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離婚冷靜期
民法典已經落地,其中爭議最大的一個條文是「離婚冷靜期」。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民法典
很可惜,儘管很多人反對,最終落地的民法典中,並未刪除該規定,這意味著,協議離婚更難了,夫妻一方離婚過程中反悔的概率更大了。
離婚冷靜期,只針對協議離婚的情形,目前訴訟離婚並沒有冷靜期的規定(僅針對民法典規定而言,部分地區法院在試行訴訟離婚冷靜期,後續有沒有可能納入法律規定,有待觀察)。
個人認為,離婚冷靜期,對衝動型離婚有一定的「勸和」作用,但對於「吃了秤砣鐵了心」要離婚的當事人,根本就是一種負擔,而且可能會產生負面影響,比如,大量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案件,直接湧入法院進行調解離婚,增大了法院壓力。
根據張律師辦過的一個離婚案件,從法院收案到調解離婚,15天拿到調解書,但那個案子中,我方當事人具有壓倒性的家暴證據,法官一施壓,對方直接同意離婚,房產車輛基本都是均分。所以說,走法院調解程序,很可能離婚速度要比協議離婚來得快(僅針對雙方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權債務等均無爭議的案件而言)。
以前有人問,如何快速離婚,我的答案都是去民政局協議離婚。如果以後還有人問我同樣的問題,我會告訴他:起訴+調解最快。
這是不是意味著,離婚律師的春天要來了?
02
離婚冷靜期待完善
離婚冷靜期只有一個簡單的條文,後續根據實踐經驗,可能會有相應的完善和修改,比如存在家暴情形或轉移財產的,不應使用冷靜期或者縮短冷靜期等等。
楊立新教授寫過一篇文章,大家有興趣可以看一看:楊立新、蔣曉華:《對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規定離婚冷靜期的立法評估》,載《河南社會科學》2019年第6期。(無法插入連結,搜索標題即可)
楊立新教授在講課時提到,一些媒體採訪他後斷章取義,採用「楊立新:離婚冷靜期不侵犯離婚自由」等標題,引發大眾對楊教授的誤會。
看完上面這篇文章,就會發現,楊立新教授對離婚冷靜期的考慮是比較周全的,只不過最終沒有被全部採納,但為今後離婚冷靜期的修改和完善提供了方向。
03
訴訟離婚冷靜期?
有人說,「誰說訴訟離婚沒有冷靜期?簡直扯淡!」為此還羅列了一堆理由:一方不想離婚,拖死另一方都有可能,一審、二審沒有個一年半載是不可能的,第一次不判離婚,第二次要等6個月才能起訴。
訴訟離婚難判離這個問題一直存在,但是和本次民法典規定的「離婚冷靜期」確實沒有關係。關於離婚難的問題,大家可以看看我以前的文章:第二次起訴離婚,判離的概率是90%?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如果非說這條規定是冷靜期,倒也可以理解,但如果有人說一審、二審訴訟程序分別要等3-6個月(導致沒有一年半載根本不可能離婚)也是冷靜期,那我一定要勸他醒醒吧!
按照法律規定,自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或調解和好後過六個月才能第二次起訴。原告在六個月內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又起訴的,不予受理。但是,有了「新情況、新理由」,比如大家所說的離婚過程中被家暴、轉移財產等等,法院是可以受理離婚請求的,不受6個月的限制。
大家有興趣可以看看我這篇文章:按撤訴處理的離婚糾紛,6個月內能否再次起訴?
針對離婚案件審限(一審一般為3-6個月,二審3個月,特殊情況可延長)的問題,我想問:
哪個民事案件今天立案明天就能結案?沒有。
你知道一個法官一年要審理多少案件嗎?三四百件是常態。
法院是你家開的嗎?不是。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案件審限難道只針對離婚案件嗎?並不是。
法律要保障你快刀斬亂麻的離婚請求,難道不需要保護對方不願意離婚的自由嗎?都是自由,你的自由是自由,別的自由不是自由唄?
法官審案,不得看證據?法院判決準予離婚,不得符合法定離婚條件?你離個婚,一個法定離婚條件都沒有,一份像樣的證據都沒有,法官怎麼給你判離?不看證據,直接判離,那不成了葫蘆僧亂判葫蘆案?都是成年人了,結婚前太衝動,沒有好好考察結婚對象,後悔了,離婚時把所有的鍋甩給法律?
你說你們感情破裂就破裂,法官看到的是另一方說沒破裂,你說有家暴,只不過沒辦法證明,那請問,你為什麼不提供證據呢?
有人說家暴根本不可能收集到證據,難道這樣就可以把離不了婚的鍋都甩給法律嗎?證據不足,你需要更好的證據搜集意識和搜集能力,以及更好的律師團隊,而不是把離不了婚的鍋全部甩給法律(不可否認法律確實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滯後性,但法律一直在不斷完善)。
離婚當事人如何正確面對家暴和搜集家暴證據,參見我的文章:女性面對家暴的正確姿勢是什麼?
04
訴訟離婚更容易了
其實,民法典實施後,訴訟離婚,沒有更難,而是更容易了。
民法典新增一種應當準予離婚的情形,即兩次起訴離婚+一年分居,降低了判決離婚的門檻,相對實現當事人的「離婚自由」(只是相對分居滿兩年而言)。
目前司法實踐中,有的人起訴四五次都有可能無法離婚,當事人只有結婚自由,卻沒有離婚自由。
民法典實施後,如果夫妻雙方無法協議離婚,一方可直接起訴離婚,判決不準離婚6個月後才能再次起訴,兩次訴訟均按簡易程序處理的話,剛好是3個月*2+6個月=1年,也就是第二次起訴就可以判決離婚(相對理想的情況)。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民法典
夫妻一方有家暴,惹不起,躲得起總可以吧?
就算真的沒有家暴證據,也沒有重婚、同居、賭博、吸毒、酗酒等其他法定離婚理由或證據,最不濟,分居嘛!
回娘家住一年,或者自己租房住一年,最不濟在朋友家裡當一年的沙發客,分居一年以後,第二次起訴,妥妥離婚。
如果還有人出來槓,說只有一套房子,根本不具備分居條件,或者分居的證據也不好搜集,那我就想說:
活該你離不了婚!
自己選的路,跪著走完吧。
05
結婚更應冷靜
離婚冷靜期,也有好的一面,比如,減少「閃婚」等衝動型結婚,因為結了婚,可輕易離不了啊!冷靜!
有人說,應該設置結婚冷靜期,但是,眾口難調,且不說這不可能實現,假設真的實現,一堆槓精又該開噴「請不要限制我的結婚自由!」 (法律的獨白:我太難了!)
離婚冷靜期,讓成年人,對婚姻、對家庭多一些思考,少一些衝動,未嘗不是一件好事。
畢竟,逃避現實很簡單,勇敢面對卻需要不小的勇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