允許部分的平行進口行為,只要該行為不會導致消費者產生混淆、不會影響商標的識別功能即可。
商標權具有地域性,但是在國際貿易背景下,商譽具有「溢出」的現象,已不單單局限於某一國家或地區,商標的識別功能也不應受嚴格地域性的限制。我國在判斷是否構成侵權行為時,以消費者的認知能力為標準,判斷該行為是否具有導致消費者產生混淆的可能性,當平行進口商品來自於同一個商標權利人或商標權利人之間具有控制關係時,並不會損害商標的識別功能,應當將該行為與「搭便車」的侵權行為予以區分。從經濟效率角度看,平行進口商品既可以滿足消費者的需求,也不會損害商標權利人的利益。
商標權的地域性
商標最基本、最本質的功能在於識別功能,也是最能夠體現商標價值的功能。商標無論是否具備固有顯著性,都需要經過長期的使用才能在消費者心中形成對應的認知,從而獲得顯著性,使消費者能夠通過商標識別商品的來源。
對於商標權用盡的範圍,目前主要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應當遵循商標權全球用盡原則,只要消費者可以通過商標識別出商品的來源,確定是由商標權利人或是經其認可的權利人製造、提供的商品,無論商品來自於哪個國家或地區都不會發生混淆可能的,即可認定商標權利已窮竭;在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同時,還應注意商標權的地域性特徵,在目前的國際政治背景下,商標的保護是地域性的保護,在某一國家或地區獲得商標權保護必須要得到各個主權國家或地區的批准,而各個國家和地區的政策等存在一定差異,商標權利人往往也會依此採取不同的質量控制手段,形成不同地域範圍內的競爭。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商標權用盡應當嚴格遵循地域性的原則,商標不僅具有識別商品來源的功能,而且也承載著商譽,商標商譽的影響範圍與商標權利人的經營範圍密切相關,一般經營範圍局限在一定範圍內(通常是在某一國家或地區範圍內),即商標商譽的範圍及其受保護範圍只能在某一國家或地區的範圍內。
地域性原則決定了商標權的控制範圍。筆者認為,商標權具有地域性不等同於商譽具有地域性。所謂商譽,主要是指商標對顧客的吸引力,是通過長期的實際經營活動積累而來,體現為不斷增強的顯著性及消費者予以認可的聲譽,是商標權利人最為寶貴的財富。商譽會受到地理範圍和產品銷售範圍的限制,在傳統的經營方式下,消費者能夠接觸的範圍僅限於本國家或地區,商標使用地域與商譽所及地域往往相互重合。隨著網際網路經濟和全球傳媒的發展,商標使用的事實與商譽所及範圍出現了可分離的情形,而且跨境人員流動頻繁、網絡代購、跨境電子商務成為了較為廣泛的交易方式,即便國外註冊的商標沒有在我國實際使用,我國消費者依舊可以通過媒體宣傳和報導對商品的質量產生信賴,對商標的來源產生認知,對商標的價值予以認可,這一現象即為商譽「溢出」。在國際貿易環境下,商標享有的商譽已超越了一國的範圍,某一國家或地區範圍內商標形成的商譽並非僅是該國家或地區商標權利人使用、宣傳活動所產生的影響,其他國家或地區的商標權利人對商標的使用形成的商譽也會凝聚、吸附、載負在同一件商標標識上,商標是企業商譽賴以標示和買賣並讓公眾知悉的有形媒介。
筆者認為,應當對商標識別來源的功能突破地域性的限制。一般情況下,跨國公司的商品來源都是一致的,都是同一商標權利人或彼此之間存在控制關係,即便是通過許可方式獲得權利的被許可人,其需要保證所生產標註被許可商標的商品質量,商標權利人具有監督義務,因此並不會影響商標的識別功能,不會導致消費者產生混淆。商譽可以突破地域性的範圍,但商標權依舊受限於地域性原則,基於該原則,商標權利人可以將全球市場分割為不同的區域,獲得相關區域範圍內的最大經濟利益。(華東政法大學 劉榕)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