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5日,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過發布典型案例和優秀司法建議,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促進法治攀枝花建設,為我市創建全國文明城市營造安全穩定、法治誠信的優質環境。
引領規範社會行為 有效回應社會關切
本次「全市法院十大典型案例」評選工作,我們進一步加強評選組織程序,堅持「引領規範社會行為、有效回應社會關切」,力求參評案例更加貼近全市中心工作和群眾生產生活。自2020年9月開始,我們面向全市法院啟動案例徵集工作,共收到推薦案例近百件,經反覆研究、多次比選,並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終評選出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入選案例涵蓋法院三大審判和執行業務,包括刑事案例2件、民商事案例4件、行政案例2件、執行案例2件。案例揭示的主題包含生態環境保護、飼養動物損害歸責、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疫情期間財產安全保障、服務實體經濟、打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人民群眾關注度高,對司法公信、社會誠信具有重要引領作用。
維護社會穩定 推動法治攀枝花建設
我市法院十分重視司法建議工作,司法建議作為化解社會矛盾、創新社會管理的重要切入點和有效方法,對維護社會穩定、推動法治攀枝花建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次「全市法院優秀司法建議」評選工作,嚴格按照選題針對性、內容可行性、落實及時性、文書規範性和影響重大性的標準來組織開展。自2020年5月開始,面向全市法院啟動司法建議徵集工作,通過推薦、評選、投票等環節認真研討和比選,並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終評選出2020年度優秀司法建議,涉及校園安全建設、優化營商環境、規範城管業務外包、勞動爭議案件審理規範、完善環境監管制度五個領域的法律問題,在加強未成年人保護,創新社會管理,促進經濟社會科學發展,服務和保障民生方面都有重要引領作用。
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1
黃某祥破壞河道生態損害公共利益案
——破壞生態環境需同時承擔民事和刑事責任
【基本案情】
2014年底至2017年1月,黃某祥在未辦理河道採砂許可證的情況下,利用挖掘機、裝載機和碎石破碎機,擅自在四川省鹽邊縣惠民鄉偏外村新橋組船房塘子河壩開採河道砂石3480.1立方米,出售給四川東方浩遠礦山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經四川省鹽邊縣價格認證中心鑑定,黃某祥違法開採的3480.1立方米砂石(混合砂)價值121803元。2018年9月12日,四川省鹽邊縣人民法院判決認定黃某祥犯非法採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40000元,該判決已生效,黃某祥已繳納罰金40000元。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檢察院認為黃某祥破壞河道生態雖然經刑事判決予以評價,但其造成損害後果仍然存在。遂委託四川省攀枝花市水利局就黃某祥違法採砂對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造成的影響、損害結果以及該影響和損害結果需要如何恢復出具專家意見,四川省攀枝花市水利局認為黃某祥違法採砂立案以來,經歷了多個洪水期,對河道生態影響及損失不能準確估量,建議採取魚類人工增殖措施。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檢察院於2019年9月6日在正義網刊登公告,督促適格的機關和公益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在公告期內,無適格的機關和公益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遂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裁判結果】
本案審理過程中,經人民法院主持調解,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由黃某祥從2020年起,分八年支付河道砂石損失賠償金121803元,並自行購買價值3000元的鰱魚或鱅魚魚苗投放於四川省鹽邊縣烏木河。人民法院於2020年1月13日至2020年2月18日在人民法院公告網對調解協議進行公告,公告期內未收到任何異議。遂由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調解書予以確認。
【典型意義】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巨大發展,人民物質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人民群眾的幸福感和獲得感不斷提升,越來越多的人認識到保護生態環境的重要意義。為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我國逐步完善了相關法律規定,對破壞生態環境行為加以規制。但仍有一部分人為了自己的經濟利益,以犧牲生態環境為代價來發展經濟,此類行為給人民群眾生活環境造成了難以恢復的損失。
本案是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特別是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司法實踐,體現了人民法院主動適應環境公益訴訟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審判工作的特點和要求,堅持系統保護思維和修復性司法理念,通過創新裁判方式和執行方式,積極適用「增殖放流」「分期履行」等責任承擔方式,確保生態環境及時有效修復。
生態就是資源,生態就是生產力。人類發展必須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生態環境問題已經成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突出短板,扭轉環境惡化、提高環境質量是廣大人民群眾的熱切期盼。河道是自然生態環境重要組成部分,具有防洪排澇、調節氣候、維持生態平衡、改善城鄉景觀等多方面的功能。在未辦理許可證的情況下開採河道砂石的行為不僅在減損河道行洪能力,同時也破壞了河道的生態環境,給人民生命和財產帶來極大的安全隱患,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審判破壞生態環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有助於推動解決社會痼疾,充分發揮公益訴訟的職能作用,準確把握工作方向,服務保障大局,提高國家治理能力,保障治理體系的現代化,切實維護社會的公共利益。
