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女子錄下丈夫裸聊音頻請求判決離婚被駁回,法院:錄音侵犯了...

2020-12-22 陝西法制網

她覺得,自己的婚姻實在是無法繼續了。

懷疑丈夫外面有人女子在其床頭櫃放置錄音筆

王女士今年31歲,西安人,2013年,和張某結婚,兩人都在企業上班。次年2月,兒子出生。

兩人婚後不久,張某被單位外派至江蘇工作。王女士說,最開始,每次出差10天左右,回西安待三四天,後來回西安的次數減少,每次待的時間也變短了。家中她和兒子住一間房,張某單獨住一間,兩人也沒有夫妻之實,主要是張某在家經常接電話時偷偷摸摸的,她就懷疑丈夫婚內出軌,並開始尋找證據。

一次,張某回來休假,王女士趁其酒後昏睡時,猜出其手機密碼,打開手機,看見手機內有多張和其他女性的合影,還有去住宿記錄、手機錄像等,「一看就是兩人在外地同居,並一起出去旅行。」

為了進一步尋找證據,王女士在張某的臥室床頭櫃放置錄音筆,錄到張某和其他女性裸聊的語音。

2019年4月,王女士向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和張某離婚,孩子歸她撫養,位於城北的一處房產歸她所有,分割夫妻共有的其他財產等。

王女士向法院提交了張某的手機截屏、手機中的錄像、在成都、內蒙等地旅遊的朋友圈截屏以及錄音音頻作為證據。

法院認為進入對方手機取證和錄音侵犯隱私權

庭審中,王女士陳述,和張某早已分居,她主張離婚的原因是被告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與他人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及存在家暴、酗酒等惡習。被告不同意離婚,並辯稱,外出工作是為了維護家庭生活,並已申請調回西安,而王女士說的他婚內出軌一節純屬猜忌。

對於王女士提供的證據,法院認為,兩人雖系夫妻關係,但依然在婚姻生活中享有作為獨立個體的隱私權,被告的手機系承載其個人隱私的載體並設置了密碼,原告採取猜測密碼的方式進入被告手機拍攝所取得的證據,侵犯了被告的隱私權,故其合法性法院不予認可,證據確認無效。原告提供的錄音證據,也侵犯了被告的隱私權,其合法性法院也不予認可,並確認無效。

法院認為,兩人是自由戀愛,婚姻基礎較好,原告主張被告於其他女性存在不正常男女關係,因原告提供的證據侵犯被告隱私,法院認為無效,故原告的上述主張,並無相應證據,法院不予支持。原被告之間雖因被告長期在外地工作等原因造成矛盾,但被告已有意改變現狀,並以調動工作的方式解決兩地分居的現狀,原被告更應該在日後的生活中相互關心、相互幫助、互相理解。

2019年6月10日,未央區人民法院駁回王女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

錄音筆第7天才錄到內容女方認為忠誠是婚姻的基礎

12月10日,在接受華商報記者採訪時,王女士說,她將錄音筆連續在張某睡覺的房子裡放了7天,每天晚上張某回來前,她把錄音筆放在床頭櫃,早上其離開後,她拿走錄音筆回放尋找證據,「每次的錄音是七八個小時,我整個白天基本上都邊上班邊聽錄音,還要給錄音筆充電,晚上再放回去,前面6次,都沒有什麼內容,只有第七天晚上,錄音筆錄到了張某和其他女性裸聊的音頻。」

王女士認為,雙方互相忠誠,這是婚姻的基礎,她提供的都是很重要的證據,沒想法法院竟然不支持。

認為這樣的婚姻實在是沒必要繼續了,在未央區人民法院的判決滿6個月之後,2020年6月,王女士又在張某的居住地西安市蓮湖區人民法院提起另行起訴。

12月10日,華商報記者了解到,12月14日,法院將開庭審理此案。

律師說法:

北京大成(西安)律師事務所律師韓朝澤:

從行為目的上來看放置錄音筆等行為是為了保護自己合法權益

隱私權作為公民人格權的重要內容,愈來愈受到社會公眾的廣泛關注。通常認為,隱私權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依法受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搜集、利用和公開等的一種人格權。那麼,侵犯隱私權作為一種侵權行為,在認定的時候也需要具備基本的法律構成要件,即包括侵犯隱私權行為、受害人受到損害、行為與損害後果的因果關係、加害人的主觀過錯等。

