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央視新聞消息,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審稿13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擬在特定情形下,經特別程序,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草案規定,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應當負刑事責任。(10月13日 新京報網)
按照我們的刑法規定,未滿14周歲的孩子,無論犯任何罪都不負刑事責任。這意味著,一個不滿14周歲的孩子,哪怕你是故意殺人、防火、強姦、販毒,無論後果多麼惡劣、多麼嚴重,都無需承擔法律責任。
刑法的這一規定,是考慮打破未滿14周歲的孩子心智不成熟,出於保護未成年人的良善初衷,給那些無意之中觸犯法律的孩子一個可期的未來。然而,這一規定卻往往惹出爭議:比如2019年10月,大連一名13歲的初中生殺害了鄰居10歲女孩,他卻因此沒有承擔法律責任,公眾對此非議頗多。殺了人卻不擔刑責,這一信號引發了社會焦慮。
其實,大家的焦慮並非杞人憂天。首先,我們的生活水平提高,如今孩子的心智水平已經遠超30年前的同齡人群。其次,網絡發達,孩子們能接觸到各種暴力信息,容易產生暴力心理。因此,有些未成人是故意打「刑不上14周歲」的擦邊球,囂張地違法犯罪。可以說,刑事責任年齡下調,已經成為多年來、多數人的共同呼聲。
不過,實施多年的《刑法修正案草案》近期將迎來修改。其中,最受爭議的刑事責任年齡擬做出下調——草案規定: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應當負刑事責任。如果這個審議稿獲得通過,那麼,刑事責任年齡將由14周歲下調至12周歲。
然而,「12周歲」這個刑事責任年齡,並非是在所有適齡案件中一刀切地執行,它只有在「特定情形下,經特別程序」,才作為未成年人犯罪負刑事責任的年齡底線。什麼樣的特定情形呢?這個大家應該很好理解——肯定是性質惡劣、後果嚴重,且案犯明知是犯罪。用一個詞總結,那就是「惡意」。
故此,今後年滿12周歲但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如果涉嫌故意傷害、殺人、放火、販毒等,並且致人死亡,那麼,司法部門在判決時會「兩條腿走路」:一方面,對於非故意、非惡性的案件,總體上仍應堅持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但另一方面,如果是惡意的、故意的、影響較大的案件,案犯要承擔法律責任。
事實上,此次刑事責任年齡的下調,是採取了西方的「惡意補足年齡」這一原則。很顯然,這一原則既嚴懲了惡意的犯罪,也能保護未成年人的無意之失。多年以來,不少法律界人士都呼籲,我們也應採取「惡意補足年齡」,或許是忌憚於它是西方的法律原則吧,我們直到今天,才準備接納它。其實,刑法條款不分地域和國界,只要它符合我們的國情,而且能最大程度的抑惡揚善,借鑑西方有何不可呢?(作者系天府評論新聞觀察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