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政部下發通知,根據《民法典》規定,明年1月1日起將執行30天的離婚冷靜期,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需提前30日申請。
消息一出,如一石激起千層浪。有的人非常贊同,認為冷靜期的設立有助於降低離婚率。而有的人卻持反對態度,認為「離婚冷靜期」限制了婚姻自由。那麼,為什麼要設立「離婚冷靜期」,設立以後辦理離婚登記的程序有哪些變化,市民對「離婚冷靜期」持怎樣的看法?冷靜期的設立又會對訴訟離婚帶來什麼影響?針對以上問題,記者前往秦州區民政局、麥積區法院等單位進行了採訪。
冷靜以後 婚姻能否得到挽救?
——從「離婚冷靜期」說開去
□新天水記者 何慧娟 黃虹
婚姻不易 且行且珍惜
12月7日星期一,在秦州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與結婚登記大廳處處洋溢的幸福氣息相比,對面的離婚登記室可謂是「數九寒天」。
「來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的一般都是協議離婚,夫妻雙方沒有爭議,且協商一致。」秦州區民政局婚姻登記員王小紅告訴記者,有些來辦理離婚的夫妻,就是因為一時衝動,其實他們內心並不願真正離婚,只是相互賭氣,但當時他們都在氣頭上,調解並不起作用,只能辦理離婚。
記者在秦州區民政局了解到,2020年截至12月7日,秦州區辦理結婚登記3542對,離婚登記1167對;2018年辦理結婚登記5012對,離婚登記1156對;2019年辦理結婚登記4453對,離婚登記1264對。近三年離結比分別為23.06%、28.39%和32.95%,呈逐年上升趨勢。
「自明年1月1日起,根據《民法典》規定對離婚登記增加了冷靜期程序。對於許多衝動離婚的夫妻來說,冷靜期的這段時間能讓他們慢慢冷靜下來,理性思考婚姻,從一定程度降低離婚率。」秦州區民政局婚姻登記員梁笑告訴記者,「離婚冷靜期」可以促使當事人冷靜思考,妥善抉擇,對衝動型離婚有一定幫助,減少了一個家庭的破裂。
「我們常年辦理離婚登記,基本上都能看出來,有些夫妻並不是真的想離婚,辦理完離婚後過不了多久,雙方氣消了,也想開了,一部分人又會來辦理復婚。但也有一部分人,可能離了之後就真的錯過了,一個家庭也就這樣散了,而冷靜期的設立就能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王小紅說。
婚姻不同於戀愛,它背後涉及了太多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比如孩子的撫養、老人的贍養以及財產的分配等等,為避免輕率離婚,《民法典》規定,離婚登記按照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等程序辦理。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這30天被稱為冷靜期。
自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這30天就是抉擇期。
「離婚冷靜期」是由冷靜期+抉擇期組成的,也就是說,在提出離婚申請的第30天到第60天內,提出離婚申請的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證,如果有任何一方沒有親自到場的,離婚登記申請作廢,婚就離不了。
「從今年9月份開始,我們就參加了市區兩級組織的對《民法典》相關內容的培訓。除了離婚設置了冷靜期,還有探視權、撫養費等方面都有變化,對共同財產、共同債務也有更加具體的劃分。」王小紅說。
對於「離婚冷靜期」 你怎麼看?
之所以「離婚冷靜期」的設立能引起大家的廣泛關注,是因為婚姻和家庭事關每一個人。那麼,針對「離婚冷靜期」的設立,廣大市民看法如何?