案例2
王某某與魯某某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
——行為人因違法養犬、不文明養犬行為致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11日7時35分,王某某牽著自家飼養的「泰迪犬」在攀枝花市東區弄弄坪原十六小學附近散步,與魯某某飼養的「松獅犬」相遇後,兩犬發生撕咬。王某某在前去制止撕咬的過程中被魯某某的「松獅犬」咬傷右小腿,形成兩處長約5釐米的皮膚裂傷。隨即,王某某至攀枝花市東區弄弄坪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行分次注射狂犬疫苗治療。攀枝花市東區弄弄坪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建議王某某至攀枝花市中西醫結合醫院接種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王某某遂於當日至攀枝花市中西醫結合醫院行肌注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治療。雙方為此發生糾紛,王某某訴至法院要求魯某某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費用9709.52元。魯某某提出反訴,要求王某某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名譽賠償金2000元。
經查明,事發時,王某某飼養的「泰迪犬」拉了牽引繩,但未辦理犬只準養證及佩戴嘴套。魯某某飼養的「松獅犬」辦理了犬只準養證及免疫驅蟲證,但未佩戴嘴套,未拉牽引繩。
【裁判結果】
攀枝花市東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由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王某某與魯某某帶著各自飼養的寵物狗在公共場所遛狗。魯某某作為動物飼養人,對其飼養的寵物狗未採取套上牽引繩、佩戴嘴套等安全措施,任寵物狗自由閒逛,造成王某某受傷,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王某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徒手上前制止寵物狗撕咬,致使自己受傷,採取措施不當,且其飼養的寵物狗未按規定辦理犬只準養證及未佩戴嘴套,存在一定的過錯,應承擔一定的責任。結合雙方的過錯程度,判決魯某某對王某某的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即賠償損失2777.18元。針對魯某某提出的反訴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魯某某不服,上訴至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依照城市養犬的管理性規定,犬只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對進入公共場所的犬只應當採取束犬鏈、戴嘴套等安全措施。本案已查明魯某某未對其飼養的「松獅犬」束犬鏈、戴嘴套,王某某未對其飼養的「泰迪犬」戴嘴套,魯某某、王某某均存在未依法對其飼養的犬只進入公共場所採取安全措施的過錯行為。一審法院根據查明雙方履行犬只管理義務的過錯責任事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確定魯某某承擔70%的責任正確,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近年來,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升,我市居民養犬戶數逐漸增多,因違法養犬、不文明養犬行為而引發的犬只擾民、傷人事件也時有發生,傷人犬只涉及「藏獒」「阿拉斯加」「松獅」「土狗」「狼狗」不等。違法養犬、不文明養犬行為不僅妨礙社會治安秩序維護和城市精神文明建設,還危及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
本案犬只傷人事件系因魯某某未遵守《四川省犬類限養區犬只管理規定(試行)》第八條關於「攜觀賞犬出入必須拴犬鏈(繩),由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牽或用籠具裝載;攜大型犬、兇猛犬出入必須由專人牽牢犬鏈並給犬戴上口罩(套)」規定所致,屬於違法養犬行為,理應承擔侵權責任。王某某雖系受害者,但其養犬行為亦存在未按照《四川省犬類限養區犬只管理規定(試行)》第十條關於「定期到轄區動物防疫部門規定地點為所養犬注射狂犬病疫苗、進行檢測,取得動物防疫部門發給的犬只免疫證明(標誌)和檢測證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按規定交納犬只管理費,經批准由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發給犬只準養證明後,方可養犬。」規定為其飼養的寵物狗辦理犬只免疫證明和申請辦理犬只準養證的違法養犬行為,故法院認定其自行承擔一定的責任。
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維護市容環境和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是每一個養犬人的責任和義務。本案的處理結果旨在倡導廣大犬只飼養者嚴格遵守《四川省預防控制狂犬病條例》《四川省犬類限養區犬只管理規定(試行)》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養犬規範,做到飼養犬只經公安機關批准,嚴禁飼養兇猛犬、大型犬;在規定區域和場所飼養犬只,嚴禁在城市(城鎮)的街道人行道上拴(套)養犬只;按規定辦理犬只登記、年審、免疫、檢測;攜犬出入必須拴犬鏈(繩)由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牽,攜大型犬、兇猛犬出入必須由專人牽牢犬鏈並給犬戴上口罩(套);攜犬出入主動避讓行人和車輛,避免犬只近距離接觸兒童、老人、孕婦等特殊群體;不帶犬只進入商店、飯店、公園、公共綠地、學校、醫院、影劇院、遊樂園等公共場所;隨時清理並妥善處置犬只的糞便,保持周邊環境的清潔衛生等。做一個文明、自律的養犬人,為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營造良好輿論氛圍,為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建設美麗繁榮和諧攀枝花而共同努力!
