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一問一答 | 胎兒利益的特殊保護

2020-09-20 上海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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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時代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大成果,是民事權利保護的宣言書,堪稱我們「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與我們生活密不可分。

今天我們來學習:「娘胎」裡自帶的權利


第十六條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分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而民法典確立胎兒利益保護制度的目的,不是單純地為了保護胎兒本身,而是旨在保護自然人,所以關注胎兒民事權利能力的同時,還要注意新規的後半句,即「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也就是說仍以「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為原則,但在涉及本條規定的特定事項時,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這實際上為一種法律擬制。所以,一旦胎兒出生為死體,就視為其民事主體身份自始不存在,需再次進行財產繼承分配、將贈與物或者其代位物返還。


我國民法典在涉及胎兒利益保護方面突破了對自然人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的界限,是隨著社會生活的發展和進步,民事權利類型和權利實現方式不斷擴展的結果。創設此項制度,體現了民法典對生命高度尊重的人道主義精神。

比如下面事例:


Q1:江某和湯某於2012年9月結婚,婚後夫妻感情很好,兩人共有財產折價為30萬元。2014年江某在一次事故中不幸身亡,當時,湯某懷孕4個多月。江某父母健在。江某死後其父母對湯某稱:其兒子既然已經去世,湯某應回娘家去,湯某和腹中胎兒沒有繼承江某遺產的權利。那麼,江某的遺產應如何分?


答:江某的遺產(應為其與湯某夫妻共同財產中的一半)應由其第一順序繼承人湯某、湯某腹中的胎兒(為胎兒保留繼承的份額)以及其父母共同繼承,江某父母的想法沒有依據。


Q2:小張和小陳結婚多年,終於懷上孩子,家裡長輩非常高興,當即表示將贈送一套他們的房子給尚未出生的胎兒。長輩們要將貴重財產贈送給尚未出生的胎兒,胎兒有權利接受嗎?


答:按照民法典第十六條的規定,胎兒在接受贈與時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故胎兒有權利接受長輩們贈與房屋。


來源|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作者:吳有良

責任編輯 | 張巧雨

聲明|轉載請註明來自「上海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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