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了解了創業者必知的五大創業形式及其對應的法稅風險後,很多創業者可能會選擇有限公司作為其創業形式。那擔任有限公司股東有哪些要求或法律責任,不同主體當股東有什麼不同涉稅情況,本文就來繼續講解。
問:我現在想選擇個人和公司責任能區分開的有限責任公司作為我創業的主體形式,是不是必須我本人擔任股東啊?當股東有什麼責任?不同主體擔任股東有什麼區別呢?
答:是的,確定了創業主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後,首先要考慮的問題就是股東的問題了。
首先,關於股東的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僅在其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意味著股東對出資額以外的部分,不負任何清償責任。且公司以自己獨立法人名義對外承擔責任,股東不直接承擔公司責任,只有在股東沒有履行其認繳的出資義務時,才在其認繳出資範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股東不得虛假出資、抽逃出資。也就是當股東履行完出資義務後,對公司及公司債務人就沒有相關責任和義務。
那麼是否一定是出資人本人來擔任股東呢?
一般情況下,誰出資則誰登記為公司股東,這個股東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確定誰來當股東,那麼出資款則必須以該主體的名義投資入公司。
當確實有特殊情況,真實投資主體不希望對外公示其股東身份時,可以尋求一個可信賴的主體進行股權代持登記。股權代持的代持人,並非真實的出資人,而是在公司設立、工商登記、公司對外公示層面上登記的股權持有人。對外,股權代持人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享受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但對於股權真實投資人,代持人應憑與其的《股權代持協議》約定來確定相關權利義務。
值得說明的一點,在我國,除了法律明確不能投資公司的主體比如公務員等特殊身份的人,對於《股權代持協議》的效力法律是予以認可和保護的。
至於代持情況是否需要公司其他股東知曉並認可,由於有限責任公司除具有資合屬性外,還具有很大的人合屬性,股東相互之間的身份確認和信任也是很重要並受法律保護的。如果股權代持的情況,公司其他股東並不知情,就有可能發生代持人超越代理權限處分股權,而公司其他股東按流程確認其合法性的風險,也會出現其他股東不認可真實投資人身份的風險。
如果自然人和公司都能登記為股東,那兩者有什麼區別呢?
自然人和公司作為股東,在股東的權利義務上是沒有區別的。
但是,當被投資的公司有盈利後,特別是被投資公司要進行分紅,那麼自然人股東和公司股東在所得稅上是有很大差別的。自然人股東得到的分紅要按照分紅金額的20%繳納個人所得稅,而若是公司股東,按我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公司股東從被投資公司獲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是不用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這樣看來,差異是不是還有點大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