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王科棟律師,專注於企業家及高管職務犯罪、經濟金融犯罪辯護和刑事風險防控研究。
本文導讀:法律的運行機制越透明,越為大家所知曉明晰,那麼大家對於法律自然也會越加信賴。作為刑事律師,本文來跟大家聊一聊一起刑事案件是如何辦理的,我選取了其中比較重要的,也是大家最關心的5個問題——
刑事訴訟不同於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有著與之不同的訴訟流程。
總體上,刑事案件分為【偵查】、【審查起訴】、【審判】三個階段。
對應的,由【公安】、【檢察院】、【法院】分別負責。獨立職責的同時,也互相協作監督。
(1)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先審查(是不是立案),發現可能構成犯罪的,就會立案偵查;立案後傳喚嫌疑人錄口供,開始調查案件,隨後決定是否對嫌疑人進行刑事拘留,還是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對需要逮捕的就向檢察院申請批准逮捕。
(2)檢察機關:公安偵查結束後,將證據資料整理後裝訂成案卷移送檢察院,此時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對案件進行審查,看是不是需要向法院提起公訴。
(3)審判機關:檢察院經過審查後認為嫌疑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就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此時卷宗和起訴書移送給法院,法院進行一審判決(二審、再審……)
一般的普通刑事案件,就是上述的流程,但到具體案件中,情況也會不同:
很多人以為一起刑事案件最重要的環節是審判環節。——庭上的唇槍舌戰
庭審環節固然重要,但是從刑事辯護角度來說,更重要的環節其實在「前面」。
——也就是真正有效的辯護往往是在審查起訴階段(是不是取得實質性結果)。
比較重要的:
(1)一個是公安偵查階段:申請檢察院不作批准逮捕。
如果偵查環節檢察院不批准逮捕,那麼不僅意味著嫌疑人可以不被羈押,在後期審查環節(取得不起訴)、審判環節(判處緩刑)的機率都會更大。
(2)二個是審查起訴環節:說服公訴人決定不予起訴。
爭取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書,也就基本意味著刑事案件就此終止了。其重要性可想而知。
所以,反過來我們說,如果一起案件在審查起訴階段沒有取得實質性成果,而到了審判環節,意味著難度會更大。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享有的訴訟權利和法律義務。
包括會見當事人,了解案情,提出法律意見,代為申請取保候審,閱卷,出庭辯護等等。
總體上,在案件不同階段,律師刑事辯護工作的側重點也是不同的。比如上面問題中:
——公安偵查階段,申請檢察院不作批准逮捕決定,就是刑事辯護非常重要的工作之一。
很多情節都可能成為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理由,比如犯罪證據不充分有可能不構成犯罪、犯罪情節比較輕微或者有自首、立功、認罪認罰、被害人諒解等情節,都可能影響檢察院的逮捕決定。
——審查起訴環節,說服公訴人決定不予起訴,也是刑事辯護非常重要的工作之一。
在審查起訴階段,辯護人可以調閱全案卷宗,了解公安機關都查明了哪些案件事實,由此辯護人可以對照審查案件證據是否真實、充分,從中設計辯護思路。
還有審查起訴階段,公訴人需要聽取辯護人意見,那麼辯護人如果認為嫌疑人無罪,就可以拿出理由說服公訴人不予起訴。
——庭審階段,根據起訴書指控的罪名和案件事實,針對性地組織辯護觀點,更是刑事辯護非常重要工作之一。
刑事案件的時間問題,是大家普遍關心的問題。
總體來說,時間上一起刑事案件的辦理受理正常情況下大概一年左右。但是一兩年、甚至三四年一審判決下不來的情況,也是存在。
就拿公安偵查階段來說:
這樣算下來:
一般情況下,案件偵查階段,嫌疑人被羈押的時長可以達到:37天+兩個月。
特殊情況下,案件偵查階段,嫌疑人被羈押的時長可以達到:30天+7天(黃金三十七天)+兩個月+一個月+兩個月+兩個月。
實際中,家人遇到刑事案件後,家屬找關係被騙的情形不在少數。很多當事人習慣找關係,卻不想觸犯了法律,再用違法的方式去解決,甚至幹預司法,最後連帶家人一起進去。
其實,稍微了解體制,稍微懂點法律和司法程序的,就能明白,「找關係」在司法系統裡,比登天還難。
——很多自以為找了關係有效果的,其實都是自然效果。
原因1:刑事案件辦理是個極其複雜過程,涉及機關多,關係複雜,程序嚴格
試問:這樣一個複雜的程序,涉及部門之多,關係之複雜,法律之專業,你覺得你能找什麼關係能辦呢?
原因2:法官、檢察官都是終身負責制,沒幾個智商會放棄自己前途,不值得。
所以,兩點建議:
(1)真覺得冤枉的,找個專業律師,按照法律、事實、證據和程序為你們辯護,據理力爭,與公檢法等辦案機關及時溝通,及時取證,做好配合。
(2)真的犯罪的,找個專業律師,從認罪認罰(現在刑訴法大力提倡的)上下下功夫,爭取最大程度的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