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調刑事責任年齡,「惡意補足年齡」這個可以有

2020-10-14 四川在線

據央視新聞消息,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審稿13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擬在特定情形下,經特別程序,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草案規定,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應當負刑事責任。(10月13日 新京報網)

按照我們的刑法規定,未滿14周歲的孩子,無論犯任何罪都不負刑事責任。這意味著,一個不滿14周歲的孩子,哪怕你是故意殺人、防火、強姦、販毒,無論後果多麼惡劣、多麼嚴重,都無需承擔法律責任。

刑法的這一規定,是考慮打破未滿14周歲的孩子心智不成熟,出於保護未成年人的良善初衷,給那些無意之中觸犯法律的孩子一個可期的未來。然而,這一規定卻往往惹出爭議:比如2019年10月,大連一名13歲的初中生殺害了鄰居10歲女孩,他卻因此沒有承擔法律責任,公眾對此非議頗多。殺了人卻不擔刑責,這一信號引發了社會焦慮。

其實,大家的焦慮並非杞人憂天。首先,我們的生活水平提高,如今孩子的心智水平已經遠超30年前的同齡人群。其次,網絡發達,孩子們能接觸到各種暴力信息,容易產生暴力心理。因此,有些未成人是故意打「刑不上14周歲」的擦邊球,囂張地違法犯罪。可以說,刑事責任年齡下調,已經成為多年來、多數人的共同呼聲。

不過,實施多年的《刑法修正案草案》近期將迎來修改。其中,最受爭議的刑事責任年齡擬做出下調——草案規定: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應當負刑事責任。如果這個審議稿獲得通過,那麼,刑事責任年齡將由14周歲下調至12周歲。

然而,「12周歲」這個刑事責任年齡,並非是在所有適齡案件中一刀切地執行,它只有在「特定情形下,經特別程序」,才作為未成年人犯罪負刑事責任的年齡底線。什麼樣的特定情形呢?這個大家應該很好理解——肯定是性質惡劣、後果嚴重,且案犯明知是犯罪。用一個詞總結,那就是「惡意」。

故此,今後年滿12周歲但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如果涉嫌故意傷害、殺人、放火、販毒等,並且致人死亡,那麼,司法部門在判決時會「兩條腿走路」:一方面,對於非故意、非惡性的案件,總體上仍應堅持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但另一方面,如果是惡意的、故意的、影響較大的案件,案犯要承擔法律責任。

事實上,此次刑事責任年齡的下調,是採取了西方的「惡意補足年齡」這一原則。很顯然,這一原則既嚴懲了惡意的犯罪,也能保護未成年人的無意之失。多年以來,不少法律界人士都呼籲,我們也應採取「惡意補足年齡」,或許是忌憚於它是西方的法律原則吧,我們直到今天,才準備接納它。其實,刑法條款不分地域和國界,只要它符合我們的國情,而且能最大程度的抑惡揚善,借鑑西方有何不可呢?(作者系天府評論新聞觀察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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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鑑國外經驗做法多方治理校園霸凌  據了解,英美國家對於判定低齡未成年人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遵循「惡意補足年齡」原則。根據這個原則,處於一定年齡段的未成年人被推定為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但若控方提出相關證據證明,這個未成年人在行為實施時具有惡意,能夠辨別是非、善惡,則對其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推定可以被推翻,這名未成年人應當對其實施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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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法網小編獲悉,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審稿13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擬在特定情形下,經特別程序,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草案規定,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應當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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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編註:「惡意補足年齡」規則是英美國家判定處於一定年齡段的低齡未成年人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一套規則。根據該規則,處於一定年齡段的未成年人被推定為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但若控方提出相關證據證明該未成年人在行為實施時具有惡意,能夠辨別是非、善惡,則對其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推定可以被推翻,該未成年人應當對其實施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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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0月21日中國人大網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審議稿)》規定,在特定情形下,經特別程序,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應當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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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14日分組審議了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審稿,與會人員就調整刑事責任年齡、嚴懲性侵未成年人、破解「紙面服刑」等人民群眾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展開熱議。  針對低齡未成年人嚴重犯罪問題,草案二審稿擬在特定情形下,經特別程序,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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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十一)》,積極回應民眾關切,規定在特定情形下,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具體規定為:「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 瀛和說法 | 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符合時代發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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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 令狐卿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臧鐵偉10月12日透露,在原則上擬下調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相關草案二次審議稿將採用「兩條腿走路」,以方便在特定情形下,經特別程序,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做個別下調;另一方面,統籌考慮刑法修改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關問題,在完善專門矯治教育方面做好銜接。
  • 最低刑事責任年齡,擬下調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審稿今天(13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草案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規定: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應當負刑事責任。
  • 最低刑事責任年齡擬下調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審稿13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擬在特定情形下,經特別程序,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草案規定,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應當負刑事責任。
  • 最低刑事責任年齡,擬下調!
    據澎湃新聞報導,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審稿今天(13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草案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規定: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應當負刑事責任。
  • 刑責年齡分類下調是合理的選擇嗎
    即將提請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審議稿擬「兩條腿走路」,一方面在特定情形下,經特別程序,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另一方面,統籌考慮刑法修改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關問題,在完善專門矯治教育方面做好銜接。
  • 如何理解最低刑責年齡「個別下調」?
    支持下調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民眾很多,大家都懷揣著樸素的社會正義感,認為惡魔年齡即便再小,也理應受到法律制裁,不能放縱犯罪行為。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刑法學界大家張明楷教授、周光權教授等,均認為現行刑法規定的刑事責任年齡是合適的、恰當的,立法面對洶湧的民意時,要保持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