市民李曉:冷靜期是人性化的體現
現在很多單位部門辦事講求的是「簡政放權」「一次辦結」,而辦理離婚登記卻似乎將變得更加複雜、拖延。實則不然,這正是一種人性化的體現。
我的一個朋友就是因為離婚時太意氣用事,一心只想跟對方脫離夫妻關係,而選擇了淨身出戶,如果當時有冷靜期,給她一段時間思考,她可能會為自己爭取一些權益。
婚姻是人生大事,離婚更關係到子女問題、財產分割等,設置冷靜期一方面可以減少「衝動型離婚」,讓夫妻雙方從眼前的困惑中暫時走出來,冷靜思考婚姻是否值得存續。另一方面,可以讓雙方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權債務處理等問題進行認真考量,無論過與不過,都可以更加理智、冷靜的去應對。
市民劉佳靜:就怕會讓一些人困在不幸婚姻裡
絕大多數人在結婚的時候都以為會白頭偕老,這當中有一部分會生活在比較幸福或普通的婚姻生活中,但另一部分可能過得並不幸福。
我認為,冷靜期的設立增加了這些不幸福的人擺脫婚姻的阻力和難度,會讓他們更久的困在不幸婚姻裡。 如果改成三十天的冷靜期結束以後,若有一方仍然堅持離婚,那就自動解除婚姻關係;倆人都不想離了,那就一起去民政局撤銷申請。這樣,既能避免「衝動型離婚」,也能讓真正受夠了的人得到解脫。
另一方面,如果夫妻之間真的還有感情,即使當時因為衝動而離了婚,那還是可以選擇復婚。如果把婚姻比作一個籠子,想從外面進去容易,但要走出來卻比較難,而在我看來,冷靜期的設立更增加了這一難度。
市民陳有強:一個月期限是對一段婚姻的尊重
作為一個已婚人士,我認為「離婚冷靜期」是非常有必要的,兩口子過日子難免會磕磕碰碰,甚至在氣急了說狠話、提離婚都很正常,如果兩個人話趕話,很有可能就真的去辦理離婚了,但這段婚姻並沒有走到盡頭。
冷靜期的設立算是給雙方一個臺階,讓這些因為一時衝動或者因為一些小事而想要離婚的人,有一段思考的時間。如果雙方還有感情,那麼這一個月時間足以讓他們的關係得到修復。如果離婚是經過深思熟慮,雙方心意已定,那我認為一個月也完全可以等得了,一個月的期限也算是對一段婚姻最後的尊重。
兩個人步入婚姻不容易,如果真的能用這一個月挽回一些人的婚姻和家庭,那我覺得就是很有意義的事情,我們應該支持和贊同。
理性戰勝衝動,共同打造幸福的家庭
眾所周知,公民想要離婚只有兩種途徑,即雙方共同到民政部門協議離婚或者到法院訴訟離婚。協議離婚的情況下,雙方協商一致即可辦理,目前是只要手續齊全,當場就可以辦妥。而訴訟離婚則需要由法院安排開庭時間,進行審理之後出具準予離婚的法律文書。那設立「離婚冷靜期」,將會對訴訟離婚帶來哪些變化呢?記者就這些問題採訪了麥積區人民法院民一庭員額法官頡娜。
「《民法典》專門設置的離婚冷靜期制度,適用於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並經婚姻登記部門辦理離婚登記的協議離婚的情形。」 頡娜告訴記者,離婚冷靜期只適用於協議離婚,不適用於訴訟離婚。
冷靜期內,如果夫妻一方「突擊」花錢或損毀共同財物的,在法律上如何裁定?
針對這個問題,頡娜說:「為了避免衝動離婚、草率離婚的問題,民法典專門設計了離婚冷靜期制度,給了夫妻雙方更多考慮的空間和機會,當然這也就可能出現離婚冷靜期內夫妻一方突擊花錢或損毀共同財物的情況。針對這樣的情況,《民法典》規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隱匿、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在離婚分割財產時可以對該方少分甚至不分,即使是離婚後發現上述行為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那麼,「離婚冷靜期」是否讓家庭暴力受害者遭遇進一步的離婚困境?「通常在一方遭受家庭暴力的情況下,夫妻雙方長期積怨,協議離婚往往無法實現,所以針對此種情況,可以向有關組織例如居委會、村委會、婦聯、基層調解組織等尋求幫助或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民法典》規定,有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情況的,調解無效的情況下應當準予離婚。同時根據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主張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也應當提供足以證明家庭暴力存在的證據材料。所以建議婚姻生活中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在保證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積極尋求幫助,同時注意保存相關證據。」 頡娜說。
記者在麥積區人民法院了解到,2018年麥積區人民法院共受理離婚糾紛案件674件,2019年共受理離婚糾紛案件735件,2020年截至目前已受理離婚糾紛案件642件。「離婚冷靜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衝動離婚的情況,夫妻雙方在離婚冷靜期內重新審視和考慮彼此的關係,冷靜處理和化解彼此的矛盾,為維護婚姻關係穩定方面起到很好的作用。在這樣的大環境下,人民法院受理的離婚案件數量應該也會相應的有所下降。」 頡娜說。
「婚姻關係不僅是社會關係,更是一種法律關係,夫妻二人除了是夫妻,還是孩子的共同撫養義務人、是共同財產的所有人、是共同債務的承擔者,這些關係都不是僅憑一張離婚證或者一份離婚判決書就能徹底終結的。所以,我們還是希望婚姻關係雙方當事人都能審慎對待夫妻關係,冷靜處理婚姻中的小矛盾、小糾紛,本著互諒互讓的態度,共同維護婚姻生活,維護家庭穩定。即使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婚姻生活已經走到盡頭,也希望雙方都能理智、冷靜的處理好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權債務承擔乃至彩禮等容易引發矛盾衝突的問題。不管婚姻能否繼續,都要冷靜理智地處理,給即使不算圓滿的婚姻關係畫一個完整的句號。」頡娜對在離婚邊緣徘徊的夫妻給出了忠告與建議。
「離婚冷靜期」中,有兩個「三十日」備受關注,第一個「三十日」指的是男女雙方去婚姻登記機關提交離婚登記申請時,婚姻登記機關不能立即發給雙方離婚證,而是要間隔三十天,在這三十天內,如果任何一方反悔,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去撤銷離婚登記申請。第二個「三十日」指的是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的三十天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也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來源:新天水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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