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第二條規定,民事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三大類。在這其中,自然人是指我們每一個人,非法人組織是各色組織,這兩個都比較容易理解。但法人是怎樣的一個存在?
或者更直接地說,法人是人嗎?
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通過《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我們首先看看法人究竟是怎樣一個存在。
法人作為民事關係的主體,具有完整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不存在自然人中「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說法。
但法人最終的落點沒有落在「人」上,而是落在了「組織」上。根據《民法典》總則編第五十七的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因此說,法人是一個組織的專門稱呼,而不是一個人。
法人作為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這個獨立應當怎麼理解呢?
獨立並不是說法人可以自主地去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歸結到最後,這些行為都只能由自然人去進行。但是,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後果則是由法人獨立承擔,而不會穿透到代表法人行為的自然人,也不會穿透到成立該法人的股東。
一個法人名下可能有非常多的自然人,那麼由誰去代表法人行使權利並履行義務呢?
法人可以指定一名自然人,也可以指定多名自然人去代表自己,也可以在特定事項中指定特定的自然人代表自己。但法人作為一個長期、穩定的組織,時刻在與其他民事主體發生著關係,不可能做到每一個事項都專門指定。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法律規定了一個專門代表法人進行行為的自然人,這個人就叫法定代表人。而法定代表人因為要代表公司行為,所以不能由一般的員工擔任,只能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
法人作為一個嚴密的組織,由發起人合意成立,但必須經過法定的程序審批才能夠真正成為一個法人。否則發起人的合意成立的只能是一個普通的組織,而不能夠被稱之為法人。
法人依法對外獨立行使權利、履行義務,而能夠做到獨立的前提,是法人必須有自己獨立的名稱、住所和財產。
與自然人姓名所不同的是,法人的名稱不允許存在重名的現象。因為法人的名稱可能涉及到商標這一智慧財產權的權利,即使沒有商標權的權益,也會給法人帶來巨大的損失。
法人財產的獨立,不僅是要獨立於法人之外的其他民事主體,更要獨立於法人的股東與管理人員。而在這些法人之中,一人公司是比較容易發生股東財產與法人財產混同的情況。當發生混同時,法律就允許債權人揭開這一家公司法人的面紗,讓法人不再獨立,而由股東直接向債權人承擔責任。
根據是否營利以及成立流程的不同,可將法人分為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與特別法人。這也是我國法人最主要的一個分類,是法定的分類標準。
而根據法人組成結構的不同,又可以將法人分為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社團法人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組成,而財團法人則由財產組成(如基金會等)。
《民法通則》中還將法人進行了其他的分類,但由於《民法典》生效後,《民法通則》的規則不再適用,本文不再列舉。
與自然人的生命相同,法人也有可能發生「死亡」的結果,只不過法人的死亡方式多種多樣。
對於營利法人而言,最常見的「死法」包括法人的破產、解散、合併、兼併、分立等。對於非營利法人與特別法人而言,死亡方式則包括了合併、撤銷等方式。
了解了法人的實質之後再來看開頭的「法人是人嗎?」問題,就不再顯得那麼無視,「法人不是人」也不再是一句髒話。
之所以「法人不是人」看起來像髒話,是因為平時人們在說「法人」時,往往把它當成了「法定代表人」,而法定代表人是一個真真切切存在的人。
但法人必定是一個專業、專用的法律詞彙,因此本著法律的專業、嚴謹的精神,筆者必須說:法人不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