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7-02 17:44:50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葉文炳
【案情】
被告人付大枝,男,1951年8月6日出生於福建省漳平市,漢族,初中文化,農民,系漳平市拱橋鎮上界村村民。被告人黃錦生,男,1962年3月13日出生於福建省漳平市,漢族,初中文化,農民,系漳平市拱橋鎮上界村村民。2001年9月份,被告人付大枝、黃錦生與許福如、黃友發(四人均為上界村村民小組長)共同商議砍伐一些杉木出售,作為修拱橋鎮上界村農用車道資金,經上界村同意後,在未辦理採伐許可證的情況下,被告人付大枝、黃錦生僱人上山砍伐杉木325株,立木材積23.5643立方米。在準備出售給陳壽明時,被附城森林派出所當場抓獲。案發後,倆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並主動要賠償國家經濟損失。
【審判】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付大枝、黃錦生構成濫伐林木罪向漳平市法院提起公訴。漳平市法院經過公開審理認為:被告人付大枝、黃錦生在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林木採伐許可證的情況下,任意僱工採伐其所在村所有的23.6543立方米,數量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濫伐林木罪,依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應予支持。案發後,倆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付大枝犯濫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五千元。被告人黃錦生犯濫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五千元。宣判後,倆被告人均服判,沒有提出上訴,並交納罰金。
【評析】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對倆被告人的行為應定何罪,該案是否是單位犯罪,有下例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付大枝和黃錦生不構成濫伐林木罪,犯該罪的是該村村委會,倆被告人的行為是構成單位犯罪行為。理由為依據刑法「罪刑相適應的原則」是追究該村民委員會的刑事責任。一般認為單位犯罪是以單位名義,在單位意志支配下,為單位利益而實施的依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其特徵表現為:⑴單位犯罪以單位名義,為單位利益實施的犯罪行為;⑵在單位意志支配下實施的犯罪行為;⑶單位犯罪也須是依照法律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從本案上看,被告人付大枝、黃錦生均是在村委會同意下才上山濫伐林木,所得是用於公益事業,其特徵完全符合單位犯罪的的特徵,所以被告人付大枝、黃錦生不構成犯罪,他們僅是在履行村裡的職責,構成犯罪是村民委員會。
另一種意見認為:本案要適用單位犯罪,首先應該解決兩個問題。第一,村委會雖然表示同意倆被告提出用砍伐一些杉木用以修村裡的農用道路,但作為村裡並沒有明確授意在未辦理砍伐許可證情況下就上山砍伐。當然村裡也許有這個意志,但目前這方面無法取得宣傳證據,村裡不說沒有,也不說有。第二,《刑法》總則第三十條規定,單位犯罪主體列舉為「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規定範圍。因此,該村民委員會排除在單位犯罪的範圍之外。有些人認為這是立法上的疏漏,因為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均表述為「公司、企業或其它單位……」,雖然兩法分中的「其它單位」包括了村委會。然而在後來(即1999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頒行的《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中對此也沒有明確規定,由此根據「罪刑法定原則」來判定村委會犯罪缺乏依據;第三,倆被告人僱人濫伐林木23.5643立方米,危害性顯然存在,而且在對他的定罪量刑的證據是充分的,綜上所述,倆被告人是構成濫伐林木罪。
審判時採用了上述第二種意見是正確的,量刑也是適當,只是村民委員會能否成為單位犯罪主體,建議即時進行立法或解釋。將村民委員會作為單位犯罪主體是必要的,理由如下:
1、我國《刑法》沒有採用法人犯罪的概念,刑法中規定「單位」外延遠大於法人。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性群眾性組織。村民委員會符合民法中「法人「的條件,也符合單位犯罪的條件和特徵。
2、不將村民委員會例為單位犯罪主體,違反「罪刑相適應」原則。我國刑法第五條規定:「刑罰的輕重適當與犯罪分子行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罪刑相適應原明,單位刑事責任的確定,就意味著個人責任的減輕,比較而言,單位構成犯罪的數額、標準一般要比自然人構成犯罪的數額、標準要高,以《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的走私上普遍物品罪為例,自然人犯此罪最高刑死刑,而單位最高只能是十五年。如果上述案件由村委會負責人承擔濫伐林木罪與自然人來承擔則輕得多,相反如由自然人來承擔單位犯罪,則就顯得更為不公平。
3、將村民委員會排除在單位犯罪之外將會導致邏輯上錯誤。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農村村民集體經濟的不斷發展和壯大,村辦、村集體所有、村下屬的公司、企業也不斷增加,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頒行《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精神,依法設立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都可以成為單位犯罪的 。而作為「單位」的上級村委會按《刑法》總則第三十條規定卻不是「單位」,顯然從邏輯上說不通。
(作者單位:福建漳平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