案例3
攀枝花某康養服務有限公司及母某友、楊某明、文某等三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巨大的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母某友為了在攀枝花市發展康養產業,因嚴重缺乏啟動資金,遂邀請被告人文某幫忙做市場推廣,擬向社會公眾集資。二被告人經多次商量,確定以發展不同級別的會員及贈送不同免費入住天數的方式吸收資金,會員籤訂合同期限為三年。如果會員未使用或未使用完的免費入住天數,按照100元/天給會員補償。被告人母某友負責成立公司和租康養場地等工作, 被告人楊某明負責租房子、招聘員工等籌備工作,市場推廣業務由被告人文某承包,自負盈虧,按照吸收資金的20-22%提成。被告人楊某明團隊發展的會員,按照吸收資金的1%提成給被告人文某,剩餘的提成歸被告人楊某明支配。2017年10月30日,四川某康養實業有限公司(母某友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從攀枝花市某酒店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手中承包了青龍山莊,並籤訂了為期三年的合作協議。2017年12月4日,被告人母某友以四川某康養實業有限公司的名義投資成立攀枝花某康養服務有限公司,未實際出資。被告人母某友作為攀枝花某康養服務有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負責人;被告人楊某明擔任該公司市場部總經理,具體負責組織人員、團隊推廣;被告人文某在公司主要負責培訓及宣講養老服務政策等。
攀枝花某康養服務有限公司成立後,在2017年12月至2018年7月期間,被告人楊某明、文某先後招聘20餘名銷售員,按照被告人母某友制定的宣傳內容以及被告人母某友、文某商定的不同等級的會員優惠政策,在攀枝花市中心廣場等地大量散發邀請函,並在攀枝花青龍山莊多次集中宣講青龍山莊良好的康養環境,誘惑174名集資參與人與攀枝花怡某康養服務有限公司籤訂《養生養老服務合同》並支付相應的會員費,成為不同等級的會員,並享受免費入住酒店天數或者按100元每天折算現金。
經四川明正司法鑑定所鑑定,攀枝花某康養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眾資金共計6939000元,返利金額0元。
【裁判結果】
攀枝花市仁和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母某友、文某、楊某明以被告單位攀枝花某康養服務有限公司的名義,不以提供養老服務為主要目的,以高額回報為誘餌,通過發傳單的方式向社會公開宣傳,非法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6939000元,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或給付免費入住天數的回報,擾亂金融秩序,屬於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均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告單位攀枝花某康養服務有限公司在設立後,便以實施非法集資犯罪活動為主要活動,系被告人母某友等人非法集資的工具,依法不以單位犯罪論處,對在該公司中負責組織、策劃、實施非法集資犯罪活動的被告人母某友、文某、楊某明應當以自然人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成立,對被告單位構成單位犯罪的指控不成立。在共同犯罪過程中,三被告人共同組織、策劃並積極實施,所起的作用大小相當,無明顯的主、從犯之分,但被告人文某、楊某明比被告人母某友的情節相對較輕,量刑時予以考慮。法院判決:一、被告單位攀枝花某康養服務有限公司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二、被告人母某友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並處罰金100000元。三、被告人楊某明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60000元。四、被告人文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並處罰金50000元。五、向被告人母某友、楊某明、文某追繳集資款6939000元。
【典型意義】
隨著我國綜合國力的日益增強,老百姓的收入不斷增長,非法集資類案件一直是最近幾年高頻發生的刑事案件,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方式往往以高額利息回報相誘惑。此外,隨著社會的發展,高額回報方式越來越呈現出變相、難識別的態勢。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對象亦具有特定性,老年人群體成為非法集資案中的受害者居多。
本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方式不像以往直接以高額利息回報相誘惑,而是以繳納不同的會員費成為不同等級的會員,以籤合同的形式掩蓋行為人的非法目的,讓老年人感覺到這是只賺不賠的買賣,這種騙局在高額回報方式上具有極強的變相性,識別難度大,導致被害人遭受巨大的財物損失。本案中的受害者大多為60歲以上,且子女大部分都不在身邊的老年人,受害對象具有特定性,被告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運作方式更具有迷惑性,一般人員不容易識別出被告人的運作方式是一種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運作模式,表面上看更像是正常的實體投資經營,被害人要透過現象看本質難度很高。
「英雄攀枝花、陽光康養地」是攀枝花的城市名片,經過多年的努力在全國範圍內產生了巨大的反響,良好的城市名片需要每個公民共同維護,城市建設需要更加良好的法治環境,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為減少類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還需要多方面的努力。一是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此類涉及康養企業的註冊管理,嚴格審核其提供的材料以及其營業場所,不可讓別有用心之徒打著康養名義註冊公司,幹著騙人的勾當,同時對企業帳戶資金大額增加要進行監管,制定相應細則予以規範,建立備案制度。二是市場監管部門要與銀行聯動,在老年人轉帳或者取款時銀行工作人員對取款用途予以問詢,提前識破別有用心的騙局,提前堵住可能的漏洞。老年人多年積累的財富,基本上都儲蓄在銀行,由於老年人不會炒股或者購買基金等投資方式,一旦得知某種投資具有較高的收益且投資方式簡單就會蠢蠢欲動,將錢從銀行取出來投入到該項目,騙局識別往往需要一定時間,到識別時老年人或多或少的損失就已經不可逆轉。這充分暴露出老年人投資渠道的單一性,銀行等部門要多推出多元化的理財產品滿足老年人的投資需求。三是公檢法司、街道、社區等部門應加強對空巢老人的梳理、摸排,抓住騙局的實質特點,有針對性地進行相關的宣傳,解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的作案手法,同時,也應線上線下同時發力,年輕人應掌握此類犯罪的手法並向家人宣傳,提高防騙意識。
