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時某年輕時與父母關係失和,15歲那年離家出走,和家人斷絕往來。30年後,已過不惑之年的他重返故裡,發現早已物是人非,父母早在他出走後的5年裡相繼去世,未留下任何遺囑,家中老宅被姐姐一家居住。
回家不久後,所在社區舊城改造,家中老宅被劃入拆遷範圍,獲得一筆不菲的拆遷補償款。時某認為拆遷賠償款應有他一半。時某據此找到姐姐進行理論,姐姐以繼承遺產已過20年最長訴訟時效為由,拒絕和時某平分老宅。
姐弟協商未果,為此互不相讓,時某遂向法院起訴,要求和姐姐姐姐平分拆遷補償款。某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系對繼承共有財產的分割,屬於物上請求權,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故支持了時某的訴訟請求。
【恆略論法】
恆略律師事務所賈秀清律師表示:
根據《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物權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
本案中,時某父母均去世後,老宅作為遺產,所有權即轉移到時某和姐姐,變動為時某和姐姐共同共有的財產,時某訴請享有繼承權並主張分割遺產,實際上是對自己享有所有權的財產進行分割。本案訴爭的老宅屬時某和姐姐共同共有,他們對該拆遷補償款享有共有權。
時某請求對老宅拆遷獲得的補償款進行分割,為共同共有繼承人對繼承的共有財產的分割是基於物權產生的請求權,屬於物上請求權,不受訴訟時效限制。故時某有權請求平分拆遷補償款。
【恆略律師提醒】
由於繼承糾紛引發的矛盾,造成同胞兄弟姐妹對簿公堂屢見不鮮,家庭既是社會的細胞,又是社會和諧的基礎,在面對遺產繼承時,應以家庭和睦為前提,遺產誠可貴,親情價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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