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錄音無旁證不能採信 女子訴請離婚被駁回

2020-12-19 中國法院網

2013-05-10 15:15:27 | 來源:中國法院網陝西頻道 | 作者:彭家讓

  夫妻之間爭嘴吵架本是很平常的事,但妻子李東卻在事後兩人的通話過程中偷偷錄了音,據此到法院狀告丈夫盧學毆打自己,稱夫妻感情已經破裂要求離婚。而丈夫盧學在法庭上辯稱,妻子李東在自己不知情狀況下,將和他的通話內容私自錄音,因為自己不想離婚,迫於無奈說了曾經打了妻子的話,這話顯然不能當真,妻子為了離婚早有預謀,故意引誘自己上當然後錄音。5月9日,陝西省丹鳳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了此案,一審判決駁回原告李東要求離婚的訴請。

  拿著手機錄音起訴離婚

  1991年12月30日,家住丹鳳縣的李東與盧學登記結婚,婚後育有一子一女。2013年3月18日,李東一紙訴狀將盧學告上法庭要求離婚,理由是盧學經常打她,夫妻感情已經破裂。

  李東拿出「關鍵」證據——兩人在訴訟離婚前的一段長達半小時的手機錄音,錄音的主要內容是夫妻倆的對話,期間李東不斷向盧學追問某一次吵架升級後的情況,李冬問「你打了我,是不是?」,盧學承認「是」等相關內容。 

  丈夫稱夫妻感情沒有破裂

  盧學在法庭上表示,雙方是有了一定的感情基礎才結婚的,並且婚後生育了兩個孩子。對於妻子在法庭上出示的電話錄音,盧學當庭予以否認,明確表示這段錄音中自己說的話,並不是自己真實的意願表達,且妻子在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私自錄音,不能作為定案依據,自己堅決不同意離婚。另外盧學出具了一份工傷事故處理協議書,證明李東訴稱的2011年4月因被丈夫毆打致傷的事實並不屬實,實際上是李東的一次工傷事故。經辦案法官細心甄別,原告的錄音來源確係趁被告不知情私下竊錄的手機對話音頻,被告已當庭予以否認,並且原告再沒有提供其他證據對這些錄音內容予以佐證,故原告提供的錄音內容並不能證明被告有多次毆打原告的事實。

  原告離婚訴請被駁回之理由

  經審理法院認為,原被告婚後夫妻關係雖然一般,但雙方業已共同生活20餘年,且生育一子一女,雙方有一定夫妻感情。原被告婚後生活中雖發生過一些家庭矛盾,但尚無證據證明他們夫妻感情已經破裂。庭審中,由於原告未能提供婚前父母包辦、婚後發生多次毆打以及夫妻分居的充分證明材料,故對原告以感情破裂為由主張離婚的訴請不予支持。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原告手機錄音無其他旁證材料進行佐證不能被採信,不能作為定案依據,遂認定雙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2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4條一款之規定,法院作出最終判決:駁回原告李東要求與盧學離婚之訴請。(當事人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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