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不僅是法律裁決的標尺,更與我們每一個人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民法典時代」到來之際,東陽檢察特別推出「小明與民法典」系列專欄,與大家共同學習民法知識。今天,就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離婚冷靜期」,以及應該如何正確看待它吧!
【案例故事】
最近,小明由於工作忙碌經常早出晚歸,妻子小花以為他借工作之名,在外面有不正當的男女關係,多次向小明要個說法都無果而終,一氣之下提出要離婚。小明覺得妻子經常無理取鬧,自己身心俱疲,索性離了,圖個清淨。
小明和小花到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後的第二天,小花想,老公一直對自己挺好的,在毫無證據的情況下懷疑他出軌,會不會有點衝動,對自己之前的「離婚登記」有點後悔了……
【法律分析】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當場發給離婚證,註銷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係。
《民法典》的出臺為「衝動性離婚」開出了一劑「後悔藥」,讓那些對婚姻權利和義務缺乏認識的當事人,有一段冷靜思考、妥善抉擇的時間,避免因一時衝動離婚而後悔。設置離婚冷靜期,還可以用時間來證明離婚意願是真實的。
最後,小編想說,夫妻雙方是平等的個體,彼此依賴又相互獨立,人性複雜且易變,幸福最終還是要靠自己。
【法條連結】
《民法典》第五編第四章 離 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籤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