案例4
寇某詐騙案
——疫情期間通過網際網路利用緊俏醫用物資實施詐騙行為需擔責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寇某在百度貼吧上看到一個暱稱為「終點是故鄉」的網友發布的採購甘蔗的消息,遂謊稱有甘蔗貨源通過微信與被害人陳某取得聯繫,被害人陳某信以為真,向被告人寇某的中國建設銀行帳戶轉入甘蔗預付款1200元。直到案發前,被告人寇某未向被害人陳健提供甘蔗。
2020年2月17日,被告人寇某在微信群裡看到一個暱稱為「小爺們」的人在「口罩拼單、口罩分銷、廠家直銷」的微信群發布的求購口罩的消息,謊稱有口罩貨源通過微信獲得被害人黃某信任,被害人黃某分五次向被告人寇某轉帳預支付口罩款共計85500元,被告人寇某收到錢後,以貨源緊張等藉口不向被害人提供口罩,在被害人的再三追問、催促下,被告人寇某陸續退還被害人77200元,餘款8300元到案發前未退還。
2020年2月23日,被告人寇某在名為「中原口罩資源交流群」發布賣口罩的消息後,被害人柏某通過微信向被告人寇某求購口罩。被告人寇某利用網上盜用的口罩圖片等材料取得被害人柏某的信任後,通過微信收取被害人柏某支付的口罩款6600元。之後,以貨源緊張等藉口不向被害人柏某提供口罩,在被害人柏某的再三追問及要報警的壓力下,被告人寇某退還被害人柏某2000元,餘款4600元到案發前未退還。
【裁判結果】
攀枝花市仁和區法院認為,被告人寇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人民幣總計14100元,數額較大,故寇某的行為均構成詐騙罪。被告人寇某如實供述本案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寇某全部退賠各被害人損失,取得部分被害人諒解,量刑時予以考慮。被告人寇某在疫情期間通過網際網路利用緊俏醫用物資實施詐騙,對其不適用緩刑。遂判決:一、被告人寇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0000元;二、對公安機關扣押的被告人寇某的手機一部予以沒收。
【典型意義】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不論疫情防控還是有序推進復工復產都離不開防護用品。口罩等防護用品一度成為稀缺的防疫物資,為謀取非法利益,一些不法分子不惜以身試法。
本案被告人寇某就是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間,利用口罩等防疫物資供應緊張之時,通過網絡社交平臺假借銷售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用品的名義實施詐騙,不僅侵犯了公民財產權利,還極大地擾亂社會秩序,幹擾和影響了各地復工復產的有序推進,社會影響較為惡劣。
在抗擊疫情的關鍵時期,利用疫情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妄想靠國難發財的行為,嚴重損害了人民群眾的利益,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作為社會生活中的一員,在網際網路快速發展的今天,應當擦亮雙眼,具備基本的法律常識,學會辨別詐騙手段。同時,通過此案,也提醒廣大人民群眾,在特殊時期,務必提高防範意識,在網絡上購買醫用口罩、酒精、消毒水等用品時,要到正規購物網站。提到匯款、轉帳等信息時,一定要警惕,謹防上當受騙。
案例5
暫緩執行唐某東、唐某程一案
——疫情期間正確適用暫緩執行措施以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3日,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執行深圳市富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與唐某東、唐某程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執行標的為339304.13元及遲延履行期間利息、執行費4990元。在執行過程中,依法對被執行人名下所有的財產進行了網絡查控及傳統調查,發現二被執行人在攀枝花開設工廠,在正常營業且處於盈利狀態,但銀行卡內無存款。另查明二被執行人系親兄弟,名下共同所有位於四川省攀枝花市東區竹雅巷的房屋一套。
在向唐某東、唐某程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後,兩人稱,目前工廠運營資金緊張,因此暫時沒有存款可供執行,但在積極與申請人協商,力求能夠達成和解。春節後,申請人未能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向執行法院申請處置被執行人共有的房屋,並要求將二人納入失信名單。此期間,「新型冠狀肺炎」疫情全面爆發,二被執行人唐某東、唐某程向本院書面申請暫緩執行,理由是因疫情爆發,工廠已經停工停產,失去履行能力。
【裁判結果】
經過執行法院不懈努力的溝通協調,申請人最終表示充分理解並同意暫緩執行。最終,執行法院將被執行人唐某東、唐某程共同所有的房屋進行了查封,作為暫緩執行的擔保,裁定暫緩執行全案,期限至2020年8月1日,期間內不對被執行人所有的財產採取強制執行措施、不納入失信名單。
2020年4月,被執行人開設的工廠順利復工復產,經與申請人確認,執行標的本金及遲延履行期間利息總計為353000元,執行費4990元,被執行人一次性支付了上述款項,案件順利執行完畢。
【典型意義】
在「新型冠狀肺炎」疫情期間,人民法院的執行不但要保持力度,還需要提升溫度。在全力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的同時,也要充分考慮被執行人的實際困難。尤其對於涉民生、涉民營企業等重點類型案件,如何保障申請人與被執行人雙方最大權益,取得最優執行效果,是特殊時期人民法院執行部門的重點課題。
本案中,被執行人在執行過程中積極配合,沒有逃避執行、隱藏財產的行為。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履行能力,雖然名下有可供執行的房產,但從實際考慮沒有必要立即處置房產。而另一方面,以房產作為擔保進行查封,又能夠保障申請人的利益,防止案件因暫緩執行而讓申請人承擔債權落空的風險。最終,在充分保障申請人與被執行人最大權益,取得最優執行效果的情況下,案件得以順利執行完畢。
