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飛: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基本法附件的解釋說明

2020-12-16 華夏經緯網

    華夏經緯網4月7日訊:據中新網報導,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草案)》的說明━━2004年4月2日在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上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李飛

    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秘書長、各位委員:我受委員長會議的委託,現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草案)》作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香港基本法)關於香港政治體制的規定,是根據「一國兩制」的原則和國家對香港的一系列方針政策確定的,是從香港的法律地位和實際情況出發,兼顧到社會各階層的利益,有利於香港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既保持香港原政治體制中行之有效的部分,又明確了發展香港民主制度應遵循從實際出發、循序漸進、均衡參與等重大原則,根本目的是保障香港的長期繁榮和穩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是香港政治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這兩個產生辦法是由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規定的。目前,香港社會對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規定,存在著不同的理解和認識。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規定:「二00七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附件二第三條規定:「二00七年以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如需對本附件的規定進行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目前對這兩條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認識,主要集中在四個問題上:(1)「二00七年以後」是否含二00七年;(2)「如需」修改是否必須修改;(3)由誰確定需要修改及由誰提出修改法案;(4)如不修改是否繼續適用現行規定。鑑於香港未來政治體制的發展關係到「一國兩制」方針和香港基本法的貫徹實施,關係到中央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關係到香港社會各階層、各界別、各方面的利益,關係到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為了保證香港基本法(基本法附件是基本法的組成部分)得到正確理解和實施,根據憲法第六十七條第四項關於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解釋法律的職權的規定和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規定,委員長會議根據部分全國人大代表的意見,提出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草案)》(以下簡稱解釋草案),依照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徵詢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並聽取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政制發展專責小組匯集的香港各界對政制發展問題的諮詢意見和專責小組的意見,聽取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常委的意見。現將草案的內容說明如下:

    一、關於「二00七年以後」的含義問題

    對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中所述「二00七年以後」,香港社會有兩種不同的理解。一種認為,「二00七年以後」是指2007年結束以後的時間,不包含2007年,因此,2007年選舉的第三任行政長官,其產生辦法不包含在「如需修改」的範圍之內;另一種認為,「二00七年以後」包括2007年本數在內,因此,應當包含在「如需修改」的範圍之內。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法律用語中表示具體數字或年份時的「以前」、「以後」,均包括本數在內。因此,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規定的「二00七年以後」應當理解為包含2007年。據此,解釋草案第一條解釋為:「上述兩個附件中規定的『二00七年以後』,含二00七年。」

    二、關於「如需」修改的含義問題

    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香港基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由選舉產生」;「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和第六十八條的規定、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對行政長官的具體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的具體產生辦法的規定,都確立和體現了香港政制發展必須根據香港的實際情況、循序漸進和均衡參與的原則。這些原則是香港政制發展必須長期遵循的原則。據此,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附件二第三條規定的「如需」修改,應當理解為2007年以後可以進行修改,也可以不進行修改,而不是說到2007年就必須進行修改。因此,解釋草案第二條解釋為:「上述兩個附件中規定的二00七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如需』修改,是指可以進行修改,也可以不進行修改」。

    三、關於「如需」修改應由誰確定和應由誰提出修改法案的問題

    香港特別行政區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來源於中央的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是由全國人大制定的香港基本法予以規定的。我國是單一制國家,不是聯邦制,地方無權自行決定或改變其政治體制。香港政治體制的發展,涉及中央和特別行政區的關係,必須在香港基本法的框架內進行。修改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及立法會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是香港政治體制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是否需要修改和如何修改,決定權在中央。這是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確立的一項極為重要的原則,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應有之義。

    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規定,修改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或備案。這一規定,一是指修改時必經的法律程序,二是通過「批准」或「備案」才能生效表明了中央的決定權。如認為確需修改,根據行政長官對中央負責的原則,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依照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和第六十八條規定,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予以確定。這是中央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制發展所必須承擔的責任,對於維護香港社會各階層、各界別、各方面的利益,逐步發展適合香港實際情況的民主制度,保障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是十分必要的。

    對於在修改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立法會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時,應當由誰提出修改法案,香港社會存在著不同的理解和認識。根據香港基本法確立的政治體制,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行政主導,行政長官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同時,香港基本法第七十四條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根據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法律草案,凡不涉及公共開支或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者,可由立法會議員個別或聯名提出」。因此,立法會議員個別或聯名不得提出涉及政治體制的法律草案。據此,修改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立法會法案、議案表決程序的法案及其修正案,應由特別行政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

    基於以上所述,解釋草案第三條解釋為:「上述兩個附件中規定的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或者備案,是指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及立法會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修改時必經的法律程序。只有經過上述程序,包括最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批准或者備案,該修改方可生效。是否需要進行修改,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和第六十八條規定,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確定。修改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立法會法案、議案表決程序的法案及其修正案,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

    四、關於如果不作修改是否適用現行規定的問題如果2007年以後對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及立法會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不作修改,則屆時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及立法會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需要加以明確。按照「如需」修改的立法原意,在不作修改的情況下,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理應適用附件一關於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規定;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理應適用附件二關於第三屆立法會產生辦法的規定和附件二關於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的規定。對此,解釋草案第四條按照上述內容作了解釋。

    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秘書長、各位委員:香港基本法對香港民主制度發展的原則,對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全部議員最終由普選產生的目標,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香港回歸祖國以來,香港的民主制度取得了積極的、穩步的發展,香港居民當家作主,依法享有在回歸前從未有過的廣泛的民主權利。香港的民主制度,將根據香港基本法的規定,在實踐中進一步發展和完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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