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時,女方(或男方)需要把戶口遷到男方(或女方)家,這是一般的常規。那麼夫妻離婚後戶口怎麼辦呢?戶口從對方家遷出來後再怎麼處理呢?
下面介紹一些「夫妻離婚後戶口怎麼辦」的方法,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離婚後戶口怎麼分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二、離婚後戶口怎麼辦?
離婚當事人可持原戶口簿和法院的判決書或調解書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分戶或遷轉手續,當地公安派出所應依據法院的判決或調解書,按照分戶、立戶的規定予以辦理;
按照有關規章規定,離婚後的夫妻可以分戶,即把原來的戶口本分成兩個離異後的夫妻各自新辦一本戶口本,或一方遷出另辦一本戶口本,只要女方持法院的離婚判決書、調解書或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的《離婚證》、《戶口本》到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辦理分戶手續即可。
原《戶口本》如果作廢,則同時為男方辦理一本新的《戶口本》,如果不作廢就在原《戶口本》上女方一頁上加蓋「已遷出」字樣即可,這是說女方戶籍仍在原地也就是老戶口本上登記地的情況,如果女方回娘家或去了其他地方,則可到現居住地派出所申請落戶,申請落戶必須持有離婚證明(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或離婚證)、離婚前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戶口遷出證明、本人身份證等,如果符合當地落戶條件即可落戶,由落戶登記的派出所發給《戶口本》。
三、夫妻離婚後女方戶口處理方法
離婚後戶口回遷應依以下程序分三步辦理:
1、首先,要取得擬遷入地的證明(當地村民委員會或社區委員會的同意)方可遷入;
2、其次,要到現在戶籍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開具遷出證明。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戶口遷移證明,註銷戶口;
3、最後,應持相關材料到遷入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辦理遷入手續。在規定時間內持原戶籍所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戶口遷移證明、擬遷入地的證明,到擬遷入落戶地的公安戶口登記機關上戶。
或者按照以下步驟:
1、另立門戶。由於戶口政策各地規定多有不同,另立戶口的條件也會因時因地而異。一般情況下,需要有獨立的房產,並符合當地公安局戶籍管理部門的條件方能辦理。如果是訴訟離婚或者調解離婚,還需要憑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到相關部門辦理。
2、再婚後再遷。如果離婚後再婚,可以在離婚後將戶口遷往再婚一方對象的戶口所在地,其所需要的手續和證明,除了參照上述所說的,還必須具體了解當地的戶籍政策和細則。
3、不遷出。夫妻雙方離婚後,女方戶口並不是一定要遷出,而還可以繼續留在男方處。這是因為,夫妻辦理離婚手續時,會在戶口簿上加蓋「離婚」公章。當然,如果夫妻有遷出約定或者有判決書裁決或調解書要求等情況,則女方必須遷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