疫情就是命令,人民法院不斷強化大局意識,堅持善意文明執行理念,敢於擔當。在執行程序中,正確適用暫緩執行措施,維護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一方面,有力地彰顯了疫情期間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力度與溫度;另一方面,有利於充分發揮司法社會職能,助力企業發展,從而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案例6
李某全與趙某、王某潼、攀枝花市文化館
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名稱相同但內容不同的作品各自作者享有著作權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全,筆名為馬某,2006年經介紹認識了被告趙某,原告應趙某之約創作了歌詞《喊太陽、跳月亮》,該歌詞的創意是彝族人民熱切盼望二灘水電站早日建成的心情,準備參加省少數民族藝術節。原告分三次將三份稿件交給了被告趙某。之後,被告趙某將該作品予以改動並譜曲,未經原告同意就自費600元投稿並在《神州歌海》發表。2013年9月24日—25日,由四川省文化館、四川省群眾文化學會、四川省音樂家協會、宜賓市文化廣播影視新聞出版局聯合主辦的四川省首屆「放飛夢想·石海之約」民歌大賽在宜賓市興文縣石海洞鄉舉辦,獲得創作銅獎,演唱銀獎,但該歌詞創作人卻變成了被告王某西。2014年11月18日,四川省第七屆少數民族藝術節在攀枝花學院舉行,《喊太陽、跳月亮》參加展演,但展演時該歌詞的創作人署名為趙某、王某西。因被告趙某、王某西系被告攀枝花市文化館的員工,代表被告攀枝花市文化館參加比賽和展演,三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即在《攀枝花日報》上賠禮道歉和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酌定為5萬元。
【裁判結果】
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就趙某與李某全創作的《喊太陽、跳月亮》而言,李某全在庭審過程中出示了《喊太陽、跳月亮》三份原始稿件,其中有一份署名為馬某,而馬某為李某全的筆名,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可以認定李某全暨馬某為該三份稿件的作者。李某全對於趙某邀請其創作歌詞《喊太陽、跳月亮》是準備參加省少數民族藝術節的目的、用途是清楚的,趙某也稱當時正在創作《喊太陽、跳月亮》一歌,其與趙某對於創作《喊太陽、跳月亮》一歌的歌詞具有合作創作的意圖,趙某在收到李某全先後提供的三份《喊太陽、跳月亮》稿件後,將李某全的稿件進行了改編,創作出了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該作品應當視為兩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由於新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其著作權應當由兩人共同享有。趙某以該新作品參加「2012全國群眾創作歌曲展評」,並將該作品共同署名發表在《神州歌海》上,系依法使用,並未侵犯李某全的著作權。
就趙某與王某潼創作的《喊太陽、跳月亮》而言,與李某全所交給趙某的三份《喊太陽、跳月亮》,除了題目外及「喊太陽、跳月亮」幾字外,內容完全不一致,是不同作者就同一題目創作的作品,而作品的表達是獨立完成且有創作性的,應當認定作者各自享有獨立著作權,趙某與王某潼對該版本的《喊太陽、跳月亮》享有獨立的著作權,二人以此《喊太陽、跳月亮》參加少數民族藝術節及展演,並未侵犯李某全的著作權。
就攀枝花市文化館而言,趙某與王某西二人雖時任攀枝花市文化館的員工,但二人的行為並未侵犯李某全的著作權,故攀枝花市文化館未侵犯李某全的著作權。
綜上,李某全要求趙某、王某潼、攀枝花市文化館賠償經濟損失5萬元及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義】
隨著物質生活條件的好轉及群眾文化水平的提升,越來越多的作品被創作出來,越來越多的群眾成為了創作方面的「大神」,如何在保護原創作品權利的同時將原創作品推廣出去成為了一個新問題。
本案中,人民法院通過對合作創作作品意圖的判定,正確區分了演繹作品與合作作品,確定所形成作品的性質為合作創作作品,並確定在同一歌曲名的情況下,內容不相同的歌曲實為兩個作品,明確了名稱相同但內容不同的作品各自作者享有著作權。合作作品是兩個以上的人根據合作協議共同創作的作品,按照合作約定履行義務,為合作作品作出貢獻的即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的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過協商一致行使,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組織他方行使除轉讓之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作者。改編作品為演繹作品,雖修改者也對作品進行了一定程度的改編,甚至在原作品的基礎上創作出了新的作品,但並無共同創作的合意。
「文藝是民族精神的火炬,是時代前進的號角」,文藝家和文藝工作者的權利需要法律來保駕護航。本案的處理有利於保護合作作品的作者享有正當的權利,肯定了在不損害他人著作權的前提下利用多種形式推廣原創作品的做法,有利於提升人民群眾的創作熱情,為營造良好的文藝作品創作環境提供了法律保障,為促進攀枝花市文化事業蓬勃發展作出了一定程度的貢獻。
案例7
陳某某訴楊某平不當得利糾紛案
——行為人支取父母存款的行為構成不當得利,應予返還
【基本案情】
楊某明與陳某某共生育有五個子女,其中大女兒約三年前去世,現有贍養義務人子女四人:長子楊某發、次子楊某平及另外兩個女兒。楊某明2018年10月因病住院,經楊某發送往漁門鎮醫院,之後一直由楊某平負責進行照料和護理,先後在漁門鎮醫院、攀枝花市中西醫結合醫院住院治療,2018年12月出院回家休養至2019年3月去世。期間,楊某平取出楊某明與陳某某的共同存款26000元用於楊某明醫療及護理生活開支;經過結算,楊某明醫療費用扣除醫保承擔部分,醫療機構收取的個人承擔部分為15000元。楊某明去世後,楊某平承擔了楊某明喪葬事宜的開支及費用。一審陳某某起訴請求楊某平歸還楊某明治療費用之外的11000元,二審陳某某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由楊某平返還陳某某7089.16元。
【裁判結果】
四川省鹽邊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根據楊某明住院治療的實際情況,除醫療費用15000元外,產生護理費6767元、住院生活補助費2250元等開支。楊某明此次住院開支為15000+6767+2250=24017元,現楊某明去世,楊某平應當向陳某某返還超出實際支出部分的(26000元-24017元)1983元。判決楊某平向陳某某返還1983元。
