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三種行為視同向自然人股東分紅,存在20%個人所得稅的風險!

2020-12-20 億生財稅

關鍵詞一、自然人股東從被投資企業借款的問題。

風險提示:

納稅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徵20%個人所得稅。

政策參考:

1、《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

2、《關於規範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文件第二條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關鍵詞二、留存收益轉增自然人股本的問題。

風險提示:

公司用留存收益轉增資本,可以這樣來分解為2件事:第一件事,公司先用未分配利潤向自然人股東分紅。第二件事,股東用取得的分紅再投資到企業。當然要代扣代繳「股息、利息、紅利所得」的20%個稅。

業務上雖是一件事,但稅務上卻是兩件事!在商業世界中的一件事,在稅法世界裡就被分成了兩件事!

政策參考: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10〕54號)文件規定,加強企業轉增註冊資本和股本管理,對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和除股票溢價發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註冊資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依據現行政策規定計徵個人所得稅。

關鍵詞三、資本公積轉增自然人股本的問題。

風險提示:

企業用除股票溢價發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註冊資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依據現行政策規定計徵20%的個人所得稅!

政策參考: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10〕54號)文件規定,加強企業轉增註冊資本和股本管理,對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和除股票溢價發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註冊資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依據現行政策規定計徵個人所得稅。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徵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的規定,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原城市信用社在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覆》(國稅函〔1998〕289號)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徵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中所表述的「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將此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分配個人所得部分,應當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

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0號 )第二條規定:關於轉增股本:

(一)非上市及未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並符合財稅〔2015〕116號文件有關規定的,納稅人可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非上市及未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其他企業轉增股本,應及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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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老闆問,我是公司的股東,如果分紅的話要交20%的個人所得稅,可以有什麼方法節稅嗎?這裡,我們來探討下這個問題。其實,公司盈利了,股東自然要享受到收益,但是並不是只有20%的個人所得稅這一種方式。看企業的性質對於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來講,那麼如果要分紅,是在繳納企業所得稅之後,按照20%的股息紅利所得來交稅。這個時候影響最終分紅的除了這個20%,還有前面一道環節的所得稅。如果是25%的企業所得稅率和有稅收優惠的情況下,就會有所差異。但是如果不是公司制企業,那麼可能就不是這個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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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黃山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對博皓公司涉嫌稅務違法行為立案稽查,並於2014年2月20日對其作出黃地稅稽罰(2014)5號稅務行政處罰決定,其中認定博皓公司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174萬元,對博皓公司處以罰款87萬元。博皓公司在稅務機關查處後,自然人股東向公司歸還了借款,但稅務機關依然繼續徵繳個人所得稅,並對博皓公司進行了處罰。博皓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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