本案中,原告在自己家中放置錄音筆及通過猜測密碼獲得被告與第三人聊天記錄等信息的行為,從行為目的來看是為了收集被告出軌的相關證據,保護自己合法權益,不具有目的上的非法性;從行為方式來看,原告在自己家中進行上述行為,不存在非法侵擾或公開對方隱私的情形,亦不具有內容上的非法性;從結果上看來,並未給被告造成損害後果。故原告的行為不具備侵犯隱私權的基本法律構成要件。若無限擴大對被告穩私權的保護,將嚴重損害原告作為婚姻中無過錯一方的合法權益,而使被告的過錯行為得不到法律上應有的懲治,從而嚴重破壞社會公序良俗,敗壞社會風尚。

陝西高瑾律師事務所律師高瑾:個人隱私隱私的保護不能突破公平正義的底線

現行《婚姻法》第4條規定了夫妻之間有相互忠誠的權利與義務,第3條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同時第46條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重婚或同居,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無過錯方為了依法維權必然要極力調查取證,其調查取證是基於對方的違法事實所展開的,這是無過錯方獲取證據的前提,法律應當積極保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

夫妻權利義務的內容若與其中一方的個人隱私相衝突,夫妻權利的依法保護應當予以肯定,任何一方在遵守法律的同時應受到對方的監督,一方若有違法行為,無過錯方依法維權,即使在舉證方面涉及到對方的所謂「個人隱私」,且該隱私還是過錯方違反夫妻權利義務內容的行為,那么正當的維權行為與違法的個人隱私相比,所謂的個人隱私已不存在被侵犯的情形,無過錯方在行使其法定權利的時候根本談不上對於過錯方違法個人隱私的侵害。畢竟,個人隱私的保護是有邊界的,隱私的保護不能突破公平正義的底線。

法律保護的權利應當是合法的,夫妻一方在行使權利時只要在法定範圍內就應當得到支持;夫妻一方隱私權的保護若與夫妻法定權利義務相衝突,無過錯方的合法權利保護應當保障;違法的隱私權與合法的夫妻權利的行使沒有可比性,夫妻權利的保護應當放在首位;隱私權的保護基於法律的明確規定,其邊界性應當依法嚴格把控,且應當體現公平性與正當性,隱私權不是違法行為的「遮羞布」,受害人合法權利的依法積極保護應當在司法實踐當中毫無折扣地落地,由此法律的權威性與公平性才能在現實當中得到彰顯。

陝西仁和萬國律師事務所律師梁濤:個人隱私權利與夫妻雙方的隱私權利不能等同

《憲法》、《民法總則》、《民法典》、《侵權責任法》、《民事訴訟法》、《刑法》等多部法律對於公民的隱私權利予以保護,但對於夫妻之間的隱私保護的界線尚未有一部法律予以明確的規定。

夫妻系婚姻關係形成後的稱謂,夫妻雙方的隱私權利源於個人,但與個人隱私應有不同。個人是社會的最基本組成元素,社會系多個不同的個體元素組成了社會關係而形成,在每個不同的社會關係中對於隱私的限定基於法律而又不止於法律的限定,所以隱私權利的範圍在不同的社會關係中權利範圍應有所不同,即在特定的社會關係中對於特定人的隱私應予以限制。

《婚姻法》第四條明確規定了夫妻間的忠誠義務,那麼在婚姻中對於涉及夫妻之間感情、生活等行為或事件夫妻雙方均應當享有知猜權,在此情形下個人隱私的權利應當予以限制,權利的範圍不應與法律所保護的個人隱私所等同,故在本案中法院以侵害個人隱私為由對於王女士的證據予以排除存在一定的紕漏。

根據王女士對於本案的陳述,法院最後未能支持其起訴離婚的訴請,主要原因系王女士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即使對於王女士所提交的證據未排除,其所提交的證據尚不能達到《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所規定的法定情形。故王女士只能依據現行有效的法律再次起訴訴請離婚。

華商報記者卿榮波

作者/來源:二三裡資訊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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