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楊某明在住院期間基本由楊某平護理照料,其餘子女也進行過護理照料,子女對父母在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是子女的法定義務,楊某平對患病住院的父親進行護理照料是其應盡的贍養義務,一審法院對楊某平護理照料其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按服務行業標準計算護理費及生活費,並在楊某平支取其父母的存款中予以扣除不符合法律規定,遂依法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楊某平向陳某某返還7089.16元。二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現實社會中,許多父母由於年齡的增長而突發疾病,子女就承擔起了贍養年老父母的責任,父母的日常起居皆由子女經手,子女能夠了解父母的經濟狀況。有一部分人認為子女支取父母的存款是並不違反法律規定,但是父母及子女間也會因為財產糾紛而發生衝突。
本案系因父親生病住院,子女在父親住院期間進行照顧,其子女可否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計算出護理費和住院夥食補助費具體數額後,主張由父母的共同存款向其支付上述費用而引發糾紛。贍養年老的父母,是子女應盡的責任,這不僅是一項道德規範,更是一項法律義務,其不但表現為子女對父母在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也包括使患病的父母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等。本案中,楊某明因自身疾病住院治療,其子楊某平對其住院期間的生活進行照料和護理是楊某平對其父親應盡的贍養義務,雖然楊某平取出其父母的共同存款26000元的目的是用於父親楊某明醫療及護理生活開支,但該存款屬於其父母的共同財產,該存款的使用方式應取得其父母的同意,故楊某平擅自以該存款除醫療費用外的剩餘部分來補償自己所應盡之贍養義務不符合法律規定,對剩餘部分應予返還。另外,楊某明有多名子女,如存在其住院期間一直由楊某平護理,其餘子女未對其護理照顧或護理照顧較少等情況,因楊某平獨自照顧其父楊某明,使楊某平產生誤工損失或生活費用支出較多等情況,則楊某平有權要求其餘子女在合理範圍內分攤上述費用。
百善孝為先,友善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是人與人之間應該倡導一種愛的循環,「你養我小,我養你老」更是對此循環的一種莊重承諾,是人與人之間關愛代際相傳的體現。子女不僅要孝敬贍養父母,而且要尊重、關心、關愛父母,當父母年老、體弱、病殘時,更應妥善加以照顧,使他們愉快地安度晚年。本案的改判,不僅進一步加強了對本地區民事審判工作的指導,依法維護了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更使得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力量得以具體化、形象化、生活化地充分展示。
案例8
杭州遠籌博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與攀枝花市西區格裡坪鎮某社區村民委員會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執行案
——多方配合破解村委會作為被執行人案件的執行難題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27日,杭州遠籌博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遠籌博韜)與攀枝花市西區格裡坪鎮某社區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委會)籤訂《道路照明工程合同》,約定村委會將位於攀枝花市西區格裡坪鎮的「某旅遊新村道路照明工程」發包給原告,以一桿路燈9500元的價格進行安裝,按照實際燈杆數量核算、付款。2014年1月20日,雙方籤訂《工程核算結算確認單》,確定工程款為1064000元整。現該工程已交付使用。2013年12月,遠籌博韜受村委會委託,修復由於鄉村酒店建設施工所損毀的1000米35桿路燈。2016年1月20日,形成《關於某旅遊新區道路照明工程因鄉村酒店建設施工損毀路段修復以及路燈供電接入施工申請追加工程款的申請》,雙方告均加蓋公章,確認修復35桿路燈工程款為58500元。兩項工程款共計1122500元,2013年4月至2014年2月,被告總共支付工程款92600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196500元。遠籌博韜多次與村委會協商無果,故起訴至法院。2019 年12月31日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攀枝花西區格裡坪鎮某社區村民委員會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下欠杭州遠籌博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合計111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2500元為基數從2014年2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以58500元為基數從2016年1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以111000元為基數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因被執行人村委會未按期履行,遠籌博韜於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申請執行。
【執行情況】
本案進入執行程序後,本院即通知被執行人村委會負責人到庭並向其送達了相關法律文書,該村委會村幹部表示此筆欠款是由政府新農村建設的項目欠下的錢,村委會沒有集體經濟收入無法履行,這是上一屆村委會的事和自身沒有關係,對立情緒比較大。申請執行人也表示這是我給政府幹的工程,不能以沒有履行能力而不能履行自己的義務,如果拿不到錢就要鬧事上訪。單純為執行而執行,就案辦案,本案將以無財產可供執行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不利於社會矛盾的化解,還會影響黨委政府形象以及司法權威。因該案村委會主體比較特殊,為了使該案件儘快得到切實有效的執行,執行幹警主動出擊,首先積極聯繫鎮政府駐該村第一書記了解相關情況希望其向黨委政府及時匯報情況,同時在格裡坪鎮鎮政府對村委會的財產摸底調查,及時掌握了村委會的財產情況以及該工程項目如何而來的過程。整個執行過程全程帶著申請執行人,讓其明白執行局開展哪些工作,第一時間讓其知曉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取得申請執行的理解與支持,消除其心中怒火。掌握到第一手資料後,執行幹警採取對被執行人主要負責人宣講強制執行的後果,讓其明白作為村委會主要負責人自身應盡的責任,以及對個人的影響,不能以村委會沒有財產、沒有履行能力、不關自己的事而置之不管;同時積極聯繫鎮政府多次進行溝通協調,取得黨委政府的支持。一方面作為被執行人的村委會變得積極主動,不僅積極主動向鎮政府報告,還主動聯繫申請執行人做好申請執行人的安撫工作。另一方面取得黨委政府支持後,鎮政府積極協調財政部門籌措資金。經多方努力在西區財政困難情況下優先解決。至此該案得以全部執行到位。
