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香港11月22日電 (記者 趙建華)應邀訪港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兼香港特區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22日出席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高級官員座談會。會後,香港特區政府新聞處提供了李飛的講話稿。在講話稿中,李飛說,從目前的情況看,落實基本法規定的行政長官候選人提名制度,主要涉及三個法律問題:
這三個問題包括,怎麼理解香港基本法關於「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和怎麼確定行政長官候選人數目。
怎麼理解「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
對於怎麼理解香港基本法關於「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的規定,即提名委員會應當怎麼產生和組成。李飛說,2007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規定,提名委員會可參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有關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這一規定考慮到選舉委員會的實踐情況和當時香港社會多數意見,在法律上是有充分依據的。
李飛認為,從香港基本法的規定及相關法律文件看,「廣泛代表性」一詞是有確定含義的。與香港基本法同時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現行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的相關規定中,提到的「廣泛代表性」體現為推選委員會和選舉委員會由工商界等四個界別、每個界別同等比例的成員組成。同一部法律中的同一個用詞,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根據上下文具有其他含義,應當作出同一理解。
李飛說,按照這一法律解釋規則,香港基本法第45條規定的「廣泛代表性」一詞,應當與附件一和全國人大有關決定規定的「廣泛代表性」一詞具有同樣的含義,這個提名委員會應當由工商、金融界,專業界,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立法會議員、區域組織代表、香港地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等四個界別組成。
李飛表示,香港基本法起草文件也印證了上述觀點。香港基本法最終採納了由提名委員會提名的方案。這個提名委員會的組成與基本法附件一規定的選舉委員會的組成是完全一致的。
李飛強調,從香港基本法起草過程看,行政長官普選時,候選人要由提名委員會提名,是基本法起草過程中香港社會的共識,從立法原意上講,提名委員會和選舉委員會的組成原則是相同的。
怎麼理解「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
對於香港基本法關於「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的規定,即提名委員會提名的性質和程序,李飛說,從法律角度可從三個層次加以分析理解:
第一,「提名委員會」這個概念,清楚表明這是一個機構,行政長官候選人提名權屬於這個機構。提名委員會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在性質上是一種機構提名。
第二,由於提名委員會是一個機構,其履行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職責需要「按民主程序」。至於這個「民主程序」是什麼,需要在制定行政長官普選辦法時加以規定。
第三,怎麼規定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民主程序」,從法律的角度來講,這種民主程序應當符合三項要求:一是提名委員會所有成員在參與提名時具有同等的權利,二是所有符合法定資格的人都可以向提名委員會爭取提名,三是提名結果必須反映提名委員會的集體意志。
李飛指出,符合這三項要求的「民主程序」可以有不同的實現方式。這方面需要香港社會深入加以討論,凝聚共識。
怎麼確定行政長官候選人數目
李飛說,行政長官普選時,提名委員會應提名多少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是制定行政長官普選制度時必須明確的一個問題。
李飛指,提名委員會是一個機構,這個機構作出提名決定時,必須明確要提名多少正式候選人。規定候選人數目不屬於不合理限制,根據香港實際情況,規定適當的候選人數目,在確保行政長官選舉成為真正有競爭的選舉的同時,可以避免候選人過多帶來的選舉程序複雜、選舉成本高昂問題,有利於選舉在莊嚴、有序的情況下順利進行。
李飛強調,行政長官普選時,其候選人要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這是香港基本法規定的行政長官普選制度的一個重要特色。
李飛說,行政長官實行普選時,全港合資格選民均有一人一票的投票權,選舉權普及而平等。這也是普選最重要的標準和最核心的內涵。任何符合法定資格的人都可以向提名委員會爭取提名,獲得提名的人可以平等地進行競選,被選舉權、被提名權沒有不合理限制。這種制度是公平合理的,從這個角度來講,與世界各國、各地區的普選制度沒有實質的差別。(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