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偵查階段律師無法閱卷,那他們是如何辯護的?

2020-12-20 曾傑律師

曾傑:廣強律師事務所·金牙大狀刑事律師團隊(金牙大狀律師網)非法集資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

本文連載於《曾傑金融犯罪辯護日記》,未經本人授權不得轉載與抄襲

導語

刑事案件在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才能閱卷,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律師之前就沒有辦法為當事人辯護。

辦法總比困難多,只要用心而專業,總能找到專業的的方法開展有效的工作。

正文:

所謂的審查起訴階段,就是通常所說的檢察院階段。該階段意味著公安階段的結束,也就是偵查階段結束,公安機關把案件材料移送給檢察院,檢察院公訴科對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對被告人提起訴訟。檢察院在收到公安機關移送的那捲材料後,會通知辯護律師來複製案卷。

但是這並不意味著辯護工作必須在審查起訴階段之後才能開始。

刑訴法規定,當事人第一次被訊問或採取強制措施開始,當事人就能夠聘請律師介入案件,此時,案件剛剛立案,還處於偵查階段。

你們可能會疑惑,這個案件當時處於偵查階段,我們律師無法閱卷,甚至還沒有會見當事人,那我們律師是怎麼了解案件情況的?

其實方法並不少。

首先,常規的方法就是與了解情況家屬充分溝通。

比如傑哥以前接受一起集資詐騙案中,當事人的妹妹本身以前也在法院執行庭工作,她知道這種比較嚴重的經濟犯罪案件無法通過找關係尋求輕判,只能通過專業的刑事辯護,尋找案件的無罪、罪輕突破口,所以她對於案件的描述能夠做到詳細而儘量客觀,這樣對於辯護人來說,就能夠很好的了解案件基本情況。當然,如果是遇到並不了解法律的家屬,律師就需要更多的發問和引導,從傾聽和互動中了解案件基本情況。

其次,就是針對個案情況,充分挖掘信息。

比如筆者此前在外省辦理的非法集資案件,該案有個重要的情況,就是涉案公司的在全國都有多家分公司,這些分公司大都被當地司法機關進行了處理,甚至已經判決了。判決書是公開的資料,我們當時就第一時間拿到了同案的判決書全文和其他資料,從側面對整個案件的性質甚至關鍵細節都掌握的比較清楚,甚至了解了該案法官的相關裁判規則和關鍵要點,這樣對於自己的當事人的辯護就有極大地幫助。

另外,就是在接受委託之後,第一時間預約看守所與當事人本人會見。

通過與當事人本人的會見,了解其具體的工作職責和被指控的活動具體內容,同時將其所描述的案件詳情與之前所掌握的案件詳情進行比較和核對,這種溝通非常重要,是辯護律師了解案件情況的最直接手段,因為當事人本人的陳述,也決定了其在偵查機關處所留下的筆錄內容,辯護律師可以從中判斷偵查機關的辦案思路和偵查方向,從而做到「知己知彼」,有的放矢的開專辯護工作,比如申請調取相關證據,提交有利於當事人的法律意見書和與辦案人員當面溝通。

最後,就是對相關案例和法規要爛熟於心。

這一點之所以放在最後,並不是其不重要,而是其最基礎。對相關法律法規和案例的熟悉,不僅僅是對刑法法規條文本身的理解和掌握,還要全面了解與非法集資犯罪相關的司法解釋、配套規定和意見;另外還要對最高院、最高檢公布的指導案例、典型案例和當地法院的非法集資判例等充分了解。

帶著疑問思考案件

做到以上幾點,基本可以對案情做一個基本的梳理,同時在這個過程中,必然會對案件中的相關關鍵點留下疑問。這種疑問,可能在於辦案機關的溝通中得到解答,也有可能是在進入審查起訴階段之後通過閱卷解答,但總的方向,就是盡力找出有利於當事人的辯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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