【典型意義】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市場環境的逐步完善,村民委員會因參與民事、經濟活動引發糾紛被起訴到法院以致成為被執行人的案件逐漸增多。各級法院在執行工作中,以村民委員會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幾乎都存在執行難的問題。村委會作為一種特殊的被執行主體,給執行工作帶來了諸多不便。這類案件處理不好,就不可能真正解決法院「執行難」問題。
村民委員會作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其主要經費來源是轄區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規定並撥付,也可以經村民同意,從村委會的經濟收入中給予適當的補助。本案中涉及村民委員一切工作經費都由上級人民政府撥付,原則上應當以其辦公經費承擔債務,但工作經費僅夠維持日常的工作運轉。該債務是代表村集體從事公益項目所欠,該村既沒有集體經濟,又不能處分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案件執行難度大。
本案的執行方式為以後執行此類案件提供了參考。因此類案件具有法律性強、影響面廣、難度大的特點,要做到法律效果、社會效果、政治效果的較好結合難度較大。為化解村委會執行難難題,本案採取了多管齊下的執行措施。一是針對村委會幹部法律意識單薄,責任心不強的問題,可通過情感的、法律的、現實的理念去說服感化,執行一案,教育一片。以強化釋法明理、說服教育的方式,能夠切實增強群眾法治觀念,強化村幹部的法治意識、責任意識。二是將村委會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情況及時向黨委政府通報,做好執行預案,爭取多方配合,尤其是爭取地方黨委政府全方位的支持,能夠充分發揮聯動機制的作用。三是加大宣傳力度,積極讓村幹部學法懂法,把自己的行政工作自覺約束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防止其濫用權力,防止其在實施鄉村公益項目中產生腐敗等一系列的問題。四是建議地方黨委政府對鄉村的發展思路量力而行,公益項目要充分地調研論證等。在以村民委員會作為被執行主體的案件中,可以此案的執行方式為參考依據,通過多方配合的方式,破解村委會「執行難」難題,切實推進執行工作的順利開展。
案例9
攀枝花市元寶山礦業有限公司訴
攀枝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第三人卿某美工傷認定案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應當享有權利保障
【基本案情】
卿某美,1966年6月7日出生,家住四川省米易縣得石鎮,曾在攀枝花市元寶山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元寶山公司)上班。元寶山公司為卿某美購買了2010年5月至2014年12月期間養老保險,2015年為卿某美購買了8個月的養老保險。截止2019年10月12日,卿某美未享受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退休待遇。元寶山公司於2018年1月1日與卿某美籤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合同約定卿某美從事食堂崗位工作。
2018年9月11日,卿某美下班後搭乘同事謝某駕駛的電動車,從元寶山公司沿四川省米易縣得石鎮方向行駛時,發生車輛側翻造成卿某美受傷的交通事故。2018年9月12日,米易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故由電動車駕駛人謝某負全部責任,卿某美無責任。
2019年8月20日,卿某美向市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同年10月17日,市人社局作出攀人社字〔2019〕E081號《攀枝花市工傷認定決定書》。元寶山公司認為2018年籤訂勞動合同時,卿某美已經年滿52周歲,無法購買社會保險,其與卿某美之間實際上屬於勞務關係,而非勞動關係,故卿某美遭遇事故不應認定為工傷。遂起訴至人民法院,請求撤銷上述工傷認定決定書。
【裁判結果】
四川省攀枝花市東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元寶山公司在明知卿某美年滿50周歲的情況下與其建立勞動關係,且卿某美自2010年入職,至事發時均在元寶山公司工作,但該期間卿某美未辦理退休手續,也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規定,市人社局認定卿某美受到事故傷害符合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的情形,並無不當。因此,判決駁回元寶山公司的訴訟請求。
元寶山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參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請示的答覆》規定,用人單位聘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該答覆對用人單位是否與務工農民建立勞動關係或勞務關係未作界定,故本案中,元寶山公司與卿某美是否建立勞動關係不影響對卿某美的工傷認定。因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現該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目前,我國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工作中受傷救濟制度混亂,規定不明確,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受到的職業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在實務和理論方面都存在較大的爭議。
