籤字交錢那一刻,你真的能確定是「定金」還是「訂金」?一字之差,順利達成交易倒也沒啥,可一旦形成糾紛可就沒那麼簡單了。今天咱們就來掰扯掰扯「定金」和「訂金」。先從兩個案例說起。
案例一
2015年6月22日,上海55歲的吳大媽前往當地工商部門求助,原因是她與某開發商籤訂了購房認購書,認購了一套該開發商某項目一套86平米的房子並預付了2萬元的定金(請注意,這裡是「定」),並約定在半個月內交清首付款。3天後,吳大媽另有打算,取消了買房的想法,打算要回定金,卻被開發商拒絕。
案例二
2015年11月份,成都 女士參與某開發商的開盤前的認購活動,認繳2萬,開盤後可抵5萬元。女士籤完認購時時明確寫明「認購訂金2萬元」,後來開發商由於其他緣由推遲開盤, 女士要求退回認購訂金,開發商同意退款。
在這裡,我們看出兩個案例的結果截然不同。上海的吳大媽要求退回「定金」被開發商拒絕,而成都的 女士要求退回「訂金」卻十分順利。
在這裡我們有必要理清「定金」和「訂金」的區別了。
定金:是在合同籤訂或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額度的現金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它具有預付、擔保和懲罰三種功能。給付定金的一方式定金給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稱之為定金接收方。接收方違約時,定金須雙倍退還;給付方違約時,定金不予返還。正常履約後,定金應抵做相應的價款或者收回。
訂金:根據法律規定,它不具備定金的懲罰和擔保的功能,僅擁有預付功能,而且「訂金」不出現在法律條文中,在雙方沒有其他約定時,給付訂金方可以要求退款。
從兩者的區別可以看出,定金有著定金所不具備的擔保和懲罰功能,而這兩項功能也正是導致案例一中的吳大媽無法退回定金的原因。吳大媽在叫了定金並約定尾款交付期限後卻違約,開發商有權沒收定金。而案例二中的 女士僅是籤訂了認購協議,確定了認購意向而已。並沒有約定首付款等相關事項,而且認購無法完成的過錯方也在開發商,開發商很順利的退回了 女士的2萬元認購金。相反,如果 女士自己想反悔,也是可以的,因為這裡的認購金沒有任何證據能證明其具備法定「定金」的性質。房地產領域還有「金」「誠意金」「意向金」等都是一回事,它們都不具備「定金」的性質。
需要指出的是,部分購房者在籤訂認購書中約定了定金條款,則違約方需承當違約責任,需要按定金的違約懲罰方式來處理。
我們在這裡提醒購房者,買房籤合同時一定要確定了購買意向,並準備了足夠的現金再籤訂認購或預售合同,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