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
投資者向被投資單位借款自然人股東 若納稅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需要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納稅年度終了歸還了或者用於生產經營,不發生納稅義務。法人股東不發生納稅義務被投資單位向投資者借款自然人股東 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額-準予扣除的工藝慈善捐贈額法人股東 取得利息收入,繳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6%、小規模納稅人3%)、城市維護建設稅(市區7%、縣、鎮 5%、鄉 1%)、教育費附加3%、地方教育費附加2%、企業所得稅;未取得利息收入不發生納稅義務。二、分紅
自然人股東 取得非上市公司分紅,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繳納個人所得稅;取得上市公司分紅,持股期限≤1個月,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1個月<持股期限≤1年,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1年,暫免徵收。
法人股東 不繳納企業所得稅,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
三、轉讓
自然人股東 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 按財產轉讓所得 繳納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股權轉讓收入-股權原值-合理費用。
轉讓上市公司股權 境外上市公司的及境內上市公司限售股,按照稅率20%繳納。境內上市公司非限售股暫免徵收個稅。
法人股東 轉讓所需繳納 企業所得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
四、撤資
自然人股東 個人所得稅按「財產轉讓所得」應納稅所得額=個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項合計數-原實際出資額及相關稅費。
法人股東 企業所得稅 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收入-初始投資-相當於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