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法治在市場監督領域發揚光大
——監督檢驗抽樣標準須儘快修訂和完善
□ 於善奇
目前質量監督抽樣標準分為計數和計量兩類。
計數類,包括GB/T2828.4和GB/T2828.11等。但對批量較大的產品批次,缺少樣本量n=1的抽樣方案。
計量類,包括GB/T6378.4(以平均值為質量指標),但缺少以不合格品率為質量指標的抽樣標準,也缺少樣本量n=1的抽樣方案。
上述兩點不足,正是監督抽樣標準不完善的體現,也是質量監督部門難以採用監督抽樣標準的理由。鑑於此,筆者認為相關部門需儘快修訂和完善監督抽樣標準。
在市場監督檢驗中,當監督方只抽一件產品且為不合格品時,通常對同批次的產品下架或處罰。此種做法是否合理,值得商榷。我們知道,質量監督的目的是多維的,主要是打擊假冒偽劣,淨化市場,引導企業公平競爭。如果能證明檢査出的一件不合格品是偷工減料或質量指標極嚴重不合格或極重要的質量特性不合規定或偽劣產品,則對同批次的產品下架或處罰是合理合法的,這是民心所向,也是政府所望。
如眾所知,對有誠信的生產企業而言,一批產品出廠通常採取抽樣檢驗,難免出現不合格品; 退一步說,即使是全檢,也會因各種因素的影響出現漏檢或誤檢,故出廠的合格批產品中可能存在不合格產品。換句話說,「一件產品不合格≠一批產品不合格」。
誠然,只抽一件產品時,監督方依據產品標準判斷此件產品合格與否,這無疑是正確的。同理,只抽一件產品時,要對一批產品作出判斷,也應依據只抽一件產品的監督抽樣標準,對同批次產品作出合格與否的判斷。顯然,這是兩種不同的判斷依據,即「判斷一件的依據≠判斷一批的依據」。
具體的說,判斷一件產品合格與否的依據是產品標準;判斷一批產品合格與否的依據是此批產品的質量指標(包括不合格品率或平均值等)。生產企業是按照產品的質量指標確定驗收抽樣方案; 監督方也應按照產品的質量指標選擇抽樣方案。
應當指出,在計數抽樣且以不合格品率為質量指標的情形下,監督方只抽一件且為不合格品時,判同批次的產品不合格,是可以找到監督抽樣標準作為依據的(如何找,非本文宗旨,恕不展開)。在以平均值為質量指標的情形下,監督方只抽一件且為不合格品時,若判同批次產品不合格,就找不到監督抽樣標準作為依據。這是因為產品的某項質量特性值是一個隨機變量,此變量有一個分布中心,稱為平均值。一批產品中,大多數產品的質量特性值在平均值左右波動,有的大於平均值,有的小於平均值,只要質量特性值不是特別大或特別小,都視為合格品(在規定的風礆下)。由此可知,在以平均值為質量指標的情形下,一件產品的質量特性值大於或小於平均值,不能判斷同批次產品不合格。應以只抽一件產品的監督抽樣標準作為依據,予以判斷。遺憾的是,監督抽樣標準中缺少只抽一件產品的抽樣方案,故須儘快修訂和完善監督檢驗抽樣標準。
應當注意,上述分析是從定量層面給出了依法監督的理論依據。監督方也會從定性層面對生產企業給出客觀分析,只有將定量檢驗和定性分析相結合,才能最終對假冒偽劣產品予以有理有據有力的懲治,讓法治在市場監督領域發揚光大。
(作者單位:北京工業大學) 《中國質量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