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擔保債權的成立條件有哪些,是什麼?

2020-08-25 法妞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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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擔保是擔保法中,擔保人要求債務人為自己提供擔保的一種擔保方式。對於擔保人要求債務人為自己提供擔保還是需要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債務人為擔保人提供擔保需要滿足反擔保的成立條件。那麼反擔保債權的成立條件有哪些,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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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擔保債權的成立條件有哪些,是什麼?

  泰和泰(上海)律師事務所鮑巧妮律師解答:

  成立條件,具體如下所述:

  1、第三人先向債權人提供了擔保,才能有權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2、債務人或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擔保;

  3、只有在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保證、抵押或質押擔保時,才能要求債務人向其提供反擔保;

  4、須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擔保應採用書面形式,依法需辦理登記或移交佔有的,應辦理登記或轉交佔有手續;

  泰和泰(上海)律師事務所鮑巧妮律師普法:

  《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條 【擔保物權的適用範圍和反擔保】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六百八十九條 【反擔保】保證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泰和泰(上海)律師事務所鮑巧妮律師解析:

  反擔保合同的擔保對象:

  1、反擔保合同擔保的對象實際上是是一種未來的,尚未產生的擔保人對債務人的追償債權。只有債務人出現違約,在約定期限屆滿未能向債權人履行義務時,擔保人承擔擔保義務進行代償取得追償權。

  2、追償債權的權利人是擔保人,債務人是借款人,權利來源於雙方的委託擔保合同,擔保人行使權利受阻時,可要求作為追償債權擔保方的反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擔保對象上的特點為反擔保的最本質特點,它既決定了反擔保的其他特點,也決定了反擔保與本擔保、再擔保的根本區別。

鮑巧妮律師,泰和泰(上海)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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