首先,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將勞動者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作為勞動合同終止的前提。其次,《勞動合同法》相對於《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屬於上位法,在兩者規定有明顯衝突時,應當適用《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本案中,元寶山公司以其與卿某美之間實際上為勞務關係而非勞動關係,不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抗辯理由沒有法律依據。最後,最高院行政庭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勞動者工傷認定問題的相關答覆、最高院出臺的司法解釋以及人社部的意見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傷可否適用工傷救濟的規定不一,本案從保護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勞動者的角度認定工傷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明確規定,應當予以支持。
我國現行勞動立法未明確禁止用人單位僱傭退休人員,且隨著我國老齡化趨勢日益明顯以及人類壽命的增長,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重返勞動崗位的現象越來越普遍,故以年齡作為勞動權利行使的終止標準於情於理不合,對二次就業的勞動群體進行工傷認定,有利於對這類人群的保護。此外,商業保險保障水平相比社會保險更具彈性。以本案為契機,可提醒廣大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選擇二次就業時,在與用人單位籤訂合同的過程中,可以約定由用人單位為其購買商業保險的方式來轉嫁用人單位可能面臨的用工風險,從而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案例10
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與
攀枝花市東區某賓館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未經商標權人許可侵犯商標權的行為需擔責
【基本案情】
唐人酒店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於2003年3月21日核准註冊了第3052162號「如家」橫向商標和第3052163號「如家」縱向商標,核定服務項目為第42類,包括飯店、餐館、旅館預定、住所(旅館,供膳寄宿處)等服務。2005年5月31日上述商標變更商標註冊人為如家酒店香港公司。如家酒店香港公司於2005年1月8日將其合法擁有的所有註冊商標授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和美酒店)使用並可轉授權,同時授權和美酒店可以以自己的名義針對侵權行為提起訴訟、索賠等。「如家」商標經營多年,在國內有較高的知名度,2008年「如家」被國家工商管理局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
2019年12月7日,和美公司經公證證明攀枝花市東區某賓館(以下簡稱東區某賓館)在其賓館經營場所、商業宣傳中多次使用了「如家」文字及服務標識。東區某賓館於2018年10月17日註冊,經營範圍為住宿服務,擁有20餘間房間,住宿價格在幾十至上百元不等。和美公司認為東區某賓館侵犯其案涉註冊商標專用權,請求法院判令:東區某賓館停止侵害商標權行為,在其經營場所和商業宣傳中立即停止使用侵犯 「如家」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文字及服務標識,東區某賓館應賠償因其侵權行為致和美公司的經濟損失6萬元。
【裁判結果】
經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作出一審判決:
攀枝花市東區某賓館立即停止侵害第3052162號、第3052163號「如家」商標行為,在經營場所和商業宣傳中停止使用「如家」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文字及服務標識,並賠償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損失12000元;駁回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判決後,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該案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近年來,人民法院審理的商標侵權案件中被告「傍名牌」、「搭便車」現象層出不窮,涉及花露水、食品、墨水、殺蟲劑、賓館服務等多種行業領域,「如家」作為賓館行業的知名品牌,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
本案中攀枝花市東區某賓館作為經營者,對行業內「如家」的知名度應當是明知的,未經商標權人許可使用「如家」文字標識,具有「搭便車」的故意,侵犯了「如家」商標持有人和美酒店的商標權。人民法院結合商標的知名度、被告的經營規模、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等因素確定賠償數額,得到了雙方當事人的認同。
對賓館這種體驗類消費而言,品牌不僅蘊含著價值,更多的是服務標準或服務層次。「如家」作為國內知名賓館字號,其經營範圍體現的是一整套賓館設施、管理和服務給旅客帶來的如家感受。「假」如家僅盜用「如家」二字,自然不可能讓旅客享有真如家的感受。在此,也建議消費者在選擇酒店、賓館住宿時,儘可能對其是否系真品牌進行甄別,最好的辦法就是通過官方APP平臺預定,切莫被「假如家」 們蒙蔽雙眼,給旅途製造不順暢。
最後,希望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和優秀司法建議能夠帶給廣大市民新的啟示,對引導公眾自覺尊法學法守法,促進形成良好的社會秩序和法治發展環境。
END
來源:攀枝花中院
【觀案學法】「土地風波(上集)」
4位大法官同臺,發布一件大事!
每日一「典」丨遺囑可以口頭訂立嗎?
3.3億仿冒「樂高」案在滬終審落槌 主犯獲刑6年罰金9000萬
原標題:《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